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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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全文

重!新规则来了! 《江苏省房地产登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宣布并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江苏省实行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 未来国家,省,市,县共享四个级别的注册信息↓↓“法规”阐明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法规”阐明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例如违反本法规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及时申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明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权实施细则中的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录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法定事​​项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其中,根据国家和法规列出并登记了不同类型的不动产↓↓↓集体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森林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非居民岛屿使用权等。州,省,市和县注册信息共享方案根据《条例》,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房地产登记工作,作为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处理省政府确定的国有优先事项林区森林,树木和林地,由省政府批准的有关海洋,岛屿和无人岛使用的房地产注册。 同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房地产注册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房地产注册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在国家,省,市,县三级实时共享注册信息。 扬州房地产注册信息可以统一查询自2018年6月起,扬州对市区房地产注册信息进行了统一查询和调查。该市于1月15日正式启用手机支付登记功能。市民在申请房地产登记和付款时,可以使用手机微信扫描支付,银行卡刷卡或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支付房地产登记费。方式,实现无现金“二次结算”。 房地产注册系统·问答房地产统一注册中注册了什么?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适用的登记对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和建筑物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森林和森林的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房屋用地的权利;使用海域的权利;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要求注册的其他房地产权利。 房地产注册启动后房价会下跌吗? 许多人认为,房地产注册将是有效的药物,它将导致房价迅速下跌。对此,有关专家告诉记者,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出台对房价的影响比预期的要小,因为房地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影响房价。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这次我们对房地产进行统一注册的原因是将不同部门的注册分开,并在一个平台,一个系统下进行整合而一套证书,可能影响不是那么明显。 “”房价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状况,金融环境,供需关系以及相应的政策。 “房地产统一注册有助于打击腐败?已经酝酿多年的房地产注册系统已进入全面运营阶段,这意味着居民拥有房屋的情况是“完全透明的”。许多人希望房地产注册能够遏制官方腐败专家说,尽管房地产统一注册的初衷不是为了打击腐败,但如果司法当局,纪律检查和监督机构等依法进行查询,他们的确可以以人的名义迅速找到所有房地产。具有威慑作用。普通人如何查询房地产信息?如何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地产”,权利人可以检查并复制其房地产注册数据。涉众参与房地产交易,继承,诉讼, tc。可以查询和复制房地产,权利人及其房地产没收,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自然条件。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方申请查询和复制房地产登记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查询申请;描述查询目的;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以前的房地产证书仍然有效吗?我需要重新发行吗? 国土资源部表示签发的财产证明仍然有效。房地产登记按照“不变不变”的原则进行,并逐步更换新证书代替旧证书。如果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转让,将向新的所有者颁发不动产证书;如果不改变不动产权利,则对于旧的证书,依旧具有合法的合法性,并且具有与不动产证书相同的效力,并且仍然可以通过各种程序进行转让。 毕业文章滑动可以阅读法规的全文Ⅰ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规范房地产注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简化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是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代理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中记录房地产所有权和其他法定事​​项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注销登记。 ,预先注册,更正注册,异议注册和扣押注册。 第三条省实行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 下列房地产权利已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进行注册: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释义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 (3)森林和森林的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住宅用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非居民岛屿使用权; (八)奴役(9)抵押权; (10)法律要求注册的其他房地产权利。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在所有权明确的基础上将有关事项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不动产所有权的确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房地产登记工作,作为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木林地处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区作为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区级市,县(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分为地区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地区的房地产进行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配合房地产登记机构做好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六条区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利性原则,集中办理房屋交易和房地产登记业务,实现房屋交易,税收和税收的整合。注册。 第2章一般规定7不动产登记应根据当事双方的申请进行,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有不动产调查的结果。房地产所有权调查结果包括房地产所有权调查结果和房地产调查结果。 申请房地产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尚未取得权益调查结果或者现有权益调查结果发生变更的,由申请人提供权益调查结果。 首次登记人民政府组织取得的不动产产权调查结果,必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居住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权证调查结果的确认工作,并实时更新房地产权证调查数据库,以确保房地产权证调查数据是最新,有效,安全的。 第九条房地产登记以房地产单位为基本单位。房地产单位是具有封闭所有权边界和独立使用价值且具有唯一代码的空间。 第十条在对拥有建筑物单独所有权的房地产单位进行登记时,房地产证书只能记录土地面积,而不能记录分配的土地面积。 第十一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登记房地产登记簿。 第十二条房地产登记簿使用电子媒体,应定期在异地进行备份,并具有独特且确定的纸张转换形式。 第十三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地产登记簿,填写并发行房地产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房地产证和房地产登记证是纸质的或者电子的,应当加盖公章,用于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登记。 