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外企第三方签offer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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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工算正式工吗
由于采用了劳务派遣的雇佣形式,许多单位先采用劳务派遣的方法,然后优先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后要涉及解雇补偿,是否应计算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的合并服务期限?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案由:从2011年10月8日到2013年6月30日,张与两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他被派往公司的同一部门工作。 2013年7月1日,公司直接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职位和工作内容保持不变。 2017年8月24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拒绝接受并申请仲裁。该案最终由二审决定。 争议焦点: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发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非法的,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经济补偿金的使用寿命是从2011年10月8日还是从2013年开始计算从7月1日开始计算? 该公司声称,张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从该日起计算其工作寿命。双方也不同意将上一个劳务派遣期间的工作时间连续计入公司的工作时间。
合同工可以转正式工吗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裁定,审判后,该雇员未因其原故从其原来的雇主那里被指派在新雇主中工作,并且该原始雇主未支付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和新雇主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新劳动者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的使用寿命时,原雇主的工作寿命应与新雇主的工作寿命合并。 。 初审法院最终裁定该工作期限从2011年10月8日开始计算,判决单位支付了27。7万元的赔偿。二审裁定:“张先生的职务自2011年10月8日起在公司任职,自2013年7月1日直接签订合同以来未发生变化,一审法院将以上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是不适当的”。 评析:本案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全文为:原雇主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与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新劳动者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以及经济补偿或补偿计算并支付。劳动者要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雇主应被视为“由于非个人原因而从原雇主处分配新雇主工作的雇员”:(一)劳动者仍在原始工作场所和职位工作,并且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雇主利用组织任命或任命工人进行工作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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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用人单位的合并,离职等原因而转移的职工; ((4)用人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和劳动者依次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况。从这一点出发,申请合并计算工作年数的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于非劳动者本人,作为劳动合同一方的雇主已经改变,同时,该条款还定义了如何识别“非劳动成因”2。何时更换用人单位后,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非劳动者的原因终止或终止合同总是伴随着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否则,雇主的责任就不能完全解决。 从判断中还可以看出,合并工作年数的问题不仅适用于轮流下属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适用于公司并购后的职责分离。它也可以应用于劳动从劳动者的形式就业形式从派遣劳动转变为劳动合同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