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经济适用房被收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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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治商品房欺诈?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欺诈情形之一的,买受人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房价款。但如果不属于本规定中的商品房欺诈,此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的房款。

1.如何惩治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或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还已付房价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方或房屋已被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

因此,如发生上述商品房欺诈行为,买受人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房价款。如果不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那么可以解除合同,可以主张损失,但不能主张双倍房价。

二、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认定为“欺诈”:

1。卖现房的时候,把假房当成合格甚至优质的房子来卖;

2.出售现有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牟取暴利;

3.普通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骗取优质工程加价;

4.卖自己知道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房子;

5.以最低价、平仓价等欺骗性价格出售;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以其他开发商的名义假装销售;

7.通过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引诱;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进行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

如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且开发商故意或明知故犯,购房者可以开发商有欺诈行为为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双倍赔偿。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开发商欺骗买家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是法定欺诈案件,即《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双倍反馈。在没有法定欺诈的情况下,一般只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赔偿损失。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