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2019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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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在2018年3月28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以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改革措施包括三项:一是适当降低税率水平,二是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标准,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税收抵免。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和《关于统一小规模税率的通知》。 《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8】 33号)两份文件,于2018年5月1日对上述措施进行了分类,细化和明确实施,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 1。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行为和进口货物的税率分别从原来的17%和11%分别调整为16%和10%。 财税〔2018〕32号第1条“纳税人从事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将适用原来的17%和11%的税率,并将税率调整为16%和10%,分别。” 2。购买农产品的扣除率调整为10%或12%。

2019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18〕32号第2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原适用11%的抵扣率,抵扣率调整为10%。” 财税〔2018〕32号第3条“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其税率应为16%,应按12%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3。在2018年7月31日之前,对出口货物或销售跨境应税活动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实行不同的出口退税率: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率是按增值税税率征收的。购买时间。企业在调整前执行出口退税率。 财税〔2018〕32号第4条“原先适用17%税率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原始出口税率为11%,出口退税率为11%。对于跨境应税活动,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 财税〔2018〕32号第5条“对外贸易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第四条所涵盖的货物,以及销售第四条所涉及的跨境应税活动,应在购买时按预缴税额征收。调整后的税率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征收增值税的,应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对于生产企业的出口税,在2018年7月31日前,销售第四条所涉及的跨境应税行为应在调整前执行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实施时间和货物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和跨境应纳税款的销售时间行为应以出口发票的签发日期为准。 ” 二。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年销售标准定在500万元以下,允许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为小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8〕33号第1条“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

新增值税条例

财税〔2018〕33号第2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登记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将其未扣除的进项税额转出。”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退还部分企业税收抵免措施的通知。 在一定时间内尚未从设备制造等先进服务行业的合资格企业和电网企业以及研发等现代服务行业中扣除的一次性进项税返还。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通知。 投稿文章|省律师协会税务委员会,广州律师协会财政税法委员会 编辑排版|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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