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专用章的法律效力(业务专用章可以签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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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效力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事和商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载有关于在合同纠纷审判中加盖印花行为的法律效力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司刻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一些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甚至私下刻制公章,在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未归档的公章或虚假的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假公章为由否认合同的有效性。这并不罕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主要检查签字人在盖章时是否具有代理权或代理权,以根据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 一,盖章时有代表权吗? “国家民事和商事法庭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在合同上盖章了法人的公章,表明他以法人的名义签署了合同,但《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的职权有特殊规定的,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没有代表权,盖章为假,盖章与公章相抵触为由拒绝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务专用章能当公章吗
北京晶石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冯跃平引用“北京金三环酒店与杨某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分析。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有争议印章。付款凭证由金三环饭店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金三环饭店应根据消费凭证记录向杨某支付相关费用。尽管金三环饭店声称没有人被授权在此消费凭证上盖章,但其每日盖章的日常保管人是朱,他在凭证上签字,他并不质疑盖章的真实性。因此,金三环酒店的抗辩理由无法成立。 二,盖章时有代理权吗? “全国民事和商业法庭审判会议纪要”中提到,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署了合同并获得了法律授权。代理商取得合法授权后,以代理商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代理商承担。人民法院不得以代理人事后无任何代理权,盖章为假盖章,盖章的盖章与笔录相抵触为由,拒绝支持合同的效力。
业务专用章能盖合同吗
北京晶石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冯跃平引用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苏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和吉林江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分析认为舒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有多个公章,“付款明细”上的公章不是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公章,而是舒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 。已被多次使用。 2。在多种情况下多次使用。此外,张是舒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建设负责人,至今仍是舒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的董事,吉林江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其真实性,即,张的行为构成了一种体现。代理。基于此,也可以假定舒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与吉林江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已实际履行。舒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欠吉林江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 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的法律意义是,盖章的人是工作,即,他或她代表公司或代表公司表达意图。但是,印章是真是假,人们也有权没有权利。仅仅基于加盖公章的事实,加盖公章的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方。关键取决于加盖印章的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 。如果加盖印花的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使没有加盖印花在合同上,甚至没有盖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或可以证明盖章是自己的即可。被他人盖章或同意盖章的,仍应视为公司的作为,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相反,如果加盖印花的人没有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即使盖有真实的加盖公章的印花,合同也可能由于没有代表权或授权书而无效。 本文编辑:陈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