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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判决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共同侵权应具有以下要求:两个以上的侵权人;主观上,肇事者的意图是相同的;肇事者彼此之间的行为客观地讲,存在相互使用,合作或支持;罪犯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含义范围内。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犯罪者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并应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在一起,从而导致公司破产。犯罪者的虐待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民事再签发再审申请人(初审为原告,二审为上诉人):有限公司地址:千代田区外神田四丁坂日本东京区。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丸山胜志。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上海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律师:张跃,上海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乐清市中奇气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万南村。法定代表人:倪天才,公司总经理。代理律师:吴振东,浙江跃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倪天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住于中国浙江省乐清市。代理律师:吴振东,浙江跃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于与被申请人乐清中旗气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旗)有关发明专利权的纠纷,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民民事判决书不服。公司)和倪天才。该法院申请重审。该法院于当日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并将其送交审判。法院依法成立了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律师黄建国,张跃,中国天然气总公司,倪天才共同委托诉讼律师吴振东参加诉讼。该案现已结案。 Co。,Ltd。申请重审,并说事实和适用法律在原始判决中是错误的,并且有足够的新证据推翻原始判决。
要求该法院撤销原判,并支持其初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原因如下:(1)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倪天才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向中国燃气公司收取款项,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行事,原始判断存在明显错误。实际上是决心。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了多份公证证据,以证明倪天才和中国燃气公司每年,每月,每天,每年,每月,每天两次销售侵权产品。在上述两项交易中,倪天才要求公司在中石油拥有公司账户的情况下,将购买侵权产品所需的款项汇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并且该公司账户应按照该账户收取款项。法。因此,倪天才和中国天然气有限公司采用了一种商业模式,由中国天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宣传和接收订单,倪天才亲自负责送货和付款,并共同承诺出售和出售侵权产品。其中,倪天才的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的行为不是维持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正常运作所必需的商业活动,而是客观地为中国燃气提起侵权诉讼提供了便利,并协助中国燃气共同完成销售侵权。产品的个人行为。在最初的审理程序中,倪天才本人在法庭上承认,他长期以来一直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来收取原本属于公司营业收入的商品的付款,以避免征税。在初审程序中,倪天才明确承认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账户以避免征税,并表示公司的实际业务流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在二审诉讼中,倪天才再次作了类似表态。在法院一再要求后,倪天才再也无法提交任何有效的反证据来证明他已将原本属于公司营业收入的款项退还给公司帐户。在本案的一审程序中,倪天才提交了“会计通知书”的证据,以证明他将付款转回了中国燃气公司的事实。但是,倪天才未提供证据的原始副本,“帐户通知”中显示的关键信息与倪天才用于收取款项的银行帐户,付款金额和日期完全不同,并且没有对应关系。关系。在二审开庭期间,合议庭反复询问倪天才是否已将这笔款项转入中国天然气公司账户,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倪天才明确承认,本节中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仅限于为实现公司的正常经营而合法合法的经营活动。
这种非法行为不应再被视为合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商业活动。 (2)在倪天才的行为不构成责任的前提下,可以确定倪天才和中国燃气公司共同侵犯专利;倪天才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身份转让资产和规避债务,因此他应与中国燃气公司合作,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和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倪天才和中国天然气总公司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意图,客观上通过分工进行侵权,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该公司是一家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生产和销售气动和电气组件。它生产和销售的电磁阀系列产品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同时,近年来,该公司对中国燃气公司和倪天才所在的乐清市的多家当地电磁阀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并赢得了有效的判决。作为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相同类型电磁阀产品的专业生产加工企业,倪天才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该知道制造和销售的电磁阀产品系列将也侵犯了公司的俱乐部专利权。其次,现有证据表明,倪天才与中国天然气公司故意在侵犯公司专利技术的实际知识下,共同进行了假冒专利产品和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根据该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证据,中国燃气公司和倪天才在其阿里巴巴企业认证的销售侵权产品的商店中明显使用了“电磁阀”字样。同时,在中国天然气公司的官方网站上,由倪天才担任网站负责人,对公司电磁阀产品的工作原理和结构进行了详细介绍。倪天才和中国燃气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电磁阀产品,不仅在产品的标签和包装上直接使用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图”,而且在外观,尺寸上标有“”字样。