第三章注册程序您也可以通过房地产注册机构的在线平台申请房地产注册。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室服务处设置窗口,统一收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和房地产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实现单窗口验收和综合处理。 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置房地产登记便利服务点,提供房地产抵押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登记由双方共同申请。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一)尚未注册的房地产的第一次注册; (2)预售人与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申请预告登记的协议与预购人沟通; (3)继承或请求取得房地产权; (4)建立,变更,转让或消除房地产权利,例如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有效决定生效的法律文件; (5)权利人的名称,名称或自然状态发生变更,并申请变更登记; (六)不动产灭失,不动产灭绝,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并申请注销登记; (七)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八)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已经注销或者自然人死亡,并且继承人没有权利或者义务,承让人申请注册;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一)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二)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登记和抵押登记; (3)房地产转让登记和抵押登记; (4)因不动产登记变更,不动产变更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引起的抵押变更; (五)由于房地产变更和出让登记的变更,导致地役权,转让,房地产变更登记,出让登记和地役权变更,转让登记的变更; (六)自然条件的变化,如房地产的位置可以与先到后发生有关。在这五起案件发生后,一起办理了注册申请; (7)继承人将其不动产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明。 自然人处置房地产并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的,除经公证的委托书外,应当与代理人一起前往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室服务地点签署委托书。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2019

第十八条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对不动产的登记,应由其监护人办理。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监护人和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置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应当为监护人的利益提供书面保证。 第十九条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当由共同所有人或者三分之二的全体共同所有人共同提出登记申请,除非共同所有人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材料,并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别和事项负责其真实性。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办公室服务站点,门户或在线平台上公开各种登记申请所需的信息,例如材料目录和模型文本。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是由于继承,遗赠而取得的,申请登记的一方应当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者所有法定继承人关于房地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亲属资料。继承人等,或有效的公证材料或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中。如果所有申请人都申请撤回注册,注册机构应当将注册申请和有关材料退还给申请人。有部分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推迟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的限制。除因司法扣押等法律限制而限制注册的情况外,最长申请期限不得超过三个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检查或查询,并根据下列情况处理:(一)在登记职责范围内,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要求提交所有申请材料进行更正的,应当接受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应通知申请人当场改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接受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如果申请注册的不动产不属于该机构的注册范围,应当场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接受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向机构申请。登记机关。 如果房地产登记机构未能当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则视为已被接受。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地产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公告。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核对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的身份和授权书是否与申请的主题相符; (三)房地产所有权,空间边界,面积的调查结果是否齐全,所有权是否清晰,边界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或付款凭证是否齐全; (五)注册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部门实时沟通和共享获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首次对房屋,建筑物等抵押物,在建建筑物的抵押,因不动产损失而注销的登记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登记的事项。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所有权有争议或者涉及他人利益的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如果情况特别复杂,难以确定权利人,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具体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登记事项之前公告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一)政府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使用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使用集体建筑用地的权利以及建筑物和结构的所有权,(3)根据授权更正和取消注册; (4)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已经注销,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承让人申请注册; (5)转让不动产的自然人死亡,无继承权和义务。 (6)申请房地产继承登记,被提名人遗赠未提交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者公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发布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门户网站和房地产所在地等指定地点。公告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前款第五,第六款的公告不得少于六十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没有成立异议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其备案。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地产登记手续,并立即完成图章登记和异议登记。 政府组织的农村房地产登记和非公证继承,遗赠等复杂的房地产登记工作以及大宗房地产登记工作,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告时间不包含在本文指定的时间限制内。 第三十条房地产登记机构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登记申请记录在房地产登记册中,并向权利人出具房地产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其中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先通知登记,异议登记以及房地产登记证的颁发。 当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时,登记完成。 