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办公用房及库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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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机关事务局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浙江省委办【2015】 15号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办公房管理, 《省机关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意见》(浙办【2015】 15号)制定了《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在发布。对于您,请仔细遵循实施。浙江省机关事务局2016年6月14日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办公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以提高办公用房资源的利用率。根据《政府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建设标准》和《省政务管理办法》,确保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使用效率和正常运行。浙江省《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些措施。第二条统一管理范围内的省级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机关)的核准资产这些措施适用于移交给省机关事务局的办公场所。本办法所称办公楼包括办公室,服务室,设备室,辅助室,商务室等,以及相应的土地。第三条省级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管理,维修和建设资金,由省财政担保。第四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应当实施信息管理,省事务局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办公楼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第二章所有权管理第五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所有权以省机关事务局的名义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办公楼所有权的管理包括所有权的接收和登记以及财产登记的综合管理。第六条办公楼的所有权因拆除,处置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初始,转让和注销的登记手续。第七条办公场所的处置,应当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办公用房地产登记的综合管理,建立生产登记管理制度,做好产权证书,生产登记信息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9省机关事务局要加强对办公场所所有权的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对办公场所所有权进行审查,并及时更新数据。办公室不动产产权转让后,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卡和账户建设,统一财务核算,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对办公房资产数据及相关变化进行处理。进入省级行政机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以确保账户卡的一致性和账户的一致性。第三章分配管理第十条省部门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办公楼接待,分配,调整和租金核定的分配管理。第十一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分配标准参照《党政办公室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商户按照相关的国家配置标准实施。第十二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空间超过《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 2674号)的,应当及时腾空,移交给省机关事务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被取消,省机关事务局收到办公楼。省级机构与机构合并,简化,重组或扩展办公空间。他们应向省事务办公室提交办公空间使用计划,重新批准办公空间区域,并将多余的部分移交给省事务办公室。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迁入新建(购置)办公楼,按照“新建,改建”原则将原办公楼移交给省政府事务局。第十三条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或设立增加,或者现有办公场所面积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办公场所的分配。原则上,应在现有办公楼中对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分配办公场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应当向省厅事务局提出申请。下属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提出申请。 (2)省政府事务局应核实面积并确定房屋。
并与用户单位签署办公室使用协议,并处理办公室移交程序。第十五条办公地点无法调整的,省政府机关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公地点的租金:(一)申请人单位应当向省厅事务局提出申请。 (2)省机关事务局应核实该区域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3)申请单位根据答复向省财政厅申请租赁资金。 (四)申请单位办理租赁手续,并将租赁合同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如果在合同期末需要续约,则应提前三个月重新申请批准。第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机关事务局可以对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进行全面调整。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迁入新调整的办公楼后,原办公楼按照“新转移,旧转移”的原则移交给省厅事务局。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办公厅签署办公场所使用协议,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享有办公场所的使用权,在该范围内具有自治权。批准的办公室布置和合理使用。第十八条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办公楼,设施设备等,以确保办公楼功能齐全,使用安全。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购买物业服务来管理办公空间。第十九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办公用房账户,并每年向省局事务局报告办公用房管理情况。第二十条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调整办公用房给其他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目的或办公用房的主体结构。营业场所,其他附属场所和其他办公场所用于租赁,省机关事务局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负责外部租赁。租金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如果在转让办公室房地产权之前租赁尚未到期,则应更改租赁合同(协议),并由省代理事务局作为出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协议)。第五章维修管理第二十一条办公场所的维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办公楼的维修分为大,中,小型维修。
指办公室及其设施的全面维修;中期维修是指办公室及其设施的部分维修。小型维修是指对办公室及其设施进行及时的维修和日常维护。办公楼的主要维修包括地基基础,承重围护,装饰,给排水,供暖,空调和通风,电气,电梯,消防,通讯,智能等系统,以及维护办公区域的道路翻新和绿化。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机关事务局提出下一年的重大,中期维修项目的申请。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调查核实。确实需要维修的办公楼,经省政府事务局按照《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批准后,应当统一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批准(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四条办公楼维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督,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制度。第二十五条办公楼维修工程竣工后,省办公厅与用户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对工程竣工进行财务核算;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应当由省办公厅统一备案;如果价值变动,省机关事务局应当按照行政机关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有关帐目。第二十六条办公楼的小修是每个用户单位的责任,维修费用记入每个用户单位的年度预算。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办公场所的建设应根据办公场所的现状,使用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和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建设计划,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建筑标准(发改投资【2014】 2674号)。第二十八条办公楼的建设包括新建,购建,改建和扩建。第二十九条办公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向省机关事务局提出办公场所建设申请,由省机关事务局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统一。办法(省府令第185号)实施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批准。第三十条办公楼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督,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制度。第三十一条办公楼工程竣​​工后,
进行财务决算,以完成项目,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有关账目,办理办公室所有权登记。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应当由省政府事务局统一备案。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省机关事务局应当与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所有权,分配,使用,维护,监督,管理,监督和管理的监督。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建设进行考核。第三十三条办公场所所有权的管理,分配,使用,维护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依照《行政管理条例》,《浙江省有关规定》处理。行政事务条例”。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附件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分配面积标准(摘自《党政办公室建设标准》)类别适用设备房使用面积(平方米/人)服务房使用面积(平方米/人)使用面积(平方米/人)辅助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人)省政府省级官员职务54每人使用面积7-9平方米,200人及以下为上限,400人及以上为下限极限值,中间值由公式(1100-x)/ 100计算得出。根据办公室和服务室总面积的9%批准。食堂饮食厨房建筑面积为100人及以下,人均建筑面积3。7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2。6平方米以上。保安室的人均面积为25平方米。 。省级代表处42会馆(局)30副厅(局)24阳性师级18副师级12师以下9师事业单位(局)24师使用面积每人6至8平方米,上限取200人及以下的人员,下限取400人及以上的人员,并使用公式(1000-x)/ 100计算和确定中间值。分局(部门)级别和18个局(部门及以下9个部门级机构的级别为每人18至8平方米。 100人及以下的上限是上限,200人及以上的下限是下限。 (500-x)/ 50通过计算确定。以下9个子部门级别的注释和12个子部门级别的注释:表中的x表示机构的容量;副部门级单位参照省级机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