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竣工证明找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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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共享】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是否为工程竣工日期?

案情

2013年3月13日,江西省某房地产公司与江西省某建筑公司签订《某工程施工合同》,江西省某房地产公司将“住宅小区”工程发包给江西省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因结算项目资金发生纠纷后,江西省某建筑公司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项目资金220多万元。

未支付的项目资金利息应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但双方均未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所涉及项目的竣工验收日期。江西省某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声称工程竣工日期应为2014年10月20日,江西某房地产公司声称工程竣工日期应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

分歧

对于本案涉及的工程如何确定竣工验收日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应作为所涉及工程的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备案表中需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五个单位出具意见。只有这五个单位同意记录工程,才算真正的竣工验收,所以最终取得竣工验收记录表的时间,才算工程竣工日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为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

评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建筑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往往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有时承包人可能提前完成合同中的预计日期,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工程,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日期可能有时间差,以哪个时间点为实际竣工日期非常重要。确定建设项目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意义涉及到支付项目本息、计算违约金金额、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将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竣工验收记录只是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办理的手续,因此是否取得竣工验收记录表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据。

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有争议,但双方均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江西某房地产公司称实际竣工日期应为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江西某建筑公司称实际竣工日期应为实际竣工日期。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综上所述,工程实际交付时间应作为竣工验收日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不应作为竣工验收日期。

参考:中国法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