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会计处理(2019租赁准则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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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会计分录

变化太大了!新会计准则取消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摘要1。取消承租人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将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自2019年1月1日起,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公司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将避免在国内外申报中应用差异会计准则。其他执行公司会计准则的公司(包括A股上市公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便有足够的准备时间来总结外国上市公司在实施新租赁准则方面的经验,以确保公司的质量。标准。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关于新租赁准则执行情况的提问2018年12月14日财政部会计司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二十一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融合的重要成果。为了使各方了解和掌握新的租赁标准,财政部会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修订和改进租赁准则的背景是什么?答: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第21号租赁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原始租赁准则》),规范了租赁相关信息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企业所发生的业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租赁交易的复杂性的增加,与承租人会计处理有关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根据原始租赁标准,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根据是否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金融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赁资产和​​相关负债;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不确认其在资产负债表中获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因此,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不能完全反映租赁交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它还为实际构建交易以满足特定类型的租赁提供了激励和机会,从而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为此,
从2019年1月1日起,核心变更是取消承租人对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确认使用所有租赁的权利(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选择简化处理)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进一步规范租赁相关信息的确认,计量和呈报,同时保持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融合,我们借鉴了国际租赁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修订并形成了新的租赁标准。问:修改和完善租赁代码的过程?答:在修订国际租赁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及时成立了项目小组,以跟进并研究国际租赁标准的修订过程和变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反馈意见和建议。国际租赁准则发布后,我们开始了我国的租赁准则修订项目,并开展了以下工作:首先,我们全面研究了新形势下中国修订租赁会计准则的需求以及其主要内容。预期的修订,并组织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的翻译;其次,根据一些国内承租人,出租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学者的意见,我们根据内部实际征求意见并进行讨论;第三,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总结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第四,通过与标准咨询专家的深入讨论,企业和专业机构,与有关监管部门的讨论,实地调查等方法,认真分析研究收到的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审批。财政部执行的最终版本形成后,于2018年12月7日正式发布。问:修订后的租赁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新的租赁准则对租赁的定义和识别以及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大更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上延续了现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改进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和合并的内容。新的租赁标准将租赁定义为“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将资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合同”,
那么合同是租赁的还是包含租赁的。同时,新的租赁准则还规定了如何分割包含租赁和非租赁组成部分的合同,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将多个合同合并为租赁合同以进行会计处理。 (2)取消承租人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并要求确认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根据新的租赁标准,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来确认除短期租赁和低利率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价值资产租赁。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短期租赁是指租赁期开始时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当单个租赁资产是全新资产时,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低价值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类似于当前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3)改进承租人的后续计量,并在期权重估和租赁变更的情况下增加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期之后,在期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原始租赁标准并未明确规定会计处理方式,从而导致了实践中的许多争议和不一致的会计处理。新的租赁标准明确规定,如果在承租人的控制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或变更,并且影响承租人是否被合理确定行使相应的选择权,则承租人应确定行使选择权来续签是否合理租赁和购买或不行使选择权以终止租赁以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动是指超出原始合同条款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和租赁期限的变更。根据更改,企业应将其作为单独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4)丰富出租人披露的内容,并为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对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始租赁标准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种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有关租赁收入和未折现租赁收入的披露。此外,出租人应根据对财务报表的了解,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问:修订租赁标准有何意义?答:修订和完善租赁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满足报告用户的需求。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使用权资产模型,有利于充分体现企业因租赁交易而取得的权利和相关义务,并改善了陈述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时,新的租赁准则改善和改善了承租人的后续计量,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新披露要求为报表用户的经济决策提供了更多相关和可靠的信息。第二,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预防和减轻风险。根据新的租赁标准,最初通过经营租赁获得的资产和付款义务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出,从而消除了承租人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机会,这可以更充分,更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和债务状况。第三,有利于将企业管理与企业会计管理联系起来,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在新的租赁标准下,租赁的标识以及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大量信息并加强合同管理。同时,新准则的承租人增量借贷利率反映了承租人自身信用风险的特征,结合原始表外债务的明确性,将促使企业重新评估和评估现有业务和债务结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问:如何安排实施新租赁标准的范围和时间?答:国际租赁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考虑中国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实施的范围和时间上采用了逐步的方法。具体情况如下:(1)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同时实施境内外上市企业,境外上市公司并采用IFRS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业务。国外报告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2)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执行其他执行公司会计准则的公司(包括A股上市公司),以便有足够的准备时间来总结外国上市公司在实施新租赁准则方面的经验,以确保该准则的实施。实施质量。同时,考虑到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实际需要,提前实施了允许母公司或子公司在海外上市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海外财务报表的公司。
