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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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永久性转让合同书
由于宅基地尚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宅基地销售的有效性是无效的。但是,在宅基地国有化之后,宅基地的转让应视为有效的转让。
案情摘要①1990年4月20日,原告王某芬与被告人王某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向被告出售石景山区石口区一处房屋。元。由于该房屋位于集体土地范围内,且被告当时属于居民户口,因此原告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买卖农村私人房屋。无效。
宅基地卖给外村人案例
现在,原告王某芬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1。请求确认原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2。责令被告将石景山区的房屋归还原告; 3。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人王某珍辩称,第一,原被告人双方于1990年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执行了纳税等交易程序。第二,房屋买卖的土地是在1984年国有化的,不属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村私有房屋。第三,原告提出的合并网络效应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期限。因此,他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
校园决断
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归谁
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订立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其内容没有违反有效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因此应具有效力。此外,买卖发生后,被告人在购置房屋的房屋管理部门的同意下,对房屋进行了重建,并享有依法重建房屋的产权。判决:驳回原告的主张。
案评评
宅基地使用权怎么转让
该案的重点是:如何判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都涉及农村宅基地的转让。通常,宅基地出售的有效性当然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无效性原则被视为例外,有效性是例外。从买卖双方的主要身份来看,如果双方都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已经过宅基地批准程序,则该合同可以视为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现行法律法规禁止出售农村宅基地,但由于原告已经签署并执行了上述协议多年,因此,需要结合对农村宅基地出售有效性的判断与当时的历史情况和实际情况。可以肯定的是,在不尊重历史背景的前提下做出的判断当然是不正确和客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