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怎么做(sketchup日照分析步骤)

  • 时间:
  • 浏览:82
  • 来源:奥一装修网

sketchup日照分析步骤

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市分析和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归土字监监【】区县局,机关及有关单位局,进一步规范日照和日照分析确保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程(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规划。 30,按照《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授权,结合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修订了《上海市日照分析与规划管理办法》,经总干事第二办公室审查批准,现发布给您,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和《上海市日照管理办法》,发布《上海市日照分析与规划管理办法》。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规定》)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物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其应用说明,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对拟建的高层建筑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建设项目设计。该程序的基础之一。第三条(适用和报告的范围)计算范围是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或者批准但尚未建成的现状和设计方案,以及居民楼,医院病房楼和休息(护理)疗养院楼正在建设中。在建设中,小学,小学的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楼(以下简称文化教育楼)时,拟建楼应符合《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当拟议建筑物与越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技术规则》第23条和第26条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时,则无需分析越界建筑物在阳光下。如果根据《技术规则》第23条和第26条控制施工基地中的建筑物间距,则无需进行日照分析;如果根据《技术规则》第二十七条对建筑基地内的建筑物间距进行全部或部分控制,则应进行阳光分析,并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一起提交规划管理部门。
经调整的设计方案应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民用建筑,第三十条规定的文教建筑,中小学运动场馆和重庆市的户外游乐场。幼儿园和托儿所。技术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客厅是指卧室和客厅(也称为大厅)。第三十条用于休息(确认)的住宅建筑物是指病房和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是指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普通教室。第六条(建筑阳光标准)在计算范围内,在计算范围内,被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全天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个小时,即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卧室,则主要面向每个楼层;如果被阻塞,则应至少有一个满足冬至的全窗阳光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个小时的要求的房间。对于要由多户共享的低层独立式住宅,除了遵守上述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必须确保在冬至期间,每个主要面对避难所的住户都拥有一扇大窗户的房间。连续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在计算范围内,在被高层建筑遮挡的其他住宅建筑的房间的冬至时,全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计算范围内的文教卫生建筑应确保冬至期间全窗阳光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积时间;浦西内环路内的区域应确保冬至期间满窗阳光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积小时,最短累积时间为分钟。普通中小学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室外操场应确保该地区一半以上的冬至日照持续时间不少于累计小时。本市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第七条(方向和有效窗户)日照分析应确保被遮挡建筑物主方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和次要方向应按规定的建筑物间距控制,并且不得进行日照分析。进行。条形建筑物以垂直长边为主要方向,点状建筑物以南北方向【南北方向是指南北方向和东南(西)度(含),东西方向是指在南度(无度)以内的东西方和东西方(西)】。在住宅建筑中,主要方向是遮盖两个以上的卧室,至少一个卧室应满足日光的有效时间要求;一间卧室有几个面对窗户的窗户,
面向其他方向的窗户将不会执行阳光分析。休息(健康)疗养院住宅楼中的小学,初中的病房,疗养院和幼儿园,幼儿园,活动室,卧室和教室是指面向主要阳光的窗户。第八条(住宅建筑物全窗日光的计算规则)住宅建筑物中全窗日光的计算应基于所计算日光分析的计算基准的左右两个端点。如果窗口(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米,则将实际宽度的左右端点用作计算点。如果宽度大于米,则以米为单位计算,并以窗户(或阳台)中点两侧的扩展米为计算范围。 (请参见图1)根据以下规则确定计算参考平面:(请参见图2和3)(1)通用窗口和外部窗台是计算参考平面; (2)直角转角窗,圆弧形窗,凸窗通常将房间窗的开口用作计算参考面; (3)两侧均无隔板的凸形阳台,窗户未关闭,房间窗户的外窗台面被用作计算参考面,以封闭阳台的屋顶。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4)对于在两侧或一侧有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和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壁相交的墙的开口作为参考平面; (5)设计关窗阳台,以关窗阳台栏杆表面为计算参考平面。