和内部结构。与专利产品完全一致。最终,倪天才和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侵权的制造,销售,并承诺出售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9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8条,天才和中国燃气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国燃气只有两个股东,即倪天才和倪海雷。其中,倪天才持有的股权是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新证据证明倪海雷实际上是倪天才的妻子和兄弟。中国天然气总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亲家关系实际上,中国天然气公司仅由倪天才完全控制,以此作为他进行侵权行为和避免侵权责任的工具。倪天才用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收入,直接导致中国燃气公司的财产与倪天才的个人财产之间存在高度的混淆和区别,严重破坏了中国燃气的物质基础公司的独立责任。它失去了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失去了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倪天才作为公司股东,恶意转移了公司的主要收入,滥用了法人独立身份和有限责任人的责任,逃避了侵权责任,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燃气公司的规定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裁定,在同一类型的案件中,法定代表人股东与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原始判决做出了相反的决定,导致同一案件中不同判决的结果,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统一性。中国天然气总公司和倪天才提交的意见书指出:(1)公司提交的原始笔录没有新事实,也不是新证据。 Co。,Ltd。没有明确指出原始判决中发现的哪些具体事实缺乏证据。 Co。,Ltd。声称,仅在倪天才从其个人账户收到付款的基础上,中国燃气公司和倪天才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原来的判断是正确的。 (2)本案涉及的阿里巴巴专卖店是由中国燃气公司建立和经营的,默认的支付宝付款方式也按照阿里巴巴的规定设置。在这种情况下,阿里巴巴商店和网站的所有者是中国天然气总公司,倪天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他在公司的业务活动(包括收款)是官方行为。公司法的条款不适用于此案。倪天才收到货款的时间是在损害赔偿要求形成之前,倪天才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
要求该法院拒绝其重审申请。有限公司起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请求法院下令:中国燃气公司和倪天才停止生产,销售并承诺出售侵犯专利号的行为× ×××,名称为“电磁阀”,发明专利产品(即涉案专利);中国燃气公司和倪天才共同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国燃气总公司和倪天才承担。一审法院裁定以下主要事实:该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其业务范围包括自动控制设备的制造,加工和销售。所涉及专利的申请日期为年,月,日,公开日期为年,月,日,授权公告日为年,月,日,并已缴纳第一年的年费。 。该专利的原始专利权人是Sumuxi Co。,Ltd。,变更日期的专利权人是Co。,Ltd。 Co。,Ltd。要求保护范围涉及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即电磁阀包括阀和电磁阀。阀具有阀芯,该阀芯通过靠近或远离阀壳中的阀座来切换流路。阀芯在接近或远离阀座的方向上被驱动,并且螺线管设有构成激励系统的激励端子,其特征在于,阀壳体由具有电绝缘特性的合成树脂制成,阀壳的通电端子插入到在阀壳上螺线管的连接面上开口的端子插入孔中,螺线管和阀被固定,并且提供了阀壳:用于从阀壳体的外侧延伸到端子插入孔中的通电端子的开口,并且电连接到通电端子。所述专利说明书的页面指出:“螺线管被配置为将固定的铁芯以嵌入的方式固定到缠绕在线圈上的线圈骨架的一端,并且同时可滑动地装配到吸附的可移动铁芯中。螺线管的外周的磁盖和位于该磁盖与可动铁芯之间的磁极在线圈周围形成磁路。当将固定铁芯和可动铁芯制成长方形或椭圆形时,可以有效地产生磁性吸附力,同样,线圈骨架和磁极的中心孔也具有相同的形状。”中国燃气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气动元件,电磁阀,气缸,管接头和机械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和销售。 ,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10000元。当天,该公司的代理商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联系了中国天然气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帐户,付款人民币被转移到名为“倪天才”的银行帐户中,以上产品在年,月,日收到。年,月,日,该公司的代理商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向中国天然气总公司订购了型号为“,”,“,”的电磁阀产品。并按照公司提供的账户“倪天才”的银行账户将人民币付款汇入该账户,并于年,月,日收到以上产品。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商店的产品列表中,中国燃气列出了型号为、、、、、、、、的电磁阀产品,并在公司的样式栏中指出:“乐清中国燃气气动技术有限公司是电磁阀Valve series 。。。,是一家专业生产和加工产品的公司。。。”。中汽公司在其官网产品列表中列出了该型号的电磁阀产品,并在最新新闻栏中表示:“乐清市中汽气动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磁阀系列生产与加工的公司。 。。 。。。“。一审法院还裁定,本案,“浙民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浙商初审”,“浙商初审”,“浙商初审”,“浙商初审”,“浙商初审”,“浙商初审”,“浙商初审”,“浙商初审”和“浙商初审”三大案件公司共支付律师费。哲民初。在初审中,当事人确认公司首次公证购买的型号产品是侵权比较的对象。一审法院认为,涉嫌侵权的产品属于所涉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国燃气已在其阿里巴巴在线商店和官方网站的产品列表中列出了侵权产品,这构成了销售侵权产品的承诺。在一审判决比较中,中国燃气确认两笔经公证的采购货情况良好,并在相应的公证上显示的快递单号与公司发送的快递单号一致,足以证明侵权产品是由中国天然气销售。中国燃气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电磁阀的制造。该公司在阿里巴巴在线商店和官方网站上的介绍还表明,该公司生产了一系列电磁阀产品,足以确定侵权产品是其制造的。一审法院支持中国天然气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承诺出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由于该公司遭受的侵权损失和中国天然气公司侵权的利益,因此难以确定,该公司尚未提交证据证明所涉及的专利许可费。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考虑到以下因素,决定由中国燃气公司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中国天然气公司生产,销售并承诺出售侵权产品,
