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收条(定金收据怎样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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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定金”与“定金”
区分“定金”与“定金”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支付定金、保证金、保证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等的。但对定金的性质没有约定,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内容: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因故变更。买方支付给卖方的5000元定金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一方要求退款,另一方以“押金”为由坚决拒绝退回。这导致了一场诉讼。
案例简介]
2007年3月,60岁的吴某(音译)准备卖掉自己在该市第24区的房子。当月25日,市民李前来看房后,双方协商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李立即将5000元现金交给,给她开了收据。内容是:“我收到李的定金5000元,房款结算时已扣除。”
三个月后,6月10日,吴某把房子卖给了另一个人,同时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之后,李前往要求退款5000元,但坚称李违约,拒绝退款。
李愤而将告上法庭。李说:“收到我的预付款后,就延迟履行合同。后来,他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我请求法院取消我们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吴某退还了我的购房款。”
据理力争:“口头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李再次反悔。她提出不要房子,然后我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因为李给了我首付而不是预付款,收据上的“套”字是错别字。李违约了,我有权不退还她交的定金。”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收到李购房定金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构成违约。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与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李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法院予以支持。认为李违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受理。关于5000元是否是存款的问题,法院认为,从字面上来说,收据上写的是“存款”而不是“存款”,从收据的内容来看,不能反映货币的存款性质。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解除李与订立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李定金5000元。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第八农业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释]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支付给对方的款项。首付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性质上看,定金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定金具有惩罚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支付定金、保证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是对定金的性质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吴某在收据上表示已收到定金5000元,但双方并未就定金c的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本案双方仅就房屋转让达成协议,并未就转让房屋的主要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但认为李违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已协商将该房屋转让给李,再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故违约,使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原审判决双方解除协议,返还李定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