另外,鉴于新旧租赁准则的巨大变化,为了帮助相关公司顺利过渡到新的租赁准则,新准则提供了两种方法:一种是允许公司采用追溯调整。第二个是调整第一个。实施该标准的年初,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和其他相关项目的金额不调整可比较期间的信息。同时,在第二种方法下提供了许多简化的处理装置。问:财务部门应如何出色地指导新租赁标准的实施?答:一是加强宣传培训。财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新租赁准则的推广和培训,帮助和指导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基本内容和重大变化。及时为新标准的实施做准备。二是加强实施指导。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租赁准则的适用指导原则,为企业实施新租赁准则提供操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新标准的执行情况,做好监督指导,了解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三是加强监管协调。财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新租赁标准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并努力形成联合监管力量。财会【2018】 3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发布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政府,计划分开的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市财政监督办公室,以及有关的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基本准则》,我司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现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同时在国内外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其他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母公司或子公司在海外上市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海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提前。
3。实施本标准的企业将不再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印发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 3号)。 2006年2月15日。第21号租赁,以及《财政部印发发行通知》(财会【2006】 18号)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适用。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发布《指南》。如果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司。附件:租赁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第21号2018年12月7日附件:财政部会计准则企业第21号租赁文件附件:《企业第21号租赁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相关信息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本准则形成如下形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条租赁,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将资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以取得对价的合同。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条件除外:(1)承租人通过许可协议以转让方式获得的版权,专利权以及电影,视频,剧本,手稿等其他物品的权利,转让或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约束。 (2)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本标准不适用于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不可再生资源的勘探或使用的特许合同。承租人通过转让建筑业务租赁生物资产并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租赁的确认,分割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确认第四条合同开始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租赁还是包含租赁。如果合同的一方在一定时期内转让控制一种或多种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包括租赁。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否则公司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租赁还是包含租赁。第五条为了确定合同是否在一定期限内授予控制所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在使用期内识别资产,以及在使用期间领导使用识别资产的权利。
当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也可以隐式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指定资产,但如果资产的供应商在整个使用期内都拥有实质性的更换权,则该资产也不是已识别资产。同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表明供应商拥有更换资产的实质权利:(1)资产供应商在整个使用期内具有实际更换资产的能力; (2)资产供应商将通过行使资产置换权获得经济利益。企业难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有实质性资产置换权的,视为供应商没有实质性资产置换权。如果资产能力的某个部分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无法区分,则该部分不是已识别资产,除非它本质上代表了资产的全部能力,从而使客户获得了因使用资产而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资产。第七条企业在评估是否有权获得使用确定资产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应当考虑客户约定的资产使用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内带头使用确定的资产:(1)客户有权带头使用确定的资产。资产和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方法。 (2)在使用期开始之前已预先确定了所识别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并且客户有权按照自己确定的方法操作该资产,或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领导他人。使用期限,或者客户已经设计了所标识的资产,并且在设计时,已经预先确定了整个使用期间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第二节租赁的分割和合并第九条合同同时包含多个单独的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对合同进行分割,并对每个单独的租赁单独核算。合同同时包括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分开,除非企业将本标准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于会计核算,并且应当执行租赁部分按照这个标准。对于会计,非租赁部分应按照其他适用的公司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第十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分割合同所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应当按照单个租赁部分的单价与非租赁单价的相对比例分配合同价款。部分。第十四条《收入的交易价格分配规定》按合同对价进行分摊。第十二条为了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资产的类型选择是否拆分合同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割的,应当将租赁部分和与租赁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合并为租赁,并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嵌入式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拆分。第22号企业-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承租人不得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第十三条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期间订立的包括租赁在内的两项或以上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合并为一个会计处理合同:(1)两项或根据整体业务目的订立更多合同,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果不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则无法理解其总体业务目的。 (2)对两个或多个合同之一的考虑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绩效。 (3)从两个或多个合同中转让的资产使用权共同构成一项租赁。第三章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1节确认和初始计量第14条在租赁期开始时,承租人应采用租赁合同第3章第3节简化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租赁确认。准则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租赁期限的开始日期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以将其提供给承租人的开始日期。第十五条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如果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签租赁,即选择续签资产并合理确定资产将被行使的权利,则租赁期限还应包括续签选择权所涵盖的期间。承租人具有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即选择终止资产租赁的权利,但是如果合理确定不行使该选择权,则租赁期限应包括该选择权所涵盖的期间终止租赁。如果重大事件或变更发生在承租人的控制范围内,并且会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会行使相应的选择权,
