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协议书(房产份额转让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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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产证房屋转让协议

中国判决书网“传兴”是原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机关。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男,出生于四川省鹰山县汉山,大专文化。 ,Ying山县国土资源局前雇员,现居四川省employee山县四川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明秋重审申请人陈辉犯滥用职权罪四川省安安县人民法院对彭兴初子一号刑事判决书,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陈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辉拒绝受理,并向本院上诉。该判决在当月南进行,刑事裁定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辉拒绝受理,并提起上诉。向该法院投诉。该法院对重审四川刑事申请作出了判决。法院决定成立一个合议庭进行重审。分别成立了一个大学法官席,并在公开场合重新审理此案。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任命检察官吴朝晖出庭执行职务,再审申请人陈辉及其辩护律师张明秋出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结案。一年四季,被告人陈辉担任影山县国土资源局双河中心主任。年内,陈辉将通过介绍Ying山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尹建建,将两张空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加盖公章。鹰山县人民政府印章和鹰山县国土资源局印章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鹰山县郎池镇白塔,村村民所有制企业朱少成,张新民,陈辉。根据需求的相关内容(土地使用者张新民,住宅用途,土地面积,地址:鹰山县郎池镇白塔村;土地使用者朱少成,用途住宅,土地面积,地址,鹰山县郎池镇白塔村) 。后来朱少成,张新民将盈山县郎池镇白塔村剩余的房屋(包括上述两证所盖的房屋)转让给尹建建,张继军,杨春林,并交付了上述两份《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下半年的第二天,被告陈辉加盖了鹰山县人民政府的监护权和鹰山的印章。县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发给尹建建。在尹建坚,张继军和杨春林讨论了内容之后,
住宅,土地面积,住所,营山县郎池镇白塔村等。尹建和,张继军,杨春林购买的上述剩余房屋,获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10000元。该“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证”被视为具有合法财产权并获得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和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协议,临时建筑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被告陈辉的上述举动给了国家造成了人民币的损失。同时发现:阴山县纪委在郎池镇白塔拆迁调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行为时,陈辉主动通过电话通知他去了该县。纪委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说明了案情,并依法赔偿所涉万元人民币。经侦查机关对尹建坚,张继军,杨春林一案的调查,三人退出该案,非法所得共计1万元。元。彭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辉非法illegal写鹰山县人民政府的监护权,并由鹰山县覆盖,同时担任鹰山县国土资源局双河国土资源中心主任。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盖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卖给他人,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并构成滥用权力罪。公诉机关指控该罪行,法院对此表示支持。被告人陈辉以私利的方式将空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明书”卖给他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陈辉作案后,主动出击,如实供认。案件发生后,如果您自愿放弃违法所得,则将受到较轻的处罚。在本案提起相关犯罪后,涉案人员撤回了大部分非法收益,并挽回了大部分国民经济损失。陈辉决定轻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经济损失是由映山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盖章不规范以及被告陈辉滥用私人利益和个人利益造成的。 。多种原因(例如,未对主管部门和拆迁小组进行审查以及未按照相关文件进行赔偿)主要是由一个结果引起的,因此在量刑时应考虑这些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陈辉在担任英山县国土资源局双河国土资源中心主任的同时,在公章上盖了两张空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盖有盖章)。 ,将其非法出售给他人,并非法将带有公章(要盖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明书”副本发送给他人。其他人在空白证书上填写相关内容,三张证书的总面积为;因上述三证而被认定为具有合法财产权的房屋,在拆除后,将获得补偿款。根据有关规定和被拆迁家庭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临时建筑补偿费为人民币,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对国家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要划分主要罪犯和下属罪犯。辩护人关于“陈辉自首,自愿取款,在法庭上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法院审查的事实相符,法院对此予以接受。根据事实,性质,情况和被告人陈辉对社会的伤害程度,以及认罪的表现,可以对他处以较轻的刑罚,如果他符合适用被告人的条件。试用期,他可以宣布试用期。根据第397条,第61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第6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法解释》的规定渎职刑事案件处理法(1)判决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1.被告人陈辉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一年徒刑并缓刑一年; 2.被告陈辉的违法所得应追回并移交给国库。被告陈辉拒绝接受上诉。提出上诉的主要原因和辩护人的意见如下:1.陈辉未填写陈辉发给尹建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证书造成的部分损失并非由陈辉的行为造成,因此,陈辉不承担任何责任。 3.陈辉具有法定的宽大处理,并减少了自首,主动取款和在法庭上认罪等处罚情况。该法院在最初的二审中确定的事实与最初的一审中确定的事实一致。该法院原第二审裁定,在他担任英山县国土资源局双河国土资源中心主任期间,上诉人陈辉(原审被告)
