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法规(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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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并实施了《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迁复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解释说,《办法》规定,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开垦范围内的土地必须首先属于农村建设用地,其判断主要依据土地利用变化调查数据和现场核查。另外,为进一步推进“权力下放管理”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办法》尽可能简化了项目审批程序。如果计划将土地开垦为花园,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项目批准书,并提交《复垦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成立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垦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的编制,并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中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天。对公开公告无异议的,由乡人民政府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垦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 。结合省政府本月发布的《广东省全面推进拆迁改造工作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计划(试行)》,在扣除扣除拆迁成本后的净收益。开垦指数交易价格的计算依据是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比例,并分配给该县。第一条为了贯彻农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旧建设用地拆迁管理,规范开垦指标使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广东省全面推进老旧土地开垦工作计划,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试行),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的拆迁复垦的组织实施,复垦指标的交易和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除,是指自愿拆除闲置或废弃的农村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对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和收回建设用地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开垦,是指对农村建设用地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农业用地状态的行为。这些措施中提到的填海指数,
盈余转入等面积城市建设的控制指标。本办法所称复垦周转指数,是指国务院预先下达的地级上市安排,用于在国务院发布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额度指标范围内安排城市建设。自然资源。指数。第四条各级列出的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的实施,监督和检查负全责。监控填海工程。突击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农村建设用地的拆迁,复垦工程的组织和验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复垦工程,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一级,并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填海指标交易。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村级规划的编制,旧农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开垦项目的制定,以及后来对开垦土地的管理。拆除旧填海区的村民委员会(包括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村范围内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拆迁。第五条建立健全省级农村建设用地拆迁和旧填海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填海监测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农村建设用地填海数据和信息,加强对填海工程实施情况的监测。 。第六条乡人民政府应当指示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计画协调村的拆迁工作。如果尚未编制村计划,可以根据村建设用地优化布局的要求进行安排。村委会管辖的区域可以一次拆迁。对于较大的地区或分散的农村居民点,也可以针对村民小组管辖的单位分批进行拆迁。原则上,村民小组的管辖范围应一次拆迁。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民宅和其他建筑(构)物,不包括在拆除范围之内:(一)经批准为文物的古迹,古墓,古建筑。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动产文物,现代和重要的历史古迹和代表性建筑物,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土地使用权人希望拆除旧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中要拆除旧土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拆除。希望拆除房屋的农户应有其他合法稳定的住所。第九条村委会向乡人民政府提出拆迁申请时,应当明确拆迁后的复垦土地范围,并提供以下信息:(一)拆迁申请; (二)建议拆除旧房及土地所在地照片; (三)拆除旧表; (四)房屋拆迁及土地所有权证明;授权书;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同意废除旧意见。除上述信息外,还应向涉及村民的旧房拆迁提供其他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材料,包括房地产所有权证,子女或其他亲属投降书以及其他有效的证件。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时,应当将其权利,义务,工作程序,交易风险,价格分配政策等有关内容告知申请人,并在接到拆迁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拆迁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被拆迁的土地进行现场勘测,纳入复垦范围。测量结果应以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所有人为准。1.被拆迁房屋的邻居和村委会在被拆迁房屋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中共同确认和公布。公开内容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位置,被拆迁土地面积,被拆迁房屋和土地所有权,拟复垦农用土地的范围和面积等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一个工作日内拆除旧建筑物的意见,并将要拆除的旧房子的现场照片和其他信息存档,以备将来参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同意拆除旧建筑物的信息和拟拆除旧房屋的现场照片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拆迁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拆迁应当及时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实施。乡人民政府组织拆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拆迁工作一并实施。拆除成本应根据拆除工程量合理确定。作为成本,应从填海指数交易收入中扣除拆除费用。每亩平均拆迁费用不超过10000元。村委会实施拆迁的,拆迁费用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并​​予以审核。经乡人民政府确认。第十二条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拆除工程的安全。拆除区域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彻底拆除和清理。拆除后,地面应无明显的基础设施和堆积的废料。拆除后的农村建设必须充分使用具有历史价值或其他可重复使用价值的材料。其他废物应按照建筑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处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拆迁区,应当依法执行批准程序,重视文物的保护,在拆迁过程中不得采取影响文物安全的措施。处理。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进行考古调查和探索工作。第十三条拆除工作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权利人的授权,委托县级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不动产所有权证,并进行登记。属于建设用地复垦范围内的土地,并提交给土地使用权人出具了《建设用地收回证明》。村委会实施拆除的,拆除完成后,应当报乡人民政府审查。第十四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有组织地开垦农村建设用地,合理储备农村开发建设用地,并优先支持精准度。实施与减轻贫困,减轻贫困和重新安置以及地质灾害避免和重新安置有关的恢复项目。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建设用地不包括在开垦范围内:(一)清单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 (二)公布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依法限制权利的土地; (4)其他不适合填海的情况。