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租赁日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如果有租赁激励,则减去与已经享有的租赁激励有关的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和移走租赁资产,恢复租赁资产所在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所约定的状态而预期发生的成本。上述费用是生产存货所产生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连续性》确认并计量本条第(四)项所述的费用。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目的而向承租人提供的让步,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付款,以及出租人作为承租人支付或承担的费用。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实现租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租赁费用而不会发生的成本。第十七条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时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承租人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应使用租赁中隐含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无法确定租赁中隐含的利率,则应使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中隐含的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入的现值与无保证残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收益之和的利率。出租人的费用。承租人的增量借贷利率是指承租人为了获得在相似经济条件下在相似时期内接近使用权资产价值而在相似抵押条件下借入资金所必须支付的利率。第十八条租赁付款,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向出租人支付的与租赁资产使用权有关的款项,包括:(一)有固定收益和重大固定收益的,在有租赁激励的情况下,扣除与租赁奖励有关的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根据初始计量时租赁期开始时的指数或比率确定的; (3)购股权的行使价,前提是承租人合理地决定将行使购股权; (4)为行使选择权终止租赁而应支付的金额,
基本上固定的付款是指可能包含形式上可变但本质上不可避免的付款。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由于租赁期开始日期(而非时间间隔)之后事实或情况的变化,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支付给出租人以获得租赁资产使用权的金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包括与消费物价指数挂钩的付款,与基准利率挂钩的付款以及反映市场租金率变化的付款。第十九条担保的剩余价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以确保租赁期末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规定数额。无保证残值是指出租人无法保证或只能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保证的租赁资产残值中的一部分。第二节后续计量第二十条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型。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第四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有关折旧规定和使用权资产的应计折旧。如果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届满时合理确定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在租赁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不能合理确定在租赁期末可以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在租赁期和租赁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损》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确认已确认的减值损失。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循环利率,在租赁期内的每个期间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有关资产成本中应当包括的其他规定,以有关规定为准。周期性利率是根据本标准第17条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是根据本标准第25、26和29条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第二十四条未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有关企业资产成本中应包括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和其他准则,以本规定为准。
在下列情况下,承租人应根据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修订后的折现率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1)根据《指南》第15条,根据本款的规定,如果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上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与原始评估结果等不一致,则导致变更租赁期,应按照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2)如果购买期权的评估结果根据本指南第15条第4款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应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变更后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应将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如果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利率,则应使用重估日期。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用作修订后的折现率。第二十六条租赁期开始日后,如果预期应付款项按照担保残值而变化,或者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化以及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化,则承租人应当遵循变更租赁后付款的现值重新计量了租赁负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保持不变;但是,如果租赁付款的变化是由于浮动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的,则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根据本标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或者由于实际固定付款额的变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地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减少,承租人应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八条变更租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变更作为单独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一)租赁变更是新增一项或多项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进行的。扩大了租赁范围; (2)增加的对价相当于根据合同调整的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价。租赁变更是指租赁范围,租赁对价和超出原始合同条款的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使用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权利,以及延长或缩短租赁期限。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第29条如果未将租赁变更作为单独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则在租赁变更生效之日,
租赁期根据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并根据从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和调整后的折现率计算得出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承租人在变更后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应将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利率作为调整后的折现率;如果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利率,则应使用租赁变更生效日期。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将用作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的生效日期是指双方同意租赁变更的日期。如果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减少或租赁期限缩短,承租人应相应减少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包括部分或全部终止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租赁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其他租赁变动导致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第三节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第三十条短期租赁是指租赁期开始时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括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是短期租赁。第三十一条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各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的低价值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确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的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的影响。低价值资产的租赁也应符合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则原始租赁不是低价值资产租赁。第三十二条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作出选择时,承租人应在每个会计期间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短期租赁和低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租约。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利益模式,承租人应采用该方法。第三十三条短期租赁,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资产的种类作出本指南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对于低价值资产的租赁,承租人可以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出本标准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第三十四条发生依照本指南第三十二条简化的短期租赁的租赁变更,或者由于租赁变更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租赁期限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将其作为新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用。