自那时以来,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权力罪。如果他投降了,可以对其处以较轻或较轻的惩罚。案件受理后,可以自愿提取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布缓刑。一审宣判时,陈辉充分考虑了陈辉的宽大处理和缓和情况,判处其犯罪和处罚。最初的判决认为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足够,审判程序合法,判刑是适当的,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1项,“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应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1)如果原始判决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则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议,并维持原始判决。”裁定:上诉应被驳回,并且陈辉向本法院申请重审,要求他无罪释放事实和理由:彭安县人民法院彭建初字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发刑事终审字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定罪,判刑不当1.陈辉的行为没有引起对国家或公共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构成滥用权力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以下的,处以滥用职权罪。彭安县人民法院彭兴初字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钟发兴宗字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陈辉出卖空白土地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杨春林和尹健的赔偿。因为拆迁的土地是人民币,其中一些不应该获得。因此,确定这一数额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是严重错误的。再审申请人陈辉因滥用职权被彭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杨春林和尹建和因欺诈罪被南充市高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南充市高平区人民法院针对尹健等三人的欺诈案,对高健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宣告尹健等三人的欺诈罪,认定“在谈判过程中,尽管杨春林坚持自己的假土地使用证,并要求根据常规和合法房地产进行赔偿,但他是否满足了杨春林的合理或不合理要求,
三名被告获得的赔偿并非是由于拆迁机构对三名被告的虚假土地使用证的欺骗和欺骗而造成的误会。。。这完全是被告与拆迁机构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和解的结果。。。 “尽管三人在拆迁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证并不是获得赔偿的主要依据。这三人获得的赔偿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任何其他国家的合法财产权。国有资产的损失,一方面,本案的拆迁对象是盈山县白塔新区的投资公司,该公司为营利性土地整治项目公司。制造目的,而不是行政机构或行政拆除机构,因此房屋被拆除。货币安置协议是一项公民主体在完全平等和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契约。所有拆迁补偿均由私营企业承担,不涉及国家财产损失。这就是尹健和其他人不构成欺诈的主要原因。首先,高坪区人民法院其他案件的有效判决也做出了同样的判决。另一方面,拆除目标和补偿对象。在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中,明确规定拆迁对象为殷。对于医疗机构和其他拥有者的房屋,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它不包括现有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总而言之,申请人确实在重新考试中犯了一个错误。该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的国家损失,当时申请人被再审的双河国家土地研究所不是所涉房屋的所在地(郎池镇),这不符合犯罪构成要求和对犯罪的起诉标准滥用权力。再审申请人将有两个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以涉嫌受贿罪以10000元的价格售出,但按照“年老而奴役”的原则,不符合起诉标准。此外,根据再审申请书,该人进行上述行为的时间和具体情况,无论采用何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起诉期为第二,审判程序不公平,最初的一审裁定再审申请人构成滥用职权罪,主要依据是杨春林,尹建建等人使用了三国土证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在此案的初审中,尚未对尹建坚等人的案件进行审判,因此, o关于它们是否在没有法院审理的情况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最终结论。一审案件在审理主要案件之前就已判决案件,程序不当。
伪造土地证书不会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尹建建等三起案件一审判决后,检察院在抗议后撤回了该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结果,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的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定,彼此矛盾。案件发生后,再审申请人在纪律委员会的要求下自愿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撤回了非法收入。有投降。定罪和过度惩罚导致重审申请人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在尹建康和其他三人中,他们保留公职是因为其中之一没有犯下欺诈罪。总而言之,我要求在查明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修正。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不反对原审判决的事实和证据,只反对案件造成的损失。尹建和等三起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发现,尹建和等三人买卖,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因此,即使陈辉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也构成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关于共犯,或为确立受贿罪,最初的审判是提起重罪的公诉。要求驳回陈辉的重审请求并维持原判。复审发现,四川省南充市高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四川省南充市高建平人民检察院一案,指控尹健犯有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和贿赂罪。杨春林和张继军犯有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在第一个月的第一天,他对高平行初字字进行了刑事判决,结果发现:“无论土地使用证是真是假,这三个不是当地村民的村民(尹建坚等) ,被拆迁机构否认,即三被告人伪造土地使用证在拆迁补偿中不起作用……补偿主要是根据市场规则获得的,与拆迁双方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甚至协商谈判的结果。。。因此,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犯罪。。。在10000元以上的赔偿中,这是已完成的金额以及如何确定当地政府的文件政策不是法律法规,例如仅根据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sta计算完工量对三名被告的处分和处罚行刑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健检案的胜诉程度无法确定,减轻处罚的依据比已成案的罪犯要轻。因此,无法确立三名被告的共同欺诈企图。”因此,高坪区人民法院裁定:“ 1.被告尹健犯有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他伪造国家政府文件,被判处一年徒刑。
