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2020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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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抵扣计算的四问四答

最近有纳税人要求纳税人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

今天提供四个问题四个答案,希望能解答大家的疑惑~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说到土地增值税,首先要计算增值额,那么计算增值额有哪些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

(3)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税收;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旧房过户时,如果能提供购房发票,扣除的金额如何确定?营改增对它有影响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屋、旧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抵扣金额可以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为基础,从购房年度起计算。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屋、旧建筑物。如无法取得预估价,但能提供购货发票,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3项规定的抵扣项目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1)提供的购货凭证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以发票所含金额为准。

(2)如果提供的购买凭证是营改增后取得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则按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发票中包含的价格税总额的5%计算。

(3)如果提供的采购发票是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与发票中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计算,从采购年度到转让年度每年加5%计算。“

在计算扣款项目金额时,涉及到发票的附加扣款期问题。具体怎么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从购货发票载明的日期开始至销售发票开具之日止,每12个月计为一年;一年以上,不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一年。"

来源:上海长宁税务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