结合填海地貌和周围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填海造地。计划将建设用地开垦为园林用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建设用地开垦项目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并报送恢复用地。项目设立申报表及填海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有条件,有计划开垦稻田等耕地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开垦稻田工作计划》(粤府函【】)和《广东省开垦稻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保发〔 】编号)也应得到执行,本填海工程的选址要求和填海信息记录也应得到执行。第十七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的设立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垦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的编制,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地方政府上予以公布。村民小组,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一日。 。对公开公告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垦工程的规划设计报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批准。第十八条填海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规划设计文字,表格,图纸和投资概算。投资预算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编制建设项目有关标准。开垦农用地为非耕地时,项目平均每亩复垦费用不超过10000元。开垦成本包括在开垦指数交易的收入中。耕地(如水田)的开垦,从开垦指数交易的收入中扣除不超过10000元的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开垦费用计入当期收益。耕地储备指数交易。第十九条填海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而需要更改,则应完成批准程序。项目设计更改包括重大更改和一般更改。超出变更所涉及的项目投资预算的变更的设计变更是重大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计变更文件,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并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变更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变更,应当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建设和监理单位的资格要求,应当按照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农村建设用地开垦后,形成的农业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开垦质量控制标准》,《土地使用状况分类》,《农业土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围垦工程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同级农,林,林,财等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文件进行验收。以及相关的填海标准。参加验收的专家应根据行业从市级以上土地整治专家数据库中随机选出,专家人数应由不少于一个的单数确定。验收合格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公布验收结果,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一日。公告无异议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签发检验验收文件。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填海监测系统中,及时报告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方面的信息。第二十四条填海工程验收备案后,应当统一分配工程备案号,纳入填海指标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接受和开垦的土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变化调查,并进行变化。第二十五条上市的地方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垦项目的监管,不定期对开垦项目进行抽查。如果该地区围垦项目的数量和面积不少于今年实施的项目数量和面积,则原则上应选择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每年至少一次。第二十六条各级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填海造价指标的买卖主体,具体工作可以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县(市,区)清单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复垦指标计划的购置,购置款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越野(市,区)开垦指数交易均通过广州耕地储备指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建立的交易平台进行。
回收索引完成后,将无法传输它。第二十八条省自然资源部门与省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制定复垦指数交易的最低保护价格,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复垦指数交易的最低保护价格。第二十九条应当列出需要出售填海指标的地级市,县(市,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收入分配表。有关收入分配的详细情况,应在围垦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中明确提出,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可以列出需要购买填海指数的地级,县(市,区)可以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一次或多次向交易中心提交指数购买申请。一次买卖复垦指数应不小于亩。第三十条交易中心原则上应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和县(市,区)组织每月一次的交易活动,买卖填海指标,并将申请填海指标单位和公告。将根据购买申请的数量,申请出售的单位数量,申请出售的单位数量以及交易的起始价格做出。交易的起拍价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保护价确定。第三十一条在公告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交易中心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交易:(一)购买的再生指标的数量小于或等于出售的再生指标的数量,交易将以交易开始价结束,并且双方都是交易单位。 (2)购买的填海指标数量大于出售的填海指标数量时,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购买人的交易单位,并每度提高10000亩的价格。根据以下规则进行交易:如果提价后没有响应,则以交易的起始价格执行交易,并根据提交购买申请的顺序确定买方的交易单位。提价后如果提价,以该价购买的回收指标数量大于销售的回收指标数量,则价格将继续上涨;如果按该价格购买的回收指标数量小于或等于出售的回收指标数量,则终止提价。如果以该价格购买的回收指标的数量等于出售的回收指标的数量,则将以提价终止价格执行交易,终止提价的响应者将成为交易单位;终止提价的价格和提价之前即将结束的价格是分开的。
