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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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亮点

中国新闻网北京日报记者张维然梁晓辉张子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为了与修订《土地管理法》建立良好的联系,并消除了集体经营的建筑用地进入城市的法律障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关于城市集体土地的规定规划区域必须被征收为国有,然后再转让。进行了修正,并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草案规定:“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依法转换为国有土地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有偿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在第6条中增加一条: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由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二)合并第十一条,第12条和第13条分别作为第12条,并修改为:“根据房地产注册法和行政法规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将第14条和第15条合并为第13条,修改如下:“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农民依法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原,以及其他合法使用的农业产品土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承包承包,不适合家庭承包的荒山,沟渠,丘陵和贫瘠的海滩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公众咨询来承包。家庭承包耕地的合同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至70年;耕地的承包期限延长为再延长30年,再加上草地。林地合同期限届满后,将相应延长。尝试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和运营,
“缔约一方和缔约双方应依法订立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目的合理地保护和使用土地。在合同中。” (四)19将第17条改为第17条,并修改为:“土地使用总体计划是根据以下原则制定的:”(1)落实保护土地和空间发展的要求并严格控制土地利用; “(2)严格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3)提高节约用地和集约利用水平;”(4)统筹城乡生产,生活和生活的安排。生态土地,以满足农村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的合理需求,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6)占用,开发和开垦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均等。” (5)在第18条中增加了一条:“国家建立国家土地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和空间规划的制定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学会安排生态,农业,城镇有序发展,优化土地空间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空间开发和保护的质量和效率。“法律批准的土地空间规划是各种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基本依据。如果已经制定了国家土地空间规划,则将不再准备总体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6)第24条改为第23条,第二段修改为:“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用地实际情况的汇编,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合理安排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年度土地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相同。作为总体土地使用计划的准备和批准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7)将第29条更改为第28条,并将第二和第三段修改为:“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数据。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提供相关材料,并且不得拒绝举报,延迟举报或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信息。统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数据,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 (8)将第33条更改为第32条,
采取措施确保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总量和质量不会下降。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组织耕地开垦,其数量和质量应当与减少的耕地相当;耕地质量下降的,国务院应当责令限期整治。新开垦复垦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检查验收。 “在一些省市,由于土地储备资源不足,新增加建设用地后,新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占用的耕地数量,必须向国务院报告。批准减少或免除该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数量。耕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9)将第34条第1款和第2款更改为第33条,并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性基本耕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以土地为基础。使用总体规划对永久性基本耕地进行分类,并实行严格的保护:“(1)粮食,棉花,石油,重要农产品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耕地。并经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糖类;”(2)具有良好节水功能的耕地循环系统和水土保持设施,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与教学测试领域; “(五)国务院规定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一般应占80%以上行政区域中耕地的数量。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由乡(镇)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永久性基本农田应纳入土地,并纳入国家永久性基本农田数据库,以进行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位置和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11)在第35条中增加一条:“依法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后,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诸如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关键建设项目的位置确实难以避免永久性的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流转或征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12)将第35条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根据当地情况指导轮作和休耕,改善土壤,改善肥力,维护灌溉和排水工程设施,并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13)将第37条更改为第38条,并删除第三段。(14)删除第43条。(15)替换第44条的第二段,将第三和第四段修改为内容如下:“将永久性基本农田转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村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范围内,为实施计划,应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年度土地使用计划转为年度土地使用计划,由原批准的土地使用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经市,县批准。人民政府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中,集镇以外的建设用地规模超出永久性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6)在第45条中增加了一条:”为了公共利益,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如果确实有必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征收:法律:“必须使用土地;”(2)政府组织实施的用于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土地建设需要土地;”(3)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政府组织实施的体育和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综合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优惠待遇和安置,英雄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土地; (5)在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在省级以上地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和建设所需土地;”)法律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可以由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属于公共利益。被没收。 “前款规定的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五)项规定的建筑活动,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在第二款中删除“并报国务院备案”。 (18)将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取得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批准公告并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打算申请征地的,应当对征地现状进行调查,并对社会稳定进行风险评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应当公告至少30天,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会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进行修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权的所有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不动产所有权补偿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并执行相关费用以确保全额到位,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签署补偿,安置等协议;如果确实难以达成协议,则申请土地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土地。 (XIX)将第47条改为第48条,并修改为:“征用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不减少被征地农民的原始生活水平,并确保其长期生计。”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面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征用农业用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和公布综合地价确定,在确定本地区综合地价时,应考虑原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等因素。 ,土地总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应考虑到衣着水平,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征用除农用土地,地面附属物和年轻农作物以外的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补偿后应搬迁,生活条件应得到改善。应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并应通过重新安置房屋以建造房屋,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临时安置和其他费用将得到补偿,以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房屋产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金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主要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 (20)修正案合格的土地被征用农民养老保险。土地被征用农民社会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费用的方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改为:“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新增的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政府支付30%,由地方人民政府支付70%。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21)第58条修改为:“在下列情况之一中,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向最初批准土地或人民使用的人民政府报告。拥有批准权的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为了实施城市规划以重建旧城区和其他公共利益,确实有必要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签或续签申请未获批准;“(3)出于取消单位的原因搬迁后,停止使用原先分配的国有土地; “(4)经批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山等。”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 (22)将第62条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段修改为:“在人均土地少且无法保证一个家庭拥有一个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尊重根据农村村民的意愿,可以采取措施确保农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迁居。房屋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级规划。他们不得占用永久性的基本农田,并尝试使用村庄的原始宅基地和自由空间。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计划,村庄规划应当制定总体计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其中,占用农业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民出售,出租或捐赠房屋后,他们的宅基地申请未获批准。 “国家允许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撤离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积极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和闲置的房屋。”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 (23)将第63条修改为:“为工业,商业和其他商业目的确定总体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并依法注册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转让,租赁等,以供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应签订书面合同,说明土地边界,面积,建设期,使用期限,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和租赁,必须征得村民参加集体经济组织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可以转让,交换,出资,捐赠或抵押建筑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权利e在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权持有人签署的书面合同中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最长期限,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应当参照类似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4)在第六十四条中增加一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目的使用土地。” (25)变更第六十五条在第六十六条中,增加第三段:“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照双方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规。” (26)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并在第二段增加一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事务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法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规定。”((27)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
依法应当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移交给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28)将第74条更改为第75条,其中“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更改为“自然资源管理局,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等”。 (29)第77条更改为第78条,其中“土地行政部门”更改为“农业和农村部门”。 (30)第81条改为第82条,修改如下:“未经许可,通过转让,使用权转让,租赁或违反本法规定的转让和转让,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经营建设用地转让给单位或个人的,可以转让,租赁等方式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1)删除第82条。(32)将第84条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局,农业和农村当局”。(30 C)将第85条修改为:“对于使用土地,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在第86条中增加了一条:”在按照本法第18条的规定编制国家土地空间规划之前,应先依法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继续执行。 (35)在相关条款中将“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局”,“基本农田”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将“行政纪律”改为“处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第9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依法转换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国有土地只能有偿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改革《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确保农村土地的征用,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市场准入和宅基地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对于促进农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坚持性质。土地公有制不变,耕地红线未中断,农民利益未受到损害d,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执行。
相应地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