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需要法院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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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明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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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1。确认合同无效且不影响合同协议中关于争端解决条款的协议。 2。合同规定了因违反合同引起的争议的协议管辖权。它不能限制当事各方就确认合同无效提出的诉讼。 3。在一般合同纠纷中,原告是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问题。应秀成应为“项目现场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区”。庭审后,上诉人魏文伟和初审第三人陈立安,山西煤炭运输集团,顺宏润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宏润)(公司)确认了本案。合同效力管辖权争议纠纷案,并拒绝接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裁定,并向本院上诉。法院成立了一个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目前审判已经结束。陈立安于2014年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2。 (二)责令威文归还投资1。6亿元; 3。订购威文。双方合伙期间产生的未分配收益按合同分配; (四)魏文被责令支付原告的投资费用财务补偿4000万元;五,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魏文负担。一审法院认为,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人魏文在一审判决中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双方合作的基础是合作协议位于山西省和顺县,属山西省行政区域。不在福建省的行政区域内,并且双方已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将在合作过程中将争议作为合同履行的地点处理。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移送此案。该案已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第九条是“本合作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能违反合同”的诉讼。 ; “法院和解”,该条款仅规定了导致当事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的管辖法院。原告陈炼提起诉讼以确认合同的效力,这不在双方之间的协议范围之内。当事人和被告魏文居住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因此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他要求将案件移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不获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驳回了魏文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上诉人抱怨魏文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并向法院提起上诉:首先,在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协议争议的法院是合法,明确和单一的。第九条明确规定:“本合作协议一经签署,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得违反合同。如果违反合同,将进行和解谈判;如果谈判失败,将进行和解。由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解决。” 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规定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合作协议》》,根据司法机构的规定,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划分仍然必须按照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处理。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有争议条款的有效性。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陈立安回答:1。合同规定,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应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尚无商定纠纷的证据。合同的效力应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各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2。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时是正确的。合同的有效性与协议的管辖权条款无关,并且不影响管辖法院的裁定。要求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一审中的第三人和顺宏润公司未提交回复。本法院认为,本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合同规定的效力。解决争议的方法。”确认合同的有效性是有争议的,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不会影响协议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第9条规定:“本合作协议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违约;如发生违约,应协商解决。 ;如果谈判失败,将由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解决。”
所有项目均应受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被上诉人陈立安认为,协议的管辖权条款明确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发生的纠纷应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根据上诉人的要求,它是指该协议引起的所有案件,则该协议的管辖权条款不明确且无效。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第9条明确规定了当事方违反合同时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或者如果当事方以违反合同为由提起诉讼,则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范围很明确,并且仅可因违反合同而用于诉讼,不包括当事方之间的其他争议。此案是确认合同有效性的争议。根据被上诉人陈立安在初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他不要求上诉人魏文违反合作协议,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诉讼并非由违反合同引起的。诉讼不受上述协议的管辖权条款约束。本案一审被告人魏文的住所为福建省福清市洪陆镇洪陆村洪陆村洪洞4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法律,由被告居住地或执行合同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魏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关于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请求,不受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始裁决。该裁决是最终裁决。法官高科代理法官宋冰代理法官周其盟裁判员日期2014年12月27日秘书秘书郭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