这三个案件除了权力证据的来源不同外,其他证据是相同的,初步调查和证据收集以及其他准备工作也重叠。法院确定了三起案件的公证费,侵权产品购买费和公司支付的翻译费。本案上述费用为人民币,公司为该案支付的律师费的合理部分,确定为人民币。对于有限公司声称倪天才和中国天然气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共同侵权是指多个行为者主观接触侵权,客观地分工或共同执行某项行为,而每个行为者的行为合并为与生俱来的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倪天才知道中国燃气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并提供了个人帐号,或者倪天才和中国燃气公司还有其他主观意图侵权。法院不支持该公司关于倪天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概括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第59条第1款和第65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外交关系法》第15条第15条第1款和第6条,第50条,《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64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于当日作出裁定:1.中国燃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承诺出售“电磁阀”发明专利(专利号:ZL××××X)的侵权行为; (二)中国燃气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元; 3.驳回公司的其他索赔。人民币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中国燃气公司承担人民币,财产保全申请费由公司承担。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受理一审判决,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三项,变更判决支持所有一审,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请求均由中国燃气总公司和倪天才案受理费承担。主要事实和原因有:倪天才,中国燃气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仍从个人银行帐户收取付款应被视为对中国天然气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协助,此举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滥用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身份,以避免公司的债务。因此,倪天才与中国天然气总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中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应予以纠正。中国燃气公司和倪天才辩称,倪天才的行为涉及履行其作为中国燃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并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公司的上诉。在第二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中发现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重点是:倪天才是否应对中国燃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中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关于第一点争议,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使用公司作为侵权工具或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性制度以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则可以基于共同侵权条款和公司股东的情况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责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与公司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公司认为倪天才作为中国天然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共同侵权的意图,并且他提供了自己的个人帐户以收取公司相应的款项,以帮助侵权和侵权。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制度。中国燃气公司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构成侵权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就共同侵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而言,共同侵权应当以行为者之间存在共同意图或过失关联为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侵权的标的是中国天然气公司,倪天才代表中国天然气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以合法代表的名义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他作为网站负责人的行为。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均已执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不能证明他和中国燃气有共同意图侵权。尽管倪天才在本案中提供了一个个人银行账户来收取中国天然气公司的款项,但由于他是中国天然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这种行为也应视为官方行为。
没有足够的证据。其次,根据公司人格无视制度的规定,如果股东和公司的人格高度混合,例如财产,人员,业务等的合并,或者股东不当支配和存在的情况。控制公司,例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瞒,股东应与公司承担转让公司财产的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仅提交证据证明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倪天才提供了他的个人银行账户来收取公司款项。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性格参差不齐,或者股东没有对待公司。由于合法控制的情况,不能用来否认中国天然气公司的独立人格。在这方面提出上诉的理由无法确定,也不被支持。关于争议的第二个重点,由于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中国天然气公司的侵权或侵权利益或所涉专利的许可费用而蒙受的损失,因此应采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的赔偿金额。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10,000元的赔偿额是合理的:所涉专利为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期为发明专利。年,月和日;中国燃气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金10000元人民币;公司起诉倪天才和中国燃气公司侵犯其三项专利权的三起案件中的侵权产品为同一型号产品。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的合理费用是这三种情况的共同费用,应分摊。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是明确的,法律的适用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由公司承担。在复审阶段,公司提交了两套新的证据材料。其中,第一套证据材料是一审和二审法院此案的原始笔录,用于证明倪天才承认提供了一个个人银行账户来收款,以避税,并承认公司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第二套证据材料是浙江省乐清市档案馆出具的倪天才和倪海丹的婚姻登记信息,由浙江省北白乡派出所出具的倪海丹与倪海雷同胞关系的户籍信息。浙江省乐清市和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公安局乐城派出所发布的倪海丹和倪海雷的人口统计信息,用来证明中国燃气公司的两名股东都在法律,而该公司实际上是由倪天才控制和控制的。
