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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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18〕5号 各市,州,县,区,市,省,部门的人民政府和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土地征用补偿工作,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了《湖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现在将予以宣布,相关事宜将通知如下: 1。征地补偿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业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业等国有土地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湘潭市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2。征收水田应按本标准的1。2倍进行;征用耕地(水田除外),草原(除其他草原外),乡村道路,水库水面,池塘水面,沟渠,设施性农业用地,山脊,建设用地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使用土地的,按照本标准的0。6倍执行;在征用园林用地和林地的情况下,按照相应的土地类型系数;征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该地区水田的标准实施。 3。征地补偿费区按县市划分公告,并报省国土资源局备案。 4。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本通知中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土地类型系数。 5,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实施前,市,地,县,市县人民政府已宣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可能继续实施。该公告确定的标准。在执行本标准之前,已经完成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尚未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年

(此内容正在积极披露) 编辑丨张草草 值班主任丨张萌 转发已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