免于刑事处罚; 3.被告人张继军因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因诈骗罪被告尹建阳,杨春林,张继军; 5.被告尹生​​受贿并被无罪释放; 6.被告人杨春林行贿罪名成立。宣判后,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被告人张继军拒绝上诉。案件审理期间,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议。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了抗议,但张继军拒绝提起上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议。张继军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定,撤消抗议和上诉,高坪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 。除了原先的“一审和二审”之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集体证书”中的这三个被认定具有合法财产权并获得了赔偿。被告陈辉的上述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元×元),复审中发现的其他事实与第一次,第二次复审中发现的原始事实是一致的。本院认为,在复审申请人期间,陈辉担任双河土地局局长。 the山县国土资源局资源中心,非法出售或赠送盖有shan山县人民政府公章和Ying山县国土资源局印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证”,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是,它也构成滥用职权的罪行。关系到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平区人民法院在殷健等三人的相关案件中发现,殷健等三人伪造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明书没有对拆迁补偿产生影响。这三人尹建建等人根据市场规则与拆迁机构协商的结果,获得了10000元的补偿。因此,陈辉卖出了三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其“证明书”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也没有构成滥用职权罪。力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法行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机关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视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2)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考虑到尹建建和其他三人根据三份《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获得了10000元的补偿,在这1万元的补偿金中应属于尹健,其他三人也应获得赔偿。超过应得的部分无法确定,因此无法确定由陈辉的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因此也无法确定陈辉构成滥用职权罪。关于陈辉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的问题。公诉机关表示,即使陈辉的举动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也构成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的同谋或贿赂罪。在这方面,法院分别阐述如下:首先,是否应以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起诉公诉人的问题。陈辉出示带有羁押权公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并填写相关内容,卖给朱少成等人,第二次出示空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半年的时间。 “使用证明”发给了尹健康,殷健康等应在空白证明上填写相关内容。他们的行为是与尹健康和其他人在建立国家机关文件的伪造品中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窃取,抢劫或者毁坏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者印章的,应当处以有期徒刑。 ,拘留,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和罚款”,第87条“在以下时限内不会起诉犯罪:(1)如果法定最高刑罚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处五年以下;”陈辉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犯罪的最高法律处罚为三年,追溯时效期限为五年,起诉时效期限为下半年至下半年。 。该案的调查和立案时间为年,月,日,即在调查时起诉期限已超过五年,对陈辉的伪造罪不应当再起诉。器官文件。第二,再审申请人陈辉是否应受贿被起诉的问题。陈辉的行为是否受贿。再审申请人陈辉将两张带有公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明书”卖给了朱绍成和张新民,并收取了1万元钱,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事的。对于第385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责,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对起诉的限制。申请人贿赂的重审发生在
根据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对于受贿罪,应根据受贿的数额和情况,并根据受贿罪予以处罚。本法第383条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贪污腐败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人民币,将处以一年以上的罚款。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款”第87条“以下情况不得起诉:(2)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最高贿赂罪法定刑期为七年,相应的起诉效力逐年逐年递增,因此,本案时尚未超过受贿罪的追溯期限已提交调查。关于处罚标准。陈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金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9))生效之前发生一万元的罚款。案件正在审判中,《刑法修正案》(9)得到有效执行,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老掉牙,无视”的原则,应将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9)适用于陈回族的贿赂。刑法修正案(9)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调查贿赂的刑事责任。陈辉收受的贿赂金额仅为10,000元,尚未达到追溯的10,000元的起征点,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贿赂罪。综上所述,陈辉的重审理由已经确立,他的重审请求得到了本院的支持。根据第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渎职刑事案件(1)》,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解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第389条第1款,委员会讨论并决定,
也就是说,“将被告陈辉的违法所得追回并移交给国库”; 3.再审申请人陈辉无罪。该决定是最终决定。任永起法官,李必英法官,孟琼梅法官,朱岳红书记,19年4月8日”“在“罪犯之网”上”我们致力于收集最全面的无辜辩护案件,并持续收集无辜辩护的情报该案致力于为中国的无罪案件建立最详尽,最及时的信息平台如果您有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客户进行无罪辩护; firmly如果您坚定地相信您的家人或家庭成员或朋友没有罪,请。联系网址:电话:微信: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