它不属于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没有人反对第二套证据的真实性,但据认为,这套证据在重审程序中不属于“新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因此无法实现。 。证明的目的。该法院按以下方式确定上述证据:第一组证据是原始审判记录,而不是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但是法院审判记录是法院查明事实的自然依据。法院在调查时将综合考虑有关事实;第二套证据是公司在原始审判后发现的证据,属于重审程序的“新证据”,与本案有关,应予采用。中国煤气和倪天才在重审中提交了两项新证据。第一份证据是中国天然气公司的特别审计报告,用于证明该案所涉款项实际上是中国天然气公司收取的。第二项证据是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针对Co。,Ltd。诉中国燃气公司商标侵权案的证据和传票清单,该证据和传票用于证明商标侵权案的侵权部分与本案完全一致。 Co。,Ltd。就上述证据发表了盘问意见,如下:关于第一个证据,它不承认真实性和相关性。在最初的审判中,中国燃气公司和倪天才明确表示,没有证据证明从个人银行账户中收取的款项已退还给公司。 ,现在再次提交证据,这是不一致的;证据是在一审之前形成的,不是“新证据”;不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格;该案涉及的两笔款项均以现金返还给中国燃气公司。惯例:审计报告中会计师的签名与所附会计师的资格证书不符,并且一个人不匹配。第二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承认,但是在商标侵权案中证明主观恶意的证据与此案不同。该法院裁定上述证据如下:关于第一证据,首先是关于每年,每月和每月两次从倪天才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款的事实,钱天才首先向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递交了《会计通知》。由于没有原件,并且“会计通知书”的帐号和金额与前两个托收的帐户和金额不匹配,因此一审法院不予批准。在二审开庭时,中国天然气总公司和倪天才明确表示,没有证据证明从倪天才个人银行账户中收取的款项已退还给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的账户。在法院重审期间,中国燃气公司和倪天才再次提交了证据。
此外,审计报告中包括现金入帐,这也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在初审中提交的“帐户通知书”不一致。其次,就审计报告的形式而言,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燃气公司提供的材料发表审计意见,中国燃气公司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中的会计凭证全部由中国燃气公司制作,凭证中的“会计主管”,“会计”,“出纳员”和“审阅”中没有相应的签名。涉及的两笔付款也以现金入账,没有任何外部证据支持该公司。此外,审计报告签字处会计师的签字为“高江卫”和“郑小m”,所附的会计师资格证书为“金一石”和“郑小m”。总而言之,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法院不会接受该证据。对于第二份证据,该法院承认其真实性。根据以上证据,该法院已查明以下事实:中国燃气公司只有倪天才和倪海雷两个股东,倪海雷是倪天才的妻子和兄弟。倪天才持有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的股份,倪海雷持有其余股份。根据原始审判的证据,法院还发现了以下事实:在此案的初审期间,审判法院要求倪天才提交证据,证明他已退还了原先属于经营者的货物的付款。中国燃气总公司的收入到公司的账户中。倪天才提交的“会计通知”中显示的付款人帐号和付款金额与收到付款时的付款帐号和付款金额不同。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商店的“新闻中心”栏中,中国国家燃气拥有名为“电磁阀的批发”,“电磁阀材料的详细介绍”和“气动电磁阀的工作原理”的信息。其中,“电磁阀数据详细介绍”详细介绍了电磁阀的工作原理,目的,结构,选择原理和方法。公司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清楚地标有商标“和图”。该法院的重审认为,根据重审申请人的重审申请,被诉人的辩护和案件的事实,该案的重审阶段争议的重点是:是否应将倪天才和中国燃气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对侵权损失负连带责任;本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1)倪天才在此案中是否应与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限公司声称,倪天才应与中国国家燃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首先,倪天才和中国燃气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侵犯了该专利,
构成侵权协助;第三,倪天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院对此进行了如下分析:首先,倪天才和中国天然气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倪天才和中国天然气公司具有主观侵权意图。 ,客观上分工合作,共同执行。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构成侵权行为,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则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共同侵权应具有下列条件:两个以上的侵权人;每;犯罪者主观上有共同的意图;犯罪者的行为之间客观地相互使用,合作或支持;犯罪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图范围内。关于倪天才与中国燃气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倪天才与中国燃气公司有共同的意愿。倪天才是中国燃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唯一的其他股东与他有关系。他对中国燃气公司有很强的控制力,其意志与中国燃气公司的意志一致。有明显的共性。其次,倪天才和中国天然气公司应注意,在本案中,他们涉嫌侵权的产品可能会侵犯公司的专利。中国燃气公司在网上宣传中明确提到了批发电磁阀,并详细介绍了电磁阀的工作原理,用途,结构,选择原则和方法,涉嫌侵权的产品标有“和图”商标。 。倪天才作为中国天然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清楚了解公司的相应产品和技术含量,并清楚地了解到,涉嫌侵权的产品可能属于本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倪天才和中旗公司仍然实施制造,销售和承诺出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以认为他们有明显的共同侵权意图。最后,倪天才和中华煤气在客观上互相利用,合作或支持。倪天才用他的个人银行帐户向中国天然气总公司收取款项。中国天然气总公司对倪天才的上述举动表示赞赏。两人共同完成了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付款追回。可以看出,倪天才利用对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的控制权,与中国天然气总公司共同制造,销售并承诺出售涉嫌侵权的产品。综上所述,
