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哪个单位牵头)

  • 时间:
  • 浏览:119
  • 来源:奥一装修网

成立业委会的三个条件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终于明确了希望参加大洋城工业委员会的筹备会议【导读】中国的《财产法》,《财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当地法规并未规定业主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允许业主委员会通过回信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诉讼,但其法律地位仍不明确。 《民法通则》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为特殊法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因此,业主委员会也是法人和特殊法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现在终于清楚了。 长期以来,中国的财产管理习惯存在诸如法律地位不明确,责任不明确以及业主委员会运作不正常的问题。结果,在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关系中,物业公司处于有利地位。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阻碍我国物业管理服务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必须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发挥更大的作用。 1。《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业主委员会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物权法对物主委员会的规定很简单:“物主可以成立物主会议并选举物主委员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在建立物主会议和选举物主方面给予指导和协助。委员会。”该决定对所有者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则被侵权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同一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应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业主大会。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财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并履行以下职责:(1)召开业主会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定的执行; (五)业主大会分配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的地位:“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履行职责。 《财产管理条例》。“这些规则均未阐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我检查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发现没有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规定。 但是,很明显,业主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所谓自治组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地方政府的所有成员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的非强制性组织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自治组织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临时的集体。 第二,自愿;自治组织的成员具有很高的意识,活动基于志愿服务。 第三,非营利组织;自治组织的活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牟利。 第四,非政府组织;自治组织是非政府组织和非官方组织。 第五,非政治性;自治组织的活动是社会和公共服务。 第六,自治;自治组织既不受政府的管辖,也不受企业和公共机构的约束,但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多数业主的意见,使业主可以决定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或选择物业的权利公司。有效的实施还可以有效地监督房地产公司,从而克服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单个所有者的缺点;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有责任敦促业主遵守业主的惯例并纠正业主的不当行为。这与村民委员会有关。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非常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范围更广,自治范围更完整,并且有法律要遵循。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自治权,仅与财产管理服务活动有关。 二,业主委员会如何参与诉讼业主委员会虽然具有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但其法律地位仍不清楚。最明显的一点是中国的《财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还是以业主的名义起诉或回应法院。中国旧的《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方。这三种类型的主体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于2015年2月4日到期)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某些组织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列出了九种类型的组织,不包括所有者委员会。在颁布《民法通则》之前,通常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也不符合其他组织的要求。因此,业主委员会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 为了解决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资格问题,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大多通过答复的方式解决了这些问题。例如,2002年7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用人单位的地位问题和诉讼中的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发布了审判意见:在涉及所有人利益的事务中,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但应首先举行所有者(代表)会议,然后会议以多数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如果业主委员会延迟行使权利或不行使权利,则业主可以决定拥有财产管理区域的50%以上。诉讼代表,就涉及所有人的公共利益的事项提起诉讼。 三,业主委员会是特别法人直到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民法通则》,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规定:“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在本节中,应为特别法人。” 100第01条第1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民事活动。” 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因此业主委员会既是法人又是特殊法人。 从理论上讲,法人具有公民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制度是规范经济秩序和整个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不同国家的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点,但内容却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已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和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是法律规定的“人”。它是社会组织的法律人格化,它是根据法律而诞生和灭亡的,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的实体。自然人是根据自然法则出生和生活的人。它的出生,疾病和死亡都遵循自然规律。它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则没有。法人是集体民事主体,自然人集合或其他主体。与单身自然人相比,法人不仅具有更强的能力完成单身人无法完成的任务,而且法人不会因为保荐人的去世而被销毁,这可能会超过其寿命。赞助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内在规律。 在实践中,还必须赋予所有者委员会法人地位。根据《物权法》,房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不进行房屋所有权初次登记之前,按物业在实地测算的总建筑面积的七千分之三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其中有办公室用于住房,四千分之一用于商业。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物业,用于物业管理的办公大楼的比例不少于该物业在地面上总建筑面积的三千分之三。 每个人都知道,在物业管理领域,大多数业主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群体。没有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很容易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首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可能每个业主都签署合同,但只有在业主会议通过相关决议后,业主委员会才能代表所有业主签署合同。如果业主委员会要签订合同,则必须赋予其一定的主体地位。其次,如果不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则所有者也可以自己管理。同样,不可能每个所有者都参与其中。所有者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经营房屋,业主委员会还代表所有业主进行管理。此外,社区秩序,清洁,绿化,工程,公共设施和设备以及车辆的管理也要求业主委员会发挥重要作用。实际上,可能还有其他问题。所有这些,只有使业主委员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其行为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才能完成业主大会和法律规定的任务,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千万别成立业主委员会

