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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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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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月生效。 201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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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司法解释第552条规定,自本解释法发布以来,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也应废除。 ;人民法院先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该解释不一致,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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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合同的履行地点

如果没有约定的管辖权,则贷款合同的争议应以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的执行地为准。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在2015年2月4日之前,根据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7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确定贷款合同履行地点(法府十号放行书)的答复,该合同已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贷款合同是一项双重服务合同,主题是货币。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承担根据合同分别承担贷款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而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所在地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根据贷款合同的条款,贷方应首先提取贷款,从而履行其义务。因此,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贷方的地点应确定为履行合同的地点。

2015年2月4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中没有关于履行地点的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地方。如果争议的标的是支付货币,则接收货币的地点应为合同的履行地点;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的所在地应当为履行合同的地点;立即结算的合同是执行交易的地方。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双方的居住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此,确定贷款合同的履行地点应受新的司法解释的约束,接受货币的一方的所在地应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1993年11月17日关于贷方所在地是履行合同地点的答复不再适用。

二,同意的贷款合同管辖权

但是,它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司法惯例,如果当事各方同意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权,则选择管辖权的协议无效。

2015年2月4日,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按照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管辖权协议规定,在不违反一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前提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联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权有效。原告可以在人民法院之一提起诉讼。

合同法司法解释六全文

三,确定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中的被告

2000年12月13日生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5条规定,普通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在判决书中应明确指出,如果在合法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无法偿还债务人的财产,则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第126条规定,具有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担保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如果一般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参与诉讼。当然,没有必要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2015年2月4日之后,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要求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列明担保人。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担保合同约定一般担保的,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则担保人只能列为被告。

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相比,《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更加合理,全面,从逻辑上讲也更高。保护债权人的诉讼权。

四,诉讼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 15号)第二十九条,扣押和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不动产和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如果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加盖,扣押,冻结的手续。

新民诉司法解释延长了保全措施的期限,延长了保全的期限。

2015年2月4日之后,根据新民诉司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一年以上,并扣押和扣押期限为动产不得超过两个。 2002年,扣押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加盖,扣押,冻结的手续。续期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

五五,贷款合同纠纷中保留的财产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保留了动产,例如机械,设备,制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债务人。适当的索赔基于不可操作性,拒绝保留当事人的申请。在这方面,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操作层面做出了相应规定。希望各级法院能够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动产和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强制性主张。相关条款如下:

第15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采取封堵,扣押或冻结财产的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封存,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不合适由人民法院保管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险人处理。如果不适合被保险人保管,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监护。

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债务人应得收入的提取,并通知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159条规定,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存要求,但对另一人提出了适当的要求,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人不得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的申请。对方要求还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纳财产或者价格。

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将债权人对他人的主张强制执行,并通知对方执行。

六。申请优先权人参加贷款合同纠纷的分配

在贷款合同纠纷中,一些债权人拥有优先权,例如抵押权,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保留和享有优先权。还款权没有得到起诉和保护,债权人如何实现优先还款?债权人是否必须单独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法院可以基本保护优先权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但处理方式和程序不同。种类繁多,不是很严格。新的司法解释阐明了司法程序,阐明了优先权接受者可以书面申请参加分配。据此,优先级接收者可以实现优先级补偿,而不必提起其他案件。

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第2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封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中,具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权利优先赔偿。第509条规定,申请参加分配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参与分配的事实和原因,以及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所有索赔,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终止之前提交。

七,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借款银行账户问题

关于借款银行账户的法律问题,1991年9月27日,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当事人是否借款的问题的批复》中,银行账户承担民事责任有人指出,借贷一个银行账户是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除了依法没收借贷账户的违法所得和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法院还应在不同情况下追究贷款人的相应民事责任。这是对借入银行帐户的实体的法律责任的答复。《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在借用业务介绍信时,应订立特殊合同印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银行帐户,借阅单位和借款人应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