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房屋买卖法律法规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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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和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基础设施房屋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范围内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业主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可以有偿转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转让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控制指标,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面积年度计划,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对每一块拟出让的土地、用途、年限等条件,共同制定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的,不能采取拍卖、竞买的方式,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双方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价格。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