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偷回抵押车辆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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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回抵押车辆不构成盗窃罪

“抵押,抵押和保留”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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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抵押和保留”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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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抵押,质押和保留的异同有三种法律形式:抵押,质押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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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抵押,质押和保留的异同有三种法律形式:抵押,质押和保留

。设置担保权是为了控制特定事物的交换价值,并确保实现债权。它是对债务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财产或权利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折价,拍卖或出售财产的方式优先考虑财产的价格。理解可用于抵押,质押和保留的属性,抵押,质押和保留的特征是什么以及建立抵押,质押和保留的方法和程序对于正确使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担保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和保留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是: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招标,拍卖或公众咨询获得的废地及其他土地的合同管理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由承包方抵押的荒山,荒山和荒漠;使用沟渠,荒山,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六)运输方式;

(7)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土地所有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共福利机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确的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3,受监管的财产;无法依法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动产抵押,是指除房地产以外的其他事物,不动产是指建筑物上的土地和固定物体,森林及其他地面固定建筑物等。抵押的权利是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库收据,提货单;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产权;可以依法质押的其他权利(例如从房地产获得的权利)。

3。保留属性,

托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以及对债务人动产的合法占有。

二。抵押,质押和保留特征

1。抵押是指债权人不转让给债务人或第三方的财产,并用作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将对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物业出售价格首先支付。

抵押特征

:抵押财产不被转让和占用,抵押成立,而抵押财产仍由债务人或第三方(抵押)占有。抵押人行使优先还款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或权利证明转让给债权人以占有,该财产用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或出售,以得到财产优先补偿。

动产质押特征

:债务人或第三方(质权人)必须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以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方是动产的所有者,动产抵押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抵押包括: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

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的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

可动财产抵押物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对象是无形的权利。

(2)主题的传送方法不同。

可动产质押,质押人将质押交付质押人;权利质押,由证券化债务质押,并通知债务人质押,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质押登记权依法移转占有。

(3)承诺的实施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押权首先通过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或出售予以补偿;权利质权,质权人直接取代质权的地位,行使质权。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的主题是可动和正确的。

(2)抵押不转移;拥有权已转移。

(三)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进行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押书或权利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

(四)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或知识产权为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5)如果债务履行期到期且抵押权人尚未还清,如果协议失败,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并且尚未偿还质权人,则可以与质权人达成协议,以比质权折价或通过拍卖或出售质权的方式解决债权。

抵押和质押的共同点是:

(1)抵押和质押是担保权。

(2)抵押和质押均应书面签署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没有任何规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且抵押或质押未清还时,抵押或质押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抵押权人或质押人。

(4)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登记的规定。

(5)如果必须同时抵押抵押和质押,则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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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抵押权和质押权与各自的担保债权并存,并同时被消除。

(7)抵押权因抵押品的损失而被毁,损失所产生的补偿金视为抵押财产;抵押权因丧失抵押物而被消除,因损失而产生的补偿金视为抵押物。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要债权人的权益,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抵押的实现成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要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的存储成本和实现质押的成本。

(9)抵押品中因债权而折价或拍卖出售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弥补;债务人组成。

(10)不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均享有优先权,可就抵押品或质押的折价或拍卖或出售价格获得赔偿。

(11)抵押人应将登记抵押的转让通知抵押权人,并通知受让人该转让已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转让无效;股份在质押后不得转让,除非质权人和质权人同意协议。质押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财产权后,除质权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协议外,质权人不得转让。转让价格应提前还清。

(12)抵押品未转移;保证金基于股票保证金。因为股票市场是电子市场,所以不需要转移股票。

法定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合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设立抵押。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保留财产,折价,拍卖或出售留置权并获得优先付款从收益。留置权是占有该债权人的债权人的动产。在未按期还清债务之前,保留留置权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押之间的区别:

(1)留置权是在债权清算之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 ,加工合同和行为合同),因此,留置权是合法的担保权;承诺通常由双方同意。

(2)留置权持有人对动产的占有和拘留是基于债务人未按计划履行约定的义务;质押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是基于有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为实现留置权,留置权持有人必须为债务人指定一定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偿还债务。债务人不清还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处分留置权,变现债务;质押的实现是,当债权已经到期且尚未偿还时,质押人可以在质押通知发出后处置质押,并且可以在不给质押期限的情况下实现债权债务。

(4)留置权被他人占用时,不能根据保留权要求归还被还原的物体,而只能根据占有权请求归还被还原的物体;质押物被他人占用时,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权要求退还质押物。

(5)留置权由于留置权的丧失或债务人提供同等担保而被消灭;质押因丢失质押而灭绝,无法退还。

(6)扣留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和动产保留而依法拥有债务人动产,以担保债权人在债权前的权利没有按时还清;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使用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合法的,当事方不能任意创建,但允许当事方同意排除留置权;质押是由当事方创建的,没有达成协议排除留置权。

留置权和质押有共同点:

(1)留置权和质押是担保权。如果未支付债权,

(2)留置权和质押的对象是债务人或第三方的动产。

(3)留置权和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主要索偿及其利息,违约赔偿金,损害赔偿金,仓储成本和实施成本。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均应保留留置权或质权,由好管理人负责。如果留置权或质权由于未履行责任而损坏或丢失,留置权或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或质权的果实。

(6)留置权和质押均与各自的有担保债权并存。当债权消失时,留置权和抵押权也被消除。

(7)债权人拥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未知债务人无权处置动产。债权人仍对动产取得留置权或质押。