租赁开始日期是指租赁合同签订日与租赁双方按照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之日两者中的较早者。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几乎所有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会也可能不会转移。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在租赁开始日期之后,出租人无需重新评估租赁的分类,除非租赁发生变化。如果租赁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估计残值和其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或承租人违约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出租人将不会重新评估租赁的分类。第三十六条租赁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则出租人应将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租赁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一般分类为融资租赁:(1)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选择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并且与预期行使该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所达成的购买价足够低,因此租赁人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在租赁开始日期行使期权。 (3)尽管资产的所有权未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入的现值几乎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具有特殊性质,只有承租人可以使用而无需进行重大装修。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标志的租赁,也可以归类为融资租赁:(1)承租人解除租赁的,承租人解除租赁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残值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属于承租人。 (3)承租人有能力继续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租赁至下一期。第三十七条转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基础资产进行分类。但是,如果原租赁为短期租赁,并且转租出租人适用《指南》第32条的规定以简化原租赁,则转租出租人应将转租分类为经营租赁。第二节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第三十八条租赁期开始时,出租人应当确认融资租赁的应收融资租赁款,
出租人对金融租赁应收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净额作为该金融租赁应收款的账面价值。租赁的净投资是未保证的残值和租赁期开始时尚未收到的租赁收入的现值之和,并按租赁中包含的利率折现。租赁付款是指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因转让租赁资产使用权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1)固定付款和承租人需要支付的实际固定付款,存在用于租赁激励的,减去与租赁激励有关的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根据初始计量时租赁期开始时的指数或比率确定的; (3)银行购买期权权利的价格是在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期权的前提下作出的; (4)承租人为行使选择权终止租赁而应支付的金额,但租赁期限应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选择权以终止租赁; (5)从租赁中的租赁人,与承租人有关的当事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的残值。在转租的情况下,如果转租中隐含的利率不确定,则转租出租人可以使用原始租赁的折现率(根据与转租相关的初始直接成本进行调整)来衡量转租净投资。第三十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定期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每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周期性利率是根据本标准第三十八条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是根据本标准第四十四条采用的经修订的折现率。第四十条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终止确认和确认。减少融资租赁付款计入了价值。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或其处置类别分为持有待售的类别,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四十一条出租人取得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不包括在租赁投资的净额中,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二条以生产者或发行人为出租人的金融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时,出租人应当确认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折价后的租赁收入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评定收入,
制造商或分销商出租人为获得融资租赁而发生的成本,应自租赁期开始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变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其作为单独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一)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扩大变更范围。租赁; (2)增加的对价相当于根据合同调整的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价。第四十四条融资租赁的变更不计入单独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变更后单独处理:(一)变更自租赁开始日起发生的,将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租赁,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变更生效日起将租赁变更作为新租赁入账,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之前的租赁净投资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2)如果变更为租赁,自开始日起生效,如果租赁属于金融租赁,则出租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确认和确认》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与合同修改或重新谈判有关的金融工具的计量。第三节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第四十五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的每一期间,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确认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作为租金收入。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较好地反映租赁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第四十六条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分摊时应与确认租金收入的基础相同,并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按照适用于该资产固定资产的企业会计准则,系统,合理地摊销。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损》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第四十八条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租赁收据中未计入的可变租赁付款,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九条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
变更前从租赁收取的预收款项或应收的款项,应视为从新租赁收取的款项。第五章买卖租赁交易第五十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和确定买卖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为出售。第五十一条售后回租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出售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原始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计量由售后回租形成的使用权资产。与从回租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确认转让给出租人的权利的相关损益;出租人应按照其他适用的公司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该准则对资产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出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不同于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出租人未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则企业应将预付租金作为销售对价并高于市场价格。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资金入账;同时,承租人根据公允价值调整相关的销售损益,出租人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以易于确定的项目为基础: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租赁合同中的付款现值和当期付款之间的差额。根据租赁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五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移不属于出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转移的资产,同时确认与转移收益相等的金融负债,并按照“商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解释了该金融负债;出租人不确认转移的资产,但应当确认与转移收入相当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提述第一节承租人的提述第五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列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在损益表中,承租人应分别列出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支出,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列在财务费用项目中,在现金流量中声明,