这家医院支持它。其次,倪天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此,他对倪天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以帮助中国燃气公司收取涉嫌侵权产品的款项构成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煽动或帮助他人侵权的,应由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本款规定的在专利侵权领域中辅助侵权的适用,本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1条第1款规定:“知道相关产品是专门用于专利的材料,设备,零件和中间产品”执法等,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将产品提供给他人用于生产和商业目的,并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声称,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以帮助他人进行侵权。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协助侵权通常不是指任何形式的协助,而是具体指未经生产许可而为生产和商业目的而侵权的行为。专利产品是为了侵犯专利权而提供给他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倪天才提供了一个个人银行账户来收取公司的款项,该行为不是提供特殊侵权产品,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从专利法的角度来看,因此,公司关于倪天才构成辅助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也不能得到支持;第三,倪天才是否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身份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该公司还辩称倪天才滥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司的法人独立身份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违反了第二公司法。根据第十条,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不得滥用公司作为法人和有限股东的独立身份。责任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导致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公司;行为人的虐待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倪天才使用其个人银行帐户来收取公司的款项,并且没有证据表明相应的款项已退还给中国燃气公司,这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但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国天然气公司和倪天才的虐待导致该公司无法偿还任何债务,这使该公司的要求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倪天才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和对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 。无法确定对上述申请进行重新审查的原因。综上所述,结合再审阶段的新证据,该公司声称中国燃气公司和倪天才构成共同侵权,并主张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应予支持。 (2)本案中侵权民事责任的推定由于本案中被告侵权产品属于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要求,中国燃气与倪天才构成共同侵权。该公司,中国燃气和倪天才应停止制造,销售并承诺出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并共同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关于损失赔偿和为停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中国天然气公司和倪天才的侵权或侵权利益或相关专利的许可费而遭受的损失,因此本案应采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金额。关于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公司共支付律师服务费,公证费,公证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人民币,以及此案例和其他两个相关案例的翻译。收费元。其中,公证费经本法院核实后为人民币,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为错误。据此,公司已为上述三起案件共支付了人民币款项。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每种情况下的损失赔偿额是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赔偿总额。这三宗案件的总金额不足以弥补公司为这三宗案件支付的实际费用。该法院认为,如果已经确定了公司的实际支出,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表明实际支出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则应予以支持,并应合理计算合理的支出和经济损失。
综合考虑涉及的发明专利数量,中国燃气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侵权时间等因素,确定中国燃气公司和倪天才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关于合理费用,已确认的公司支付的三笔合理费用合计为人民币。综上所述,中国燃气总公司和倪天才应赔偿该公司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和人民币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确定了重审该有限公司的原因。一审和二审关于倪天才在本案中不应对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是不正确的,裁定赔偿金额过低并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和第11条第1款和第60条,根据本条第二款五,判决书如下: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哲民终审判决; 2. (二)撤销浙江省民初市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3.乐清市中奇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倪天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承诺出售侵犯“电磁阀”发明专利(专利号)的产品; 4.乐清市中奇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倪天才将于本判决书发生日起生效,并在十日之内分别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5.驳回公司的其他索赔。一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财产保全费为人民币,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由公司负担,人民币由乐清中奇气动技术承担。有限公司和倪天才。如果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加倍。此决定为最终决定。首席法官朱审判法官Mao Lihua Mao法官Tong Shu 2018年6月29日法官助理张伯舒记录员刘芳芳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