根据室内地板的高度,计算出充满阳光的窗户的高度(包括门窗,如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窗等)。第九条(确定对象建筑物的范围和对象)日照分析对象建筑物(场所)是指在建筑物,文教建筑等需要计算日照的计算范围内需要日照的建筑物和场所。拟建的建筑物。日照分析对象建筑物的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则:(1)根据拟建高层建筑的高度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2)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最大范围不超过拟建建筑物阴影范围北侧的米半径; (3)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需要日照分析的对象建筑物的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规定的民用建筑,文教建筑和场所)并编号; (见附图4)(4)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批准,住宅楼,文教建筑和在建场所也应确定为目标建筑物; (5)超出目标建筑范围的建筑物不得暴露在阳光下。
日照分析的主要建筑物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则:(1)着眼于已确定的对象建筑物,并调查并了解可能阻塞该建筑物的周围建筑物。扇形图的半径应为米,并应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见图5)(2)在上述范围内,应采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规则,以排除不构成障碍物的建筑物,明确主体建筑物的具体用途; (3)在上述范围内,还必须将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的高层建筑纳入主建筑范围,并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工程设计方案; (4)除了高度大于或等于的高度之外,除了米奥利老建筑(石库门)的围墙是日照分析的对象外,其他围墙通常也不是日照分析的对象。第十一条(主要日照分析数据)主要日照分析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覆盖所有主要建筑物和客用建筑物的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物的总体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面图;剖面图电子盘(带有建筑物坐标和屋顶标高); (3)识别出的客用建筑物的垂直平面轮廓(带有详细的窗户尺寸); (4)确定的主要建筑物的总体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每个屋顶的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规定,已经确定在建的或者正在建设的,尚未建成的建筑物的数据已经包含在主建筑物和客体建筑物的范围内; (6)本条第(3)款(第4项所述的主要建筑物和客体建筑材料)可以向市,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和勘测有关规定。建成的居民楼应标有相应的门牌号;第(五)项中的主要建筑物和主体建筑材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区(县)计划管理部门收集。 (7)日照分析报告中应注明数据来源和提供信息的单位。第十二条(日照分析顺序)日照分析时,应首先分析对象建筑物的当前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施工后的日照状况,从而得出结论。比较,阐明遮挡的影响,并由计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在拟建建筑物未满足日照规定的前提下,目标建筑物中的窗户在不使日照条件变差的前提下,不能再分析施工后的日照条件。在日照分析中
叠加分析的顺序基于设计计划的批准日期。第十三条(造型要求)造型和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选择计算日照的城市纬度为东经和北纬分钟,日照基准年为公元; (2)计算模型上海的建筑物和场地应当使用《上海市平面坐标系》和《吴s高程参考》; (3)所有建筑物的墙壁应按照外墙的轮廓建模; (4)主楼,客楼的阳台,檐口,栏杆,屋顶,附属物及其他造成遮挡的部位应建模; (5)主楼,客体和窗户应有唯一的名称或编号; (6)计算采样点间距:窗口不超过米,建筑物不超过米,地点不超过米,计算间隔不超过分钟。第十四条(结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 (2)受托人姓名,资格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设计者,校对者,审阅者,设计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土地使用范围;拟建基地主要建筑的基本情况(数量,用途,层数,高度,位置等);根据基础主体建筑物的阴影计算范围确定的对象建筑物的基本情况(数量,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数,窗台高度等);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主楼的基本情况(数量,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以上信息的来源;用于日照分析的分析软件和软件版本号。 (4)日照分析参数:日照分析计算得到的边界参数(包括经纬度,基准年,分析日期,分析周期,分析间隔,时间统计方法和采样点间距等)。 (五)日照分析结论:为客座建筑的每个分析窗计算拟建建筑物前后的日照期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座客用建筑物的日照时间表,指出不符合要求的窗位阳光的要求;在拟建建筑物的建造前后,指定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目标建筑物的窗户和住户数量,并应在建造的住宅建筑物上标出相应的门牌号。 (6)《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国家和市级图纸标准,并在报告和图纸上加盖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图章和设计负责人的印章。
