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二手房出售(益林二手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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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土地征收中合法建筑拆除的适格被告与起诉期限(谁拆的?——刘以贵诉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城建行政强制案(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

1.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拆除合法建筑物应推定为征收主体实施或委托的拆迁行为,不应视为民事主体实施的拆迁。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征收,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就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物的法律权限应根据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

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主体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征用范围内合法建筑物的拆迁管理权限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权威在哪里,就是义务在哪里,就是责任在哪里。实施强制拆迁不仅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行使的法律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法律没有相应授权标准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权限委托给其他主体。

在依法批准征地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当推定为因强制拆除合法房屋造成的行政案件的合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判决足以推翻上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