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查房多久一次(公租房满5年就不让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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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07:48 |温州新闻客户端

记者昨天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的《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日开始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温州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温州市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明中载明的人员也可以作为家庭成员。

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常住户口。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一年内无房地产交易记录,且应符合相应的家庭经济条件。

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受理和联合审查三个程序。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住房保障业务经办点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经批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提供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保障。其中,实物配租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有关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应当续租,续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另外,租金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按照核定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定保障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到区住房保障业务处理点申报年检,并填写年检申请表。超过规定的年审时间6个月仍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担保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供承租人自住,不得转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司表示,此次公布的细则已根据“最大运行一次”改革的要求进行了调整。如初审工作将在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接到民政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的审核要求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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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申请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常住户口;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一年内无房地产交易记录;收入、车辆、工商等家庭经济条件符合要求。

购买12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税额为准)或2辆以上非营运车辆(机动车和普通两轮摩托车用于残疾人功能补偿的除外)的家庭,不允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认缴的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原标题《温州市区申请公租房细则:哪些人可以租?合同期限多久?》。编辑周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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