房地产登记机构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所有权不同建筑物的首次登记,登记事项只能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不得颁发房地产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有错误,无法通过更正登记予以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但不动产取得或者解除的除外。善意的第三方,这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章章房地产权登记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三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应当依照下列规定:(1)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2)如果该土地是由该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拥有的,则应由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申请; (3)土地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适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人民政府申请。 第三十四条首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所有权(2)所有权登记问卷,地块图和地块边界坐标; (3)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因名称变更,土地位置,边界地址,面积等变更而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证明。 第三十六条因土地交换,调整等导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并出具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述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细则解读

第三十七条因丧失集体土地或者依法征用而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所有权灭绝证明。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使用权。建设用地。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使用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 3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开发建设验收完毕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首次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买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交付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向购房者申请转移登记。 第四十条首次申请房屋所有权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所有人的划分在建设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法律。 ,连同注册为所有者的申请,第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面上,上,下分别建立和登记。 地面和地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以连同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注册。一次性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建筑用地使用权,可以由建设单位另行登记。 依法批准建设的下列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登记:(1)非民防设施地下车库(钻头); (2)地下商业,服务,仓库; (三))地铁轨道交通工程,隧道及其他运输设施; (4)人防设施以外的其他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公路,铁路,桥梁等的结构可以登记为不动产,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 第四十三条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处所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节住宅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四条房屋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着眼现实,有益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权。村民自治的作用,并依法保护他们房屋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使用家园的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应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房屋用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房屋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六条房屋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共同确定的登记人应当申请登记。作为不动产共有人的家庭成员在不动产登记册中登记。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批准修建房屋和占用房屋用地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登记。 房屋在执行这些规定之前已经完工,但缺乏所有权,户籍分离后,申请登记的面积不得大于面积标准的总和。第四十九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已经拥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房屋继承在房屋所在地继承而申请注册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证明书房屋在第4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50条中注明。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原,水域,海滩和荒山,荒山,荒山,农民依法集体使用,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农村土地或国有农业土地,可以申请土地登记合同管理权;地面上有森林或林木的,应当申请土地合同。第五十一条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持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的发行人申请首次登记。 第五十二条承包土地经营权人的名称或者名称,承包土地名称,所在地,面积,承包期限,土地用途,承包林地和林木类型的变更等,由承包人承担。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和其他证明变更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调换,转让,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变更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的一方应当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交换协议或转让合同及其他材料。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方式转让的,还应当提供经签约人同意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承包经营用地流失,依法改建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资格丧失或放弃承包经营权等情况时,申请注销承包经营权的,由承包人应当提供财产权证明和有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通过承包土地出让,取得具有五年以上流转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取得不适合家庭承包的荒山,沟渠,荒滩,荒滩等。对于农村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土地经营权的登​​记。 第五十六条以除承包经营方式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地的国有农场和牧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应当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或牧场申请国有未使用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向人民政府或者具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地上林木一并提交。 。 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的登记第五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 依法使用海域,并在该海域上构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申请使用海域的权利以及该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所有权的申请。 没有居民的岛屿使用权登记申请,应当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59条海域使用权的分级注册。