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职责(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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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当前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中在中国,诸如模糊的人才选拔和招聘方法,不专业的人员管理,职责范围不明确,管理理念落后以及担保实施不充分等问题。本文对各种问题进行了剖析和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使政府法律咨询体系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1)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专门为政府服务的法律顾问中的机构和个人。 (2)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的法律顾问开始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2002年,山西省政府首次聘请了律师作为首席私人法律顾问。随后,山东省和吉林省政府也开始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实践检验可行后,开始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中国现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点-政府法律顾问的选拔方法和标准各不相同,但不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招聘方法不同,但主要是通过推荐产生的。此外,各地法律顾问的选拔标准也有所不同,全职和兼职工作之间存在差异。 2.政府法律咨询制度的多元化实施方式中国政府法律咨询的实施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政府法律制度为主体,社会法律精英被适当吸收以形成法律典范。咨询机构。 2.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选拔,聘用,分工,监督和评估。 3.各级政府设立的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 (3)不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划分不同。每个地方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不统一。例如,广东省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有更具体的要求,而陕西和黑龙江省的法律顾问的范围更加广泛。四位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千差万别。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涉及责任,纪律,工作方法,条件和保障等方面。首先,就工作方法而言,有联系系统,会议工作系统和代理系统。其次,在工作职责和纪律方面,各地的要求也不同。第三,条件和保证因地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