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据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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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可以同时收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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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施工标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支付10%的履约保证金;同时规定招标人在向中标人支付首付款时,扣除质量保证金的5%。直到缺陷责任期满,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同时预留?

回答

你不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所有要求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一律取消。文件还规定:“工程竣工前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此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总(2017)138号)第6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前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就本例而言,建设单位如需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履约完成后返还履约保证金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总(2017)138号文件规定,质量和安全的总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设置了5%的质量保证基金,违反了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