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核算(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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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会计核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号)第2条:在将营业税全部转换为增值税后,“营业税”的名称为“营业税”。 “附加费”科目调整为“税收和附加费”科目,该科目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附加费和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有关税费;“营业税”和“其他”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因此,在全面业务改革和增加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印花税应在“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中计算。根据《财汇》的有关规定,印花税在“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中核算,其会计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方法:(1)首次提现后的会计处理:确认时税金::税金及附加:应付税款-实际支付税款时应付的印花税:借款:应付税款-应付税款:银行存款现金(2)直接付款,无需支付押金:借款:税款和其他贷款:银行存款现金转账期末,本科课程余额与本年度利润账户的余额。转移后,本科课程不应有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