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批准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洋使用登记。 第六十条首次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批准海域使用文件或者海域使用合同,海图和坐标。在边界点之内,应提交使用或支付使用海域的费用。 第61条因海域使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海域的位置或名称等情况而申请注册海域使用变更的情况海域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共有性质的变化以及使用权的续期,申请人诸如不动产产权证书和海域使用权变更文件等材料应提供。 第六十二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合资,合作经营或与他人购买股票而转让海域使用权,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有效法律文件以及依法对海域使用权的转让,赠与,继承或遗赠在申请海域使用权转让登记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供房地产证,证明材料第63条如​​果因海域使用权的灭绝而提出的取消海域使用权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一份证明书不动产的所有权和灭绝海域使用权的材料。 如果海域因填海工程造成损失,应在填海工程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海域使用权登记取消。 第6节地役权登记第六十四条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合同设立的。在下列情况之一中,

新不动产法

(1)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进行水,排水或交通; (2)利用他人的不动产铺设管道等; (3)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建造塔楼,基站,广告牌等;限制由于照明,通风,维持视力等原因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 (五)为提高不动产使用效率而限制他人使用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使用不动产的其他情形。 地役权成立后,如果变更或转让发生在首次注册之前,有关各方应提交有关材料,并直接申请变更或转让的地役权的首次注册。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地役权登记,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者其他权利证明,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证明等材料。 第六十六条在地役权登记中,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目的(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期限)分别记录在所需服务区域和服务区域的登记簿中。 。 如果服务地点和所需服务地点在不同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则有关当事方应向服务地点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登记完成后,服务地点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要求将服务地点登记在册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第七节抵押登记第六十七条下列财产的抵押,可以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物; (3)使用海域及其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在建房屋; (6)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抵押登记的担保范围应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一致。第六十八条依法抵押房地产的,当事人可以持房地产所有权证,抵押合同和主信用合同共同申请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务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69条如果在同一房地产上建立了多个抵押,它们又在房地产登记册中列出。当事人对抵押权的约定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由于抵押人的姓名或名称,抵押权人,所担保的主要债权的类型或数额,担保范围,抵押权的顺序以及变更等原因,注册抵押权可以申请抵押。债务期限。权利变更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抵押权变更等资料。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有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书和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十一条抵押权的转让是由主要债权的转让引起的,抵押权人和债权的受让人可以持有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主要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的材料。已通知债务人等,并申请抵押转让记录。 第七十二条抵押权因主要债权的消亡,抵押权的变现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而消灭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地产登记证或者其他权利证明,资料申请抵押。抵押权已被注销等。取消注册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房地产买卖双方和抵押权人同时申请房地产转让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转让登记审查并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中后,房地产登记代理机构应当进行记录。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查并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中。 第七十四条抵押房地产的转让,可以同时申请注销抵押权和房地产转让登记。 第七十五条设立最高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房地产证,最高抵押合同以及在一定期间内继续发生的债务合同,申请最高抵押权的第一次登记。时间或其他注册原因。 。 当当事人申请最高抵押权的第一次注册时,如果同意将建立最高抵押权之前存在的债权转移到最高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内,则他们还应提交一份包含现有债权的合同。各方同意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包括信用证书面材料。 76。由于抵押人的姓名或名称,抵押权人,最高索赔额,索赔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确定债权的期限,抵押顺序变更等情况,要求注册最高抵押权变更有关各方应提供房地产登记证或其他权利证明,以及最高抵押权已变更的材料。 如果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双方还应提交书面同意书和其他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七十七条因最高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导致最高抵押被转换为一般抵押时,申请登记最高抵押确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其他权利证明,已确定以最大抵押权作为担保的债权的材料等。第七十八条抵押权的最大金额转让和转让的申请最高抵押权金额,不动产登记证或其他权利证明,部分债权转让材料已归档,并且双方同意,随部分债权转让的材料中抵押权的最高数额等。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各方同意,抵押权将随某些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他们应分别申请以下登记:(1)当事人同意原始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最大抵押权的,申请最高抵押权的过户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方享有普通抵押权的,原抵押权人在扣除转让的债权金额后继续享受最高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普通抵押权的第一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最大抵押权; (3)当事人同意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抵押权的,应当申请确定最高抵押权的登记以及一般抵押转让的登记。 在确定最高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之前,如果债权人转让了部分债权,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注册最高抵押权的转让。第七十九条在建设用地和在建房屋全部或部分使用权上设立抵押的,应当申请在建建筑使用权和抵押权的首次注册。 。 首次对在建建筑物的抵押进行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预先登记以进行预告的预购商业建筑物和已进行预售的商业建筑物。 第八十条申请在建建筑物的抵押变更,转让或注销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者其他权利证明,变更证明等材料;转让或取消在建建筑物的抵押。 在建房屋竣工并首次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有关一方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的登记转移为该房屋抵押权的登记。 