拟建建筑物和原始建筑物的位置,建筑物拐角点的坐标,建筑物的高度以及每个分析窗口的位置都应在工程图中标出。如果在不同楼层上分析窗口的平面位置发生变化,则该位置应分层标记)。第十五条(报告要求)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时,应当随附下列材料:(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包括图纸); (二)日照分析副本的主要原始材料和清单(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光盘); (3)日照样板文件(应当符合附件的格式要求,包括第十四条规定的日照计算边界条件等有关资料,并应以光盘形式提交)。第十六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为具有不同设计资格的单位。第十七条(软件使用要求)用于日照分析的软件必须通过软件产品质量测试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测试。第十八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查)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以下方式审查《日照分析报告》:(一)是否编制了《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资质,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日照分析报告》的分析顺序和结论是否符合《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3)市,区(县)计划管理部门建立日照分析报告的现场分析机制,组织对辖区的年度检查。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编制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日照分析报告”中的标题和设计单位被列为主要的随机检查对象。对于可疑项目,请第三方单位审查提交的阳光模型计算文件和材料,并审查其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以及承诺的真实性。第十九条(责任)建设单位对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隐瞒有关情况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单位和编制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保证并保证申请材料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时间保证文字和图纸数据。一致性。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准备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划管理部门认为存在不信任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通知义务。第二十条(地块之间阳光资源的平衡利用)未与建设基地外部毗邻的规划建设用地尚未确定设计方案的,应当根据区域的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对未开发的相邻未开发土地该区块合理地储备了阳光资源,保证了有序的建设,并符合以下规定:(1)在“南优先”和“北优先”的建设顺​​序下,对象北侧有规划的居民楼与尚未开发的土地相邻的建筑区域。提议的建筑物或文化和教育卫生设施,必须保留足够的横向间距,以防止其自身的建筑限制随后相邻土地的合理开发。等长的虚拟建筑物应布置在待开发土地南侧的规划建筑物的控制线上。对虚拟建筑物进行在线多点分析,采样点间距的计算不应大于米,满足日照的采样点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如果拟建基地的东,西地块均为建成的高层建筑(包括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尚未批准,正在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应保证上述分析要点连续冬至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如果建设基地东西方地块的建设尚未实施,则应进行多点分析,以确保上述分析点连续满足冬至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的要求;如果要在北侧开发的土地主要面向南方的东部或西部,则应提高上述两个保证率。如果批准的详细计划未指定建筑物控制线,则应根据技术规则的撤回要求和拟开发地块的规划建筑物高度,相应地澄清与建筑物控制线的距离。 (见图6)(2)按照“北先南南”的施工顺序,当尚未确定拟在主建筑范围南侧开发的相邻土地的设计方案时,建筑控制线应规划在土地的北侧,在南侧进行开发。在顶部布置虚拟建筑物,并作为主要建筑物参与分析。虚拟建筑物的高度和形状应根据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的高度(上限)和线速明确定义。未指定线速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拟建基地的东,西地块均为已建成的高层建筑(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尚未批准的高层建筑)。尚未批准,正在建设中),虚拟检查大楼应保证上述线速;东部和西部地块已规划,但尚未实施,
以上两个模型应进一步完善。 (见附件7)(3)拟建住宅中只有一条日照通道(每户只有一间房,冬至窗已满,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且连续两小时以上) ,设计单位应检查窗户位置和南侧虚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根据第二段确定),并应满足以下距离要求:如果日照时间主要在此期间和期间,则该距离窗口位置与虚拟检测建筑物之间的高度不小于虚拟建筑物的高度;当日照时间主要在该时段时,窗平面与虚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少于虚拟检测建筑物的高度的两倍;当日照时间主要在该时段时,窗平面与虚拟检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虚拟建筑物的高度。如果不满足上述距离要求,则家庭应增加阳光的余量,并确保冬至时有一个开着大窗户的房间。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个小时。 (见图8)(4)多个相邻地块上的多个高层建筑项目导致重叠的遮挡和相互影响。可以使用综合的布局方法来进一步评估建筑物的高度,宽度,间距,撤退,方向和日照。需要制定具体的限制和规定,并将其纳入土地流转规划条件中。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当月起施行,有效期为年份至当年日期。在执行本办法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继续有效的建设项目,仍应当按照原《日照分析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上海管理法》 【 】号,但无计划管理经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按本办法执行的建设项目,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环境,确保使用安全。附表:日照有效时间附图:全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角窗和凸窗日照计算参考平面示意图阳台日照计算参考平面示意图对象建筑范围示意图主建筑范围示意图“第一南北”控制图“第一北”控制图附加的“胡南”盈余控制图: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报告(样本)和旭日模型计算文件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