国有土地拆迁(2020年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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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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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拆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如何保障合法权益?近日,一名被拆迁人咨询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董事史西宁律师。国有土地被拆迁人对土地征收的补偿过低,对补偿方案表示异议。我该怎么办?史律师今天回答了这个问题!实际上,补偿计划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程序之一。它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它也是公开宣布的,也是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赔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是,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不满意补偿计划的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于补偿计划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人民法院认为这不是一项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被征收人对赔偿计划不满意,他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但是,在有关房屋征收决定或赔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将审查其合法性。当然,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补偿方案,没有非法房屋征收决定的违法类案件。被征收人可以单独对赔偿计划提起行政诉讼。拆迁案件相对复杂。建议您与律师进行详细的沟通,以便您可以更好地了解此案并获得帮助。

浩硕律师|同样是拆迁,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在征用土地的案件中,通常会有各方对土地的性质感到困惑。土地类型是什么?征地的性质有什么不同?首先,我国的土地属于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形式既包括国有(全资),也包括工人群众的集体所有。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国家所有的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包括:(一)城镇土地; (二)农村,城市郊区被没收,征收和征用的国有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未依法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滩涂和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全部转变为城镇居民时,其原始所有权属于其集体土地; (6)由于国家组织的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原先归农民所有的土地,在农民既定制度搬迁后不再集体使用。 2.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里的集体特别是指具有相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例如乡(镇),村庄和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集体则没有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或依法征用的均为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其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1.征收的法律依据不同。国有土地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二,与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房屋征收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国务院的批准,但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3.征收对象不同。前者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与房屋一起征收;后者是集体土地,地面上的房屋与集体土地一起被征用。 4.征收程序不同。由于土地用途的变化和耕地的保护,原则上在取得集体土地时,在办理土地征用审批程序之前,原则上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流转的,还应当办理征地批复手续。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于属于国有土地,因此没有农地流转和审批的问题。最后,在实践中,在没有获得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经常会忽略法定程序,特别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或者在不执行公告,听取意见的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国有土地通常见到房屋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此外,被征地人民必须了解其土地的性质,以避免侵犯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