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皮雕(金达莱皮雕多少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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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梁宝龙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药物研究院知识产权部

(此文为知识产权独家稿件

(此文7148字,约14分钟阅读)

摘要:

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对于“公众”和“能够知道”都有特定含义。只有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专利法意义上的披露本质,才能准确判断现有技术认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此基础上,知道微信朋友圈信息的群体非常有限,公众无法直接获取朋友圈的相关信息,不能认为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因此不符合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现有技术。

微信朋友圈是伴随微信出现的一种新的信息载体和传播形式。而微信圈的照片作为对比文件在专利审查或专利确权程序中出现也并非首次。先前在欧墨门市部、钟云林与被上诉人蒋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1],被诉侵权人提供的一份公证书记载的证据即为从一名好友的朋友圈公开的图片。与此类似的,在3.5号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案中[2],请求人作为现有设计使用的证据则是QQ空间中照片。无论微信朋友圈证据,还是QQ空间相册,其之所以容易受人关注是因为这些对比文件或对比设计均是来源于身边常用的微信、QQ等社交软件。而之所以引热议,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新兴媒体在传播方式上明显区别于传统的文献,朋友圈主可以自由地控制对相关信息的发布、删除以及访问的对象和权限,而且随着相关技术的发展和版本更新,新的功能也会不断被开发出来;另一方面人们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还会存在不同的认识,或者还局限于对传统媒体的思维模式上。正是这种新媒体的快速兴起与原有思维的碰撞使得人们对其公开性的认知和判断上变得纠结起来。因此只有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和微信朋友圈的自身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才能做出更为准确、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