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西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重|租必须网上签约,不得分割、出售、转让!企业自持商品房租赁规则出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房建〔2017〕153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自住商品房租赁管理,现印发《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

2017年8月22日

具体细则如下

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自住商品房租赁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监管责任,确保自住商品房全面建设、竣工并按期交付使用,严格用于对外公开租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房建〔2017〕1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屋租赁试点工作的要求

第一条【实施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自住比例招标确定的企业自住商品房,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项目设计】企业自住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应当与其所在土地上的商品房同步设计,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在开发的第一阶段实施自住商品房,自住商品房及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启动交付。

第三条原则上,企业自住商品房应当相对集中,按建筑布局。

第四条市住房、保险和房管部门应当参与自住商品房项目设计文件的会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住商品房的面积、面积、数量、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应提出相应意见。

第五条【预售许可证】住房、保险和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销售备案时,应当审核户型、面积、套数、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住宅用地上建设的项目,自住住房为商品房)等。并确认项目自持商品房已全部建成,且建设进度不落后于拟出让土地上的其他商品房。

第六条市住房、保险和房管部门参与企业自住商品房项目的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出具《自持商品房屋验收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企业以《确认书》为单一产权申请房地产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并在房地产登记证上标注“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第八条【特殊情况】企业破产清算时,其自住商品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住商品房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第九条【有限租赁】企业自住商品房在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平台管理】自住商品房企业应在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备案)或测绘备案前,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企业备案,并完成自住商品房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监管办法一】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足额建设自住商品房,或者自住商品房建设进度落后于所出让土地上其他商品房的,住房、保险和房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销售备案。

第十三条【监管办法二】自持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应进行网签,并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可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为不良行为,国土部门将取消相关企业在本市参与土地招标、拍卖和挂地的资格。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住房、保险和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作为不良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国土部门将取消相关企业在本市参与土地招标、拍卖和挂靠的资格。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后(2017年4月24日)在土地上建设的自住商品房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