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二手房出售(龙口20万以下二手房个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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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两销”企图盈利,退两次押金再起诉也是美好的!

龙口作为全国百强县市之一,无论是社会经济发展还是居民生活水平都名列前茅,房地产交易也非常火爆。然而,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我们必须有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合理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龙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地产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对房地产买卖双方都具有极大的警示意义。

曲折:付完定金却遭遇“一房两卖”

住在外地的刘小姐在龙口有一套房,想卖掉,就委托邻居王女士找合适的买家。2018年4月9日,王女士与买方林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后,作为代理人。

协议规定通过手机发送的方式向中间人王女士出具委托书,委托代为签订 “房屋买卖协议”,并代为收取买方2万元定金。,

签订合同后,林女士将定金2万元交给中间人王女士,三方达成协议,定金2万元暂由王女士保管。同时同意林女士向刘先生支付8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取得房产证。

2018年4月19日,刘先生到中国建设银行龙口支行领取房产证时,与中介公司人员发生纠纷,报警。王女士和林女士了解到刘老师

第二天,由于谈判不成功,刘小姐的妻子退还林女士10万元。同日,王女士还将2万元押金退还给林女士。

房子没卖,赔了2万。刘老师一怒之下,女士(乙方)向刘老师(甲方)支付2万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日完成当日结清。如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若乙方违约定金不退,若甲方违约则双倍退还定金。甲方不卖乙方不买视为违约。

之前曾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定金。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1条第一款:“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162条规定: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间人和买房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自己多付的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王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买方定金,因此被告王女士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对原告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庭审:卖方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加之前被告支付的8万元,原告应向被告返还12万元。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对于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容易引起纠纷的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之前,已另外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他人的定金,由此导致房屋买卖协议无法按约定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应按双方约定向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同时保留双方之间的法官提醒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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