(8)在对留置权或质押进行折价,拍卖或出售后,超出债权金额的部分价格归债务人所有,差额由债务人弥补。

(9)留置权和质押均不受受担保索赔期限的限制。在以留置权或质押担保的索赔的时效规定生效之后,留置权的持有人或质押者仍然可以处理留置权,质权人将行使其权利。

抵押,质押和保留的异同担保权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具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保留。设置担保权是为了控制特定事物的交换价值,并确保实现债权。它是对债务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财产或权利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折价,拍卖或出售财产的方式优先考虑财产的价格。理解可用于抵押,质押和保留的属性,抵押,质押和保留的特征是什么以及建立抵押,质押和保留的方法和程序对于正确使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担保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和保留的财产

1。可依法用于抵押的财产为: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承包和管理荒地和其他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获得的土地的土地的权利;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5)荒山,荒地,荒山,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六)运输方式;

2。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动产抵押,是指不动产以外的东西,不动产是指建筑物上的土地和固定物体,例如房屋和林木,以及建筑物的固定设备。权利质押的对象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定金收据,仓库收据,提货单;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产权;可以依法质押的其他权利(例如房地产收入权)。

3,用于保留的属性,是指原因。托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以及对债务人动产的合法占有。

二。抵押,质押和保留特征

1。抵押是指债权人不转让给债务人或第三方的财产,并用作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将对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物业出售价格首先支付。

抵押的特征:

抵押财产不被转移和占用,抵押成立。抵押财产仍由债务人或第三方(抵押)占用。抵押人行使优先还款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或权利证明转让给债权人以占有,该财产用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或出售,以得到财产优先补偿。

动产质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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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第三方(质权人)必须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以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方是动产的所有者,动产抵押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抵押包括: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

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的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动产质押的对象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对象是无形权利。

(2)主题的传送方法不同。动产质押,质押人将质押交付质押人;权利质押,质押证券化的质押,并告知债务人质押,股票,股票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权依法转移。

(3)承诺的实施方式不同。对动产质押的,质押权应当首先以拍卖或出售动产的折扣或价格予以补偿;对于质权,质权人应当直接代替质权的地位,行使质权。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的主题是可动和正确的。

(2)抵押不转移;拥有权已转移。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需要进行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押书或权利证明书交割之日起生效。

(四)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或知识产权为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5)当债务履行期届满且抵押权人尚未偿还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折扣价或抵押品的拍卖或出售价格赔偿抵押品。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但尚未偿还质权人,则可以与质权人达成协议,以比质权折价的方式还清债权,或者依法拍卖或出售质权。

抵押和质押的共同点是:

(1)抵押和质押是担保权。

(2)抵押和质押均应书面签署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没有任何规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且抵押或质押未清还时,抵押或质押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抵押权人或质押人。

(4)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登记的规定。

(5)如果必须同时抵押抵押和质押,则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和质押权与各自的担保债权并存,并同时被消除。

(7)抵押权因抵押品的损失而被毁,损失所产生的补偿金视为抵押财产;抵押权因丧失抵押物而被消除,因损失而产生的补偿金视为抵押物。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要债权人的权益,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抵押的实现成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要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的存储成本和实现质押的成本。

(9)抵押品中因债权而折价或拍卖出售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弥补;债务人组成。

(10)不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均享有优先权,可就抵押品或质押的折价或拍卖或出售价格获得赔偿。

(11)抵押人应将注册抵押的转让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转让已抵押的事实。但是,除质权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协议外。质押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财产权后,除质权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协议外,质权人不得转让。转让价格应提前还清。

(12)抵押品未转移;保证金基于股票保证金。因为股票市场是电子市场,所以不需要转移股票。

(13)抵押人可以使用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为可以根据法律转让的股份,股票和其他权利(例如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财产权)设置质押。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保留财产,折价,拍卖或出售留置权并获得优先付款从收益。留置权是占有该债权人的债权人的动产。在未按期还清债务之前,保留留置权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押之间的区别:

(1)留置权是在债权清算之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 ,加工合同和行为合同),因此,留置权是合法的担保权;承诺通常由双方同意。

(2)留置权持有人对动产的占有和拘留是基于债务人未按计划履行约定的义务;质押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是基于有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为实现留置权,留置权持有人必须为债务人指定一定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偿还债务。债务人不清还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处分留置权,变现债务;质押的实现是,当债权已经到期且尚未偿还时,质押人可以在质押通知发出后处置质押,并且可以在不给质押期限的情况下实现债权债务。

(4)留置权被他人占用时,不能根据保留权要求归还被还原的物体,而只能根据占有权请求归还被还原的物体;质押物被他人占用时,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权要求退还质押物。

(5)留置权由于留置权的丧失或债务人提供同等担保而被消灭;质押因丢失质押而灭绝,无法退还。

在未及时偿还债权之前,动产将作为债权的担保予以保留;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或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使用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合法的,当事方不能任意创建,但允许当事方同意排除留置权;质押是由当事方创建的,没有达成协议排除留置权。

共同的留置权和质押:

(1)留置权和质押均为担保权。如果未付清债权,则首先对留置权或质押的价格进行折价,拍卖或出售。是的。

(2)留置权和质押的对象是债务人或第三方的动产。

(3)留置权和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主要索偿及其利息,违约赔偿金,损害赔偿金,仓储成本和实施成本。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均应保留留置权或质权,由好管理人负责。如果留置权或质权由于未履行责任而损坏或丢失,留置权或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或质权的果实。

(6)留置权和质押均与各自的有担保债权并存。当债权消失时,留置权和抵押权也被消除。

(7)债权人拥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未知债务人无权处置动产。债权人仍对动产取得留置权或质押。

(8)在对留置权或质押进行折价,拍卖或出售后,超出债权金额的部分价格归债务人所有,差额由债务人弥补。

(9)留置权和质押均不受受担保索赔期限的限制。在以留置权或质押担保的索赔的时效规定生效之后,留置权的持有人或质押者仍然可以处理留置权,质权人将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