第一节预告登记第八十一条由于商品房,房地产销售,抵押等房地产的预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第八十二条申请预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在建建筑物或者使用建设用地的权利作抵押的,当事人也应当申请注销抵押。第八十三条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登记完毕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先登记,作为该商品房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第八十四条预告登记尚未到期。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而强制性权利已经消灭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取消预告登记。 2第二节矫正登记第八十五条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误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矫正登记,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十六条房地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在册的物品有误,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纠正;除已完成房地产权处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以外。 如果房地产登记正确,房地产登记机构将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019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文件

第八十七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发现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误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纠正,但不动产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除外。错误注册后,权利已经完成。 三段异议登记第八十八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89。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中,并向申请人签发异议登记证。 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材料,如人民法院的接受通知书,人民法院的接受通知书等。仲裁委员会;如果申请人以同样的理由出于同一原因再次申请异议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九十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人和第三人因处置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权利已针对异议进行注册。如果申请人申请继续申请,则应予以处理,但申请人应提供书面承诺,反对异议登记的风险自担。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扣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许可证或者正式执行许可证;协助执行通知; (3)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九十二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个不动产封闭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首先封闭送达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并等待送达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执行等待印章注册。 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送达房地产登记代理机构的时间安排等待扣押和登记的顺序。 第九十三条扣押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扣押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迅速取消扣押登记。 如果房地产扣押期届满且人民法院未续签扣押登记,扣押登记将失效。第九十四条监事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完成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的规定。 第六章房地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保护和使用第九十五条房地产登记信息包括:(1)房地产登记簿等房地产登记结果; (2)原始的房地产注册信息,包括房地产注册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和房地产所有权。房地产注册信息由房地产注册机构管理。 房地产登记机构要做好房地产登记的当前,历史数据以及数字化转换工作,并在现场进行数字化备份。第九十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登记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国家,省,市,县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通过互通共享获得信息,不得要求房地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与房地产登记有关的信息应与实时住房和城市建设,农业和农村,林业,税务等部门的批准信息,交易信息,房地产表,测绘结果等交换和共享。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房地产登记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共享。 第九十七条房地产登记机构,房地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地产登记信息保密。房地产登记机构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确保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篡改相关信息。 第九十八条房地产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询和复制房地产登记信息。 第九十九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债权人,继承和遗赠取得房地产权的继承人和受益人,可以查询该房地产登记的结果以及该房地产登记的原始数据。 。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保管人,监护人以及其他有权依法管理和处置房地产权利的实体,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查询有关房地产权利人的房地产注册信息。 第100条因房地产销售,掉期,赠与,租赁,抵押或对房地产提起的民事纠纷,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等产生利益的利益相关者,可以申请查询和复制房地产有兴趣。注册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监督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和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房地产登记材料。第一百零二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者需要出具房地产登记数据查询结果证明书或者复制房地产登记数据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供的查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查询者。 如果查询者提交的查询目的,查询项目,申请材料或查询主题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将不查询并发出不查询通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不当注册将给他人造成损害,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篡改,损坏,伪造,擅自复制房地产登记册的; (3)披露房地产登记材料和登记信息; (4)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和复制注册信息; (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公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隐瞒有关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冒充他人或者查询,复制登记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伪造或者变造房地产权证; (3)泄漏房地产登记材料和登记信息; (4)查询者丢失,拆除,交换,提取或污损注册数据; (五)擅自将房​​地产登记数据带离查询地点或者损坏查询设备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时申请房地产第一次登记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章章附条第一百零八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所有权证包括统一登记前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不动产。 ,森林所有权证,其他权利证等,以及房地产统一登记后签发的房地产证和房地产登记证。 第109条确定自然资源注册权的依据是房地产的注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110条本规定将于2019年5月1日生效。来自网络/部分图片和文字的全面整理负责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