(根据提交购买申请的顺序)确定买方的交易单位。如果回收指标的销售来源来自同一州的上市公司,并且价格相同,则卖方的本地级别将优先列出和购买回收指标。第三十二条开垦指数的卖方应当首先按照优先交易顺序确定交易。如果交易顺序相同,则根据通过交易平台提交销售申请的顺序确定交易。其中,省级贫困村是第一要务。国家扶贫开发试验区,原省级重点扶贫开发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根据地等县(市,区)是第二优先交易顺序。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优先领域的范围和顺序。否则国家规定。第三十三条复垦指数的总交易价格是同一批交易中每个购买者订阅该复垦指数的交易价格之和,卖方的复垦指数价格是该批复垦指数的总交易价格除以按交易区域的平均价格。未出售的回收指数购买和销售应用程序将自动转移到下一个交易。买卖填海指标的申请数量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第三十四条复垦指标编制完成后,交易中心将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期限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如果对公开声明有任何异议,可以在公开声明期间将其提交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在收到日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处理该交易。交易中心调查认为在指数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纪律或法规的行为,应当报省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宣布交易结果无效。如果没有异议或尽管有异议仍没有成立,则交易中心应通知买方在当日将指数价格转让给卖方。如果购买者未能支付该指标的价格,则应将其视为放弃所购买的指标,并在下一次交易中包括相应数量的指标。第三十五条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指数价格的收支情况。交易中心应在充分准备好同一批交易价格收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和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交易结果。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县级土地交易机构通过公开交易取得行政区域内旧填海房屋拆迁形成的填海指标,收购价格不得低于省确定的填海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第三十七条指数交易完成后,
交易中心应当向省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交易情况。通过县(市,区)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交易情况。自然资源部将更新填海指标分类帐,并确认相关的县级和县(市,区)填海指标。第三十八条在省内实行经营性土地与农村建设用地的拆迁复垦挂钩制度。如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转让特定类型的经营性土地,则必须购买开垦目标。省人民政府可以及时调整需要与填海指标联系起来的区域和经营用地类型。第三十九条除与经营性土地出让相联系外,各地还可以对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安排复垦指标,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单证。批准并根据需要批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履行平衡耕地占用和补偿的义务。根据国家相关的增减政策,在批准时将不支付新建设土地的有偿使用费。第四十条有各级上市复垦指标的需求,但交易平台购买的复垦指标不足的,省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在国务院印发的增减联动成交指标额度内发布复垦成交指标。状态。县(市,区)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购买复垦指数,并将其返还给省发行的复垦周转指数。第四十一条开垦指数通过交易平台办理后,开垦用地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由省收回,并分别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由县(市,市,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保留。地区)实施拆卸和回收的地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统计和使用;如果在县(市,区)内完成了围垦指标的采集,并且指标已由省出售并得到确认,则开垦土地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包括在县(市,地区)统计和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地方市场,县(市,区)各级均可向省申请城乡有偿建设用地面积,价格标准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制定。财政部,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城乡建设用地的现状已经超过规划目标,则按照本办法取得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应按不低于土地总利用面积确定的建设用地复垦面积的比例安排。规划。当由于实施拆迁和旧填海而减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时,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进行标记,
第四十二条扣除旧填海成本后的填海指数交易价格净收益,应当按省确定的比例分配给县财政,乡镇财政,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权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编制开垦指标收入分配明细。其中,拆迁和复垦费用分别计入10,000亩和10,000亩。如果实际费用低于这个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将安排资金余额用于拆迁。在地级,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填海指数交易最低的保护价格,并从填海指数交易价格中得出地级,作为协调基金列出,并计入拆迁成本。县,镇人民政府获得的市级统筹资金和开垦指标收入全部用于扶贫和本地区美丽村庄的建设,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采用村民户口镇管理模式,统筹安排用于美丽村落的建设,发挥综合效益。征用指标交易及拆除旧垦和退用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规模的资本性收入和支出分类为转让收入和转让支出。当地城乡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价格将由有关市县上缴省财政,并纳入省预算管理中,用于巩固扶贫成果。实施全省农村振兴战略。第四十三条卖方取得指数交易价格后,应当在工作日内根据收入将指数交易价格转移到地级,上市,县乡财政,土地所有者账户和土地使用权账户。分布详细信息。严禁扣减,扣押和挪用公款。第四十四条被农民集体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拆除的土地用于村庄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但不包括在开垦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了对填海范围内的土地的补偿。有关补偿可以计入村集体的收入中。第四十五条地级由上级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城乡住房建设,金融,农业和农村,林业,发展与改革,生态环境列出。 ,文化等有关部门,交易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如果未在期限内进行更正或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拆除旧填海,买卖指数和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违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强行拆除旧土地; (2)侵犯土地权的人应当从开垦指数中受益;其他滥用职权,忽视职责并进行人身欺诈的人。第四十七条垦荒指数主体销售欺诈性物品或者提供虚假交易材料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一年内不得参加垦荒指数交易活动。对于填海指标的购置成本,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中止填海指标和填海周转指标的转让和使用。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该小组是一个致力于交流房地产指导俱乐部成员的小组。成员来自全国各地房地产指南的热心读者,从业人员,专家,房地产和支持企业的学者,高端投资购买者以及房地产政策。 ,市场,感兴趣的人。在这里,我们将分享和交流有关中国房地产政策,市场,项目和城市运营,工业经济以及特色城镇的信息,并偶尔组织热情的读者,房地产以及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互动和互动沙龙。目前有一些人加入了这个小组。要进入该组,请扫描上方的QR码添加小编微信(WeChat :),您可以直接申请进入该组,并且不备注公司信息就不会通过该申请!谢谢你的配合! :余亮:万科今年实现1亿销售回扣基本可以完成!朱本昭:如何实现“城中村”改造的双赢局面?孟小苏:与特朗普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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