按照本指南第三十二条简化的短期租赁付款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以及不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应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第五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与租赁有关的信息:(一)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以及各类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和减值;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 (3)按照本标准第三十二条简化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值资产租赁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不计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 (5)转让使用权资产获得的收入; (六)与租赁有关的现金流出总额; (七)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8)其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财务》的规定该工具演示应披露有关租赁负债的信息。如果承租人运用本指南第32条来简化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处理,则应披露这一事实。第五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定量信息。这些信息包括:(1)租赁活动的性质,例如对租赁活动基本情况的描述; (2)未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未来潜在现金流出; (三)租赁产生的限制或承诺; (四)第五十四条第七款以外的售后回租交易; (5)其他有关信息。第二节出租人的出让第五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第五十七条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一)销售损益,净租赁投资产生的融资收入以及与净租赁投资不相关的可变租赁付款收入(二) )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应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据的金额,以及剩余年份应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据的总额; (3)未折现租赁收入金额和净租赁投资调整表。第五十八条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一)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租赁收据中未包括的与可变租赁付款有关的收入; (2)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出租人持有的自用固定资产分开,
其余年份将要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据的总额。第五十九条出租人应当根据对财务报表的了解,披露其他与租赁活动有关的定性,定量信息。这些信息包括:(1)租赁活动的性质,例如对租赁活动基本情况的描述; (二)租赁资产预留权利的风险管理; (3)其他有关信息。第七章趋同性规定第六十条对于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存在的合同,企业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在第一次执行日是否为租赁或包括租赁。如果选择不进行重新评估,则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将其一致地应用于上述所有合同。第六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租赁的会计处理,并一律适用于作为其承租人的所有租赁:(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的规定执行。政策,会计估计追溯处理“变更和错误更正”的规定。 (2)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在首次执行该准则的年初和财务报表中的其他相关项目调整留存收益金额,而不调整可比期间的信息。采用该方法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金融租赁,承租人应根据该金融租赁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首次执行日的融资租赁付款和租赁负债。 2。对于在第一个执行日期之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在第一个执行日期根据剩余的租赁付款额,按现值减去承租人在第一个执行日期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 ,然后选择其中一项来衡量使用权资产:(1)假定从租赁期开始就采用本标准的账面价值(使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在第一个执行日期); (2)等于租赁负债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的调整。 3。承租人在执行之初,应当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损》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第六十二条在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经营租赁中,如果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并且选择不按照本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则承租人无需根据“规定”调整链接经营租赁,
第六十三条承租人采用联系会计准则第61条第2款时,对于首次执行之日前的经营租赁,每项租赁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简化处理:。在首次执行日期后的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可以视为短期租赁。 2。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可以采用相同的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可能不包括初始直接成本。 3。如果有租赁续约选择权或租赁终止选择权,承租人可以根据第一个执行日期之前的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权和其他最新条件确定租赁期。无需合理地确定是行使租赁续约权还是行使第一个执行日期之前的期限。估计终止选项。 4。作为对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测试的替代方法,承租人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在第一个执行日期之前评估包括租赁在内的合同是否为损失合同。 “事项”资产负债表的损失准备金针对使用权资产进行了调整。 5。如果租赁变更发生在首次实施本标准的年初之前,则承租人无需根据本标准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溯调整租赁变更,而应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本标准进行会计处理。第六十四条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披露财务报表附注中采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以及每种简化处理方法的合理处理方法。定性分析估计影响。第六十五条在首次执行日之前被分类为经营租赁并在第一次执行日之后仍然存在的转租,转租出租人应当在剩余的合同期间和原始租赁的期限内,在第一次执行日重新评估。分租按本守则的规定分类。如果按照此标准将其重新分类为融资租赁,则应将其计为新的融资租赁。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出租人无须按照衔接规定调整作为出租人的租赁,但应自首次执行之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第六十六条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存在的销售和回租交易,企业将不重新评估资产转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作为第一次执行时的销售会计处理方法日期。
卖方(承租人)应采用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金融租赁相同的方式对回租进行会计处理,并在租赁期内继续摊销相关的递延损益。对于应在第一个执行日期之前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回租交易,卖方(承租人)应按照与第一个执行日期存在的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式对回租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第一个执行日期之前的日期将使用权资产调整为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第六十七条承租人依照本指南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选择进行租赁联系核算的,还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露下列信息:(一)资产应在第一个执行日计入资产和负债。表的租赁负债中使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2)在首次执行日之前的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未偿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根据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得出的。初始执​​行日在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折扣和租赁负债。 xiaochenshuiwu,中国会计视野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