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费收费标准(二手房房屋评估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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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费收费标准

最近几天,山东省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小学收费管理规定》,并对课后服务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学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凯费用【】 。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做得更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其分发给您,请仔细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学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规范我省中小学学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共和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制定了这些法规。第二条measures这些措施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持有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收费管理。第三条中小学收费实行三种管理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第四条中小学收费实行分层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杂费管理。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机构第五条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费和替代费。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减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服务费是指学校为提供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除正常教学任务外的收费。服务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卡费,放学后服务费等。第七条on代表学校的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而支付的费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收费项目包括家庭作业成本,学生设备成本,社会实践活动成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本,意外伤害保险成本,教具成本和高中教科书成本。学校建议教材,学生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材的规定。
除国家明确禁止或规定要列入公共支出的项目外,不得归类为服务费或替代性费用。严格禁止学校将这些费用用于讲课材料,试卷,电子阅读,计算机上机,供暖,冷却,饮用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护理和军事训练等服务费和代收费用。第九条公立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设备费和公立高中费,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非营利性私立中小学的学杂费按政府指导价格收取。营利性私立高中收取市场调整后的价格。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公立教育的保障水平和民办教育的发展,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杂费市场化改革进行试点改革。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中小学政策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分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区划确定。第三章学费标准第十一条公立高中的学费标准是根据政府投资,社会与受教育者合理分享的原则确定的,其学费标准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条件,社会条件而制定的。负担能力和其他因素。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批准一次费用标准。非营利性私立中小学的学费标准是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根据学校的需要适当浮动省市评估的特色中学。第十二条食宿标准按实际费用确定。第十三条服务费和替代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高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杂费定价费用的调查或监督。公立高中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的成本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报告抄送同级财政,教育部门。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行固定价格调整成本调查或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者聘请第三方组织参加成本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应当计入部门预算。第十五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学杂费的费用和收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并配合费用调查或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调整公立高中和公立中小学收费标准,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批。调整公立高中学费标准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费支出,调整范围,调整原因,调整后的学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的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要求的其他条件,财务等部门。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的非营利性学杂费,公立中小学的放学后服务费和学生的收费,由学校向教育部门收费。根据工程造价和有关情况进行调整。在审查了调价申请后,制定了价格建议书,并根据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公立中小学放学后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批准。第四章《收费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宣传工作,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共账户,公告栏,透明纸等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形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公告内容。为实行收费项目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管理,价格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设定的价格信息。第十九条学校招生指南应当说明学校的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入学前未公布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调整和变更的,新生人数不得超过前一年的收费标准。第二十条public公立中小学的住宿费和公立中学的学费按学期收费。私立中小学的学费和住宿费是根据学期或学年收取的,不一定跨学年收取。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每月退还剩余的学杂费。中小学生的学习时间是根据每个学年和每个月计算的。退学,经批准转学等的学生将根据退学规定退款。在停课期间,学生不支付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应按照阅读成绩所收取的有关费用支付有关费用。第二十二条服务费和替代费应立即发生,并实时收取,并根据事实解决,并退还多于已支付的款项。服务费和替代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在为学生提供除正常教学和处理相关事项以外的服务的过程中,学校不会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第23条营利性私立中学收取费用,
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如果学费和住宿费有所调整,则应在秋季学期开始之前向公众宣布。第二十四条公立中小学的住宿费和公立高中的住宿费,按照管理费管理。收费标准基于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编制的《山东省财政条例》。通行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支付给财政部门,该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普通中学,职业高中,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教育的收费,应当参照全国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这些办法,并应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附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高等教育学费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公立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学费。私立中等职业学校可能会向学生收取高于财政补贴的学费。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取学杂费。学校将根据项目成本和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申请固定价格调整。制定价格建议书,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发改制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减免学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the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底。山东省高校的学费政策将每天终止。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省发改委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起草了《关于完善学费政策的通知》。 《高等学校(咨询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具体情况如下: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政策(征求意见稿)所有公立大学,市发改委,财政局和教育局:规范高等教育学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高等学校和职业教育高地建设,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简化高等学校的学费结构(1)大学教育的基本学费标准。本科和大专(包括高等职业,下同)学费标准的专业类别分为文学与历史,科学与农业,医学,艺术等类别(详情请参见附件)。该学院每个主要类别的每学年每位学生的学费为:文化历史要素,科学和农业要素(飞行技术要素),医学要素,艺术要素(艺术理论和其他艺术学专业)。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等学校,可以在同一专业年费学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提高,确定学分制收费标准。独立设立的艺术学校和办学学校的校企合作的学费标准,应当按照现行收费规定执行。 (2)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学费标准。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为:硕士生每学年不超过人民币,研究生生每学年不超过人民币;全日制专业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每个省的硕士生每学年不超过人民币,博士生的不超过人民币每学年。高校的硕士和博士生“双一流”建设每学年不超过人民币1元。 (三)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学费,按每学生每学年元计。 2.优化专业的价格比较关系(1)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学费。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涵盖的专业和国家一流专业,以及通过了工程教育,医学教育等国际实质等效认证的专业,可以在上述基础上浮动基本学费标准;高等学科(或一等学科)涵盖专业(学位点)和一等专业,且浮动不超过;省高层次应用专业(班组)建设,专业对接产业工程等省重点建设专业,浮动不超过。 (2)大学学费。进入国家“双高计划”项目建设的高职院校和专业团体覆盖专业,最高学费不得超过基本学费标准;省高级专业班组覆盖专业,不超过浮动;省级品牌专业组覆盖专业,无非浮动。 (3)对于评价等级低或社会认可度低的专业,降低学费标准,降低幅度应不低于基本学费标准。 3.深化权力下放管理与服务改革(1)实行学分制教学的高校学费标准由“一校一批”改为备案管理。学校可在本通知书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学分制的具体收费制度,并报省发改委,财政部和教育厅备案。
(2)放开企业组织的高校学费管理。由中央直属企业办学的高等学校和没有财政预算拨款的其他企业办学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建设管理和办学条件确定学费标准,并报省发改委,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3)加强实施简化行政管理和权力下放的有效性。我们将继续放开中外合作教育,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其他教育学费。具体的学费标准将由学校根据教学条件和学校费用确定。 4,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各高等学校应及时全额发放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积极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每年,请确保从学校的业务收入中提取的补贴资金用于全额奖励学生。对于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例如持卡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免除学费,并全额支付助学金。五,规范收费行为(一)高等学校的学费遵循“旧方法,新方法,新学生”的收费原则,即提高收费标准的,仅限于新入学的学生。学生和老年学生在入学时继续执行收费标准;新老学生均需享受减价优惠。 (2)学校应严格按规定公布收费标准,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宣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并在收费标准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入学简介。新招生的各种收费标准,学费减免政策应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考生未按规定公布收费标准,或者未注明收费标准变更的,新招生的学杂费不得超过前一年的学杂费。重点学科和专业的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积累。 (三)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大学学费的管理和监督,增加违法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或截取,扣押或挪用学费及其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该通知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每年入学的学生。如果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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