作为业主,您知道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和职责吗? 作为所有者,您知道所有者委员会具有哪些权利以及所有者承担什么义务吗? 别傻了,接下来,小编城市将带您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一,了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条例,每个人都为社区创造一个更安全,更舒适,民主的生活环境。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代表所有业主,其权利基于财产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除第一次业主会议外,每年举行的年度会议将由业主委员会准备,召集和主持。在特殊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会议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区内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业主公约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招标或协议的方式选择和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重新雇用或解雇必须经过业主会议,并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委员会才能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投标人选择通过公开招标,招标或协议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的再就业”是指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再就业。 分为自然终止和早期终止。 “自然解雇”是指在期限届满后将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提前解除”是指当事双方或由于某种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合同解约和法定解约:“合同解约”是指各方通过行使约定的解散权或通过相互协商和决定对合同的解散。其特点是合同双方都同意终止协议,而不是单方面行使终止权。 “法定终止”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解除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2)一方明确声明或表明您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主要债务;(3)一方延迟了主要债务的履行,被召集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财产使用者,监督和检查财产管理公司的工作执行情况,审查财产管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多分钟的宣传和教育为业主开展活动,并监督并积极协助,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确保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监督业主惯例的实施。 实施并敦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守业主的惯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五)业主会议分配的其他职责。 主要包括以下职责:(1)组织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业主委员会有权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应修改并补充业主的惯例和业主委员会的章程。修订和补充的条款应由业主大会审查和批准。 “物业服务成本的标准和使用方法”由特别维护资本的所有者拥有,并且专门用于在物业到期后对物业的公用部分,共用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财产担保,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第14条第2款。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财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向业主大会报告进行审查和监督。房地产服务的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合理性,开放性和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管理服务水平。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出房地产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预计经过双方协商,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签订房地产服务合同进行确认。 (3)业主委员会应接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财产管理区的管理事项上执行政府行政部门的指示和要求。 (4)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房地产管理纠纷”是指房地产管理活动的主体,即业主,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政府在房地产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中发生的纠纷。行政部门。物业管理纠纷,包括先前的物业管理纠纷,物业使用纠纷,物业维护和维护纠纷,物业管理服务纠纷,责任分工和物业管理公司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物业租赁转让纠纷,邻接物业管理纠纷房地产,政府有关部门执行行政管理方面的纠纷等。房地产管理纠纷和解决的方法包括协商,协调,仲裁和诉讼。业主委员会负责调解财产管理活动中的争议。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1,入住率在50%以上; 2,首批物业已交付2年,入住率超过30%; 3,首批物业已交付3年。 业主委员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协会是在此财产管理范围内代表所有所有者实施对该财产的自治管理的组织。该协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它是业主大会的常设组织,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协会接受财产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公司章程中的“所有者”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

成立业主委员会哪个单位牵头

第4条:本协会代表所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产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财产在社会上的公共利益,创造清洁,美丽,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章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委员会由财产管理行政部门组成。在第一次业主会议上当选。 第六条该委员会有一名成员,包括一名董事和一名副董事。协会的理事和副理事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协会聘请执行秘书(或秘书长)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成员,也可以不是。协会的理事,副理事和执行秘书是专职或兼职的。 七条本会权1。组织和主持业主会议:2。就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方法与物业管理单位达成协议; 3。协商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估算和决算报告; 4。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5。修订业主大会和协会的章程。 八条形码本会教室1。准备业主会议并向业主会议报告;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 3。落实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对居民用户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证实现物业的管理目标; 5。执行政府部门对财产管理的指示和要求; 6。协会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也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9条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采取会议或书面评论的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以根据协会的决定获得适当的津贴:1。协会理事; 2。协会副理事长; 3。协会执行秘书:4。协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第十一条协会的会议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如果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或主任和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则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召集人应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发送给每位成员。如果成员由于任何原因无法出席会议,则可以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参加。 董事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14条召开本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警察局等),物业管理单位和非所有者用户代表参加。会议,但以上人员无表决权。如果租赁了超过1/3的财产,则必须雇用相当于协会成员1/3的承租人代表作为被雇用的成员,并通知他们参加协会的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决定问题,并采取少数派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投票时,每个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如果赞成票与否决票相同,则会议董事或会议主席除应投票通过的〜票外,还应投票(表决或反对票),但该规则不适用于他或与之相关的直系亲属的事宜。 第16条协会执行秘书必须保留每次会议的记录,并在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参加会议的所有成员应签署涉及财产管理的重大问题。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条件以及公司章程的介绍,编辑已经说过。 目前,大洋城滨翔花园已经成立了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其他社区,滨屿花园,滨上花园,滨辉花园和滨瑞花园都在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初步为行业委员会做好了准备。社区环境,社区民主制度的建立以及社区的公共利益都是所有者委员会代表所有所有者实施自治管理的所有组织。同时,所有者还监督和指导所有者委员会的各个部门。让我们为我们生活的社区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如果您还想加入行业委员会,我们将信息提供给每个公园筹备会议的负责人,确保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成立业主委员会宣传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