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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济宁市2020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0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号文件(冀建国[〔2005〕5号)精神,自2020年7月1日起(202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如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一旦确定存款基数,住房公积金在年内保持不变。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此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出部分执行3倍(济宁市201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70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任城区、兖州、邹城、曲阜、巍山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参照任城区标准在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泗水县、鱼台、金乡、嘉祥、文祥、凉山县为1550元。)

3.公司调整存款基数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的电子版。表格可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4.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调整,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3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