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起诉立案后能申请追加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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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娇律师的个人网站/万娇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根据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其他被告。但是,在原告尚未申请增加被告人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向法院申请增设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人仍然没有定论。 【司法实践】民事判决书关于《美民初子第1951号法(2015年被告人的补充被告人)》的判决,尽管该规定规定承包商在知道或应该知道雇主接受合同时将是安全的。没有相应的资格或生产安全性如果发生生产事故,它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和用人单位都有义务赔偿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在这里,无论承包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未提起诉讼都被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法院要求将被告添加到被告中的请求不会被本法院接受。 (2015)齐民初字第2134号关于被告步步高公司申请增加外人姚某家作为该案被告的案件。在向原告和步步高公司说明原告不会申请增加姚某家作为被告后,法院对该公司进行了明确规定,被告提出的其他被告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也不允许该申请。 (2015)宋民益中字第395号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只要原告同意并已接受法院审查,“被告申请补充被告”。 (2015)第896号民法令,因为上述两个证据同时证明外人翁光斌有责任,其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本案没有必要联合诉讼,法院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也不同意增加被告,因此不允许增加被告的申请。 (2013)703号民法第703号。对于由火灾引起的损害,被告人申请了额外的被告人,法院通知原告,原告没有申请额外的被告人,因此未在本案中处理。案件。 (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88号,因第二被告人申请增设被告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本院未予许可。 (2014)裕民初字第03766号,关于两名被告人的申请,增加被告人。尽管607房屋是两名被告购买的二手房,但原告没有要求该房屋的前所有人享有权利。
与前所有者的关系是销售合同,并且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两名被告无权在此案中增加被告。如果泄漏的原因确实是由607号房的前所有人造成的,则在此案中两名被告承担了责任之后,他们可以根据销售合同与前任所有者的关系来收回合同。 (2014)魁民初字761号被告人陶志芳,本案请求被告人李仁杰为被告人,本案中第三人为豪特房地产公司,因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一样。 ,并且作为被告提出的添加被告和第三人的申请,原告不会批准该请求,并且其补充申请也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该法院也不允许这样做。 (2014)吴民初字第361号法院经审查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国”,被告提出的其他被告的申请必须是共同诉讼的当事方,广西横县贵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方,必须提起诉讼。它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单独起诉。法院裁定应予以驳回。 (2014)宁民初字第675号。三名被告人提出申请。只有被告人张春生自愿加入债务人行列。四名被告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另外四人也是合伙人,另外四人未自愿认可原告。它不同意增加,因此法院在没有四名被告的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增加另外四人参加诉讼。 (2010)昆民四军字第59号,对上诉人史玉祥和胡崇贤提出上诉,原审法院补充说,根据范振家的申请,这是一项程序性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申请增补,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法院的申请。如果申请不合理,则应驳回决定;如果申请合理,则应书面通知其他当事方参加诉讼。“第47条:”个人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他是共同诉讼人。“据此,原审法院根据申请书将其余合伙人作为被告。于发有证据表明,上诉人史玉祥和胡崇贤的上诉无法成立,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在中国判决书网络上搜索了60份判决书,只有部分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了“被告人申请增加被告人”的情况。作者将解释提取到上表中。从上表可以分析,在以下三个条件下司法支持“被告加被告”是否可以得到支持:1。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方; 2。原告是否同意加法;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增设。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增加被告人的时限,通常在审判实践中在一审程序中在法院辩论结束之前进行。)【现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3条“应诉法院”必须是共同的。如果诉讼人不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没有确定请求理由的,驳回判决;如果确定了提出申请的理由,则应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如果原告依照《商标法》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增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被告或第三方人民法院应予许可,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求增加某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则人民法院应予许可。 “根据《解释》第73条的规定,“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方不参加诉讼,诉讼”,即“当事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加法”,即被告是当事方之一,而中国法律准许额外的申请“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可以申请其他被告”。那么,“被告人增加被告人”申请得到法院支持的条件是什么? 1。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被告(被告)应具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条件,即一方或双方不得超过两个人,并且诉讼的标的是共同的。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是共同诉讼人。在现行法律中,必须共同审理的案件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 1。第54条“民事活动是以依附形式进行的,当事各方要求随行人员和随行人员如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则随行人员和随行人员是共同诉讼人。“ 2。第五十八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接受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3。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在营业执照上注册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是共同诉讼人。”“ 4。第六十条“在诉讼中,个人合伙企业的所有未依法登记营业执照的合伙人均为共同诉讼人。”“ 5。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前民事活动引起的纠纷为合并企业的当事方;企业法人分立的,发生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时,分割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6。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合同,加盖印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六条因担保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债权人同时要求担保人和担保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可以只将担保人列为被告。“八。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限民事行为人,如果有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9。第七十条在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作为联合原告参加诉讼的继承人;被告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没有明示放弃实体的权利。没错,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10。第七十一条“原告起诉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如果某些共同所有人提起诉讼,则其他共同所有人应为共同​​诉讼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 1。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听证会中以企业法人为例。担保纠纷案的共同被告参加了诉讼。但是,除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担保外。 “ 2。第一百二十八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担保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同一个债权人的权利得到物质保障和担保,并且当事各方有诉讼,则债务人和担保人,抵押人或抵押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审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的劳动争议为当事人。合并后;用人单位将单位划分为若干部分的,发生在分割前的劳动争议,应当是分割后的实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划分为数个单位后,如果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则分割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 2。第11条第3款”如果原雇主以新雇主和工人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新雇主和工人应列为共同被告。 “ 3。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进行承包经营时,与缔约一方和双方或一方发生劳资纠纷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包商和缔约一方应为当事方。 “第二,提交人认为,被告人提出的增加被告人的申请不需要原告的同意。在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领域,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不能申请增加人身权利”。 “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并申请增补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增补被告,则被告无权申请额外的被告。作者尊重学术声音,在此不做过多讨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以“原告同意”为前提,限制了被告对其他被告的支持请求。法院,甚至有些法院都将此条件作为唯一条件。作者认为,根据《美国法典解释》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书》规定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方不参加诉讼,则人民法院应通知他们参加诉讼。”有关各方应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原告明确声明放弃了实体的权利,则应增加原告的人数;如果他既不愿参与诉讼,也不放弃实体的权利,则仍应将他加为共同原告,而他将不参与诉讼。它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和依法作出的判决。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增加了必须根据其权力共同进行法律诉讼的当事方。法院不限制原告的同意,这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忽略基本原则,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同意”才是被告增添被告的前提?提交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被告在“经法院审查后”增加的被告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方”(即(“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同意被告的“申请”,并添加第三方作为共同被告。以上是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的个人观点。如果有任何不足之处,欢迎进行更正和讨论,以促进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