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标准(划拨土地出让金很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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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新的土地出让标准已经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1月20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征求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意见。

《通知》指出房屋建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他存量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多层、高层单元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照上市交易房屋建成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540%标准确定。

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原所有权人为自然人,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不动产所有权没有争议;其他法定房地产转让条件。

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履行下列程序:

交易双方共同申请房地产转让登记,提交房地产转让登记所需资料;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履行审批手续;发行《淄博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颁发产权证。

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城市住房(多层、高层单元住房)在2007年12月31日前在其他国有划拨土地上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确定:土地出让金=上市房屋建成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540%。

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按照1998年9月8日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15日建成的房屋,按照2004年12月30日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2007年6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建成的,按照2007年6月16日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该房屋于2002年12月31日前建成,其所在地块为国有划拨土地的老城区、古村落剩余存量住房和单位房改剩余存量住房(多层、高层单位住房)。房屋出售给个人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2008年1月1日以后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农村安置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划拨土地上市交易为城镇住房后,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登记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为房屋竣工时间加70年,终止日期为12月31日。房改所在宗地为待出售土地,宗地终止期限早于房屋竣工时间加70年的,终止期限按照房屋竣工时间加70年确定,终止日期为12月31日;房改所在宗地的终止期限晚于房屋竣工时间加70年的,根据宗地的终止期限确定终止期限。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郭子土字[2014]2号)下发前,房改已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已返还。经批准的终止期限早于房屋竣工时间加70年的,适用当前土地使用权人。经严格审查,其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可按建筑竣工时间加70年调整。

《通知》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多层、高层城市住宅,不适用于平房、独户住宅。

适用范围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可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