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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邯房高(2016)30号

根据蓟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593号、(2015)民治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民治字第4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民事判决,依据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1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遗嘱执行人王沁昌的财产转移至崔庆峰名下,王沁昌以上财产(汉房全知字第0号)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获得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给崔庆丰。

财产状况如下:

执行人:王钦昌;位置:丛台区曙光路1-1-9号;面积:66.10m2用途:住宅。联系电话: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