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可以补缴几个月(公积金的开户日期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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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补缴算连续吗

班辰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6日,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台湾,香港,澳门和中国大陆之间的合资企业)。 2017年3月,龙小平,孔小Xiao和于小珍的员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索赔,要求公司为龙小平和孔小z的工作期分别支付欠款(2008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于晓珍的公积金,用于支付服务期间(2006年7月24日至2009年7月23日)未偿还的公积金,龙晓萍,孔晓宇,于晓珍并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据来证明期限劳动关系 。 2017年4月15日,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公司下达了《关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思考的书》,要求公司简化龙小平,孔晓宇,于雨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程序。肖信收到信后的30天内,如实记录龙晓萍,孔晓宇,于晓振的工资收入和每月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并补足欠龙晓萍,孔晓宇和于晓振的住房公积金。 2017年5月11日,公司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了“异议函”,裁定:1。龙小平,孔晓宇,于小珍已辞职,公司无义务存入住房公积金。对于他们,并超过了申报的期限; 2。该公司经营困难,没有存款能力。 2017年7月6日,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行政决定》,要求公司将本单位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存入3名职工。 公司拒绝接受此要求,于2018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初审法院:存放住房公积金,下令支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义务不受以下限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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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34条和第3条,根据第18条,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基金中心有权处理住房公积金投诉,敦促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让违反上述规定的未缴纳或少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追缴税的法定要求。 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公司是否需要为三名雇员在其工作期间支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存放,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存款登记,并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查文件,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受托银行设立或转移的程序。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查文件。去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帐或者盖章。手续。 “第16条规定:”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月供款是上一年员工的平均月薪乘以员工住房公积金的供款比例。单位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规定:”新入职的职工从入职后第二个月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纳的是职工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本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被调出单位支付工资之日起支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纳的金额为职工的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比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存。 ; 。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提交“异议函”,确认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未支付龙小平作为公司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不自2月1日起未支付住房公积金。 2008年至2015年3月。住房公积金已付给公司在职职工孔晓宇,从2006年7月24日起公司没有为职工榆余镇存入公积金4736元。至2009年7月23日(另见《行政决定》附表),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明确的。 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38条的第2、15、16条规定:适用的规定是正确的。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龙小平,孔小英和于小珍的申索是否已超过提起诉讼的期限。 该公司于2017年3月提议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08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收到了龙小平和孔晓征关于该公司的报告,并于2006年7月24日至2009年7月23日收到了该公司的于小珍的报告。违法行为已超过提出索赔的期限。法院认为,责令该公司向龙小平,孔小玉和于小珍存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管辖。进行了九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没有限制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因此,该公司的索赔是非法的,法院不予受理。 总而言之,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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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诉:三名员工已退休,公司没有义务再付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时间明显超过了提出索赔的期限。 Company上诉指出,一审法院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导致错误的判决。龙小平,孔小章和于小珍是退休人员。他们不再是公司的雇员,公司也没有义务为这三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 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申请支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但请参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如果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人申报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明显超过了申报期限,特别是于小珍的申报时间已经超过八年。”住房公积金中心是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7月6日发布了《行政决定》,支付期限为2015年3月和2009年7月,均超过了法定罚款期限。 2判决:由于工人退休,组成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免除,并且不受2年的限制。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重点是住房公积金中心下令该公司为小龙。平,孔晓宇,于晓珍是否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该公司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如果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行政决定超出法定处罚。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的行政决定不是行政处罚,支付住房公积金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处罚。法律对此事进行了调整,因此本案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上诉称龙小平,孔小玉,于小珍已退休,公司不再公司员工,公司无义务为其存入住房公积金,经调查,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公司补足龙小平,孔小玉,于小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工作期间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由于职工已经退休,因此不免除保证金义务,因此公司的无法确定上诉理由,本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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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第一审判决拒绝了该公司。索赔是正确的,应依法维护。因此,第二次审判的判决如下: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