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事达手机(荣事达公司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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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青岛风景/包青。4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一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件举行公开审理。

原告惠而浦(中国)有限公司主张原告是“皇家之星”和“皇家之星”商标的被许可人,被告青岛皇家之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青岛成立。被告三吴某在淘宝上销售的标有“青岛荣事达丰电器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商)”的洗衣机产品由被告二慈溪易科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原告认为,一旦被告使用“Royalstar”作为企业名称,在洗衣机产品中使用听起来像“Royalstar”或其类似字体的“Ronlsitar”,其目的是暗示消费者误认为原告或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下令:1。被告1、2、3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被告一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荣事达”;3.被告一、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被告三连带赔偿10万元。

1号被告和2号被告答复称,荣事达丰是1号被告依法取得的名称,具有合法使用权,1号被告只含有原告的商标,而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作为名称,明显不同。被告一依法取得商标使用权,并在商品和外包装上标注,既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无论如何,被告一、二没有声明自己的产品与荣事达有任何关系,违法行为应由被告三全权负责,与被告一、二无关。没有证据证明Royalstar商标仍然是驰名商标,被告一、二没有必要冒充此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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