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条例(保安员常用法律法规)

  • 时间:
  • 浏览:69
  • 来源:奥一装修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第一章 第四、五条)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聘用保安人员的单位(以下简称保安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保安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和责任感。

【解读与应用指南】本文是关于安全从业人员制度建设和保安员素质建设的原则性规定。

制度建设具有基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属于职工基本制度,认真制定和执行是有好处的;保安从业人员和保安的有效管理,其实是法律法规的补充和有效延伸。因此,本条例规定,保安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保安管理制度。

加强保安服务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是保安从业人员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对促进和保障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和责任感具有重要作用。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比如公安部发布《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教育部、公安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都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保安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保安从业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进而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和责任感。

本规定规定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旨在提高其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和责任感。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直接取决于保安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和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保安员从事安全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优秀的专业素质与安全服务质量密切相关。保安人员是否有严格的责任感,对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不可或缺的作用。保安从业人员有义务加强保安人员的素质,并应严格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保安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解释及应用指南】本文是关于保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保安合法权益的规定。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要以人为本,首先要以劳动为本;实现社会和谐,首先要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利益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有共同利益,又有不同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近年来,受中国经济相对落后、人口基数大的影响,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许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如非法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加班加点、克扣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健康。这些现象在安防行业也时有发生。随着当前全球金融的不断发展

为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和正确实施,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劳动关系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本条对保安从业人员依法保护保安合法权益的义务作出了一般性规定。这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重申和强调。安全从业人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强依法守法经营和就业的意识和能力,依法为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利提供保障(最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从而树立了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就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具体而言,保安从业人员应依法与招聘的保安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人员及其保安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安从业人员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法律和保安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保安从业人员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从业人员因保安人员不执行违法指令、降低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或者停止缴纳或者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与保安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保安从业人员的处罚和保安人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文章中山安全协会

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