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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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条例

法律不保护法律的寄生利益。司法保护有边界❈文字唐正宏田芳几天前,编辑发表了两个关于公共账户中农村“已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例研究。一条网上消息指出,这两个案件的案件非常相似,但是裁判的结果截然相反,并且被怀疑存在矛盾。实际上,编辑者打算将这两种情况进行比较,试图通过比较表面上似乎相同但有实质性差异的两种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来说明法律的适用方法。以上是公共政策选择和价值判断的重要性。一两个类似的案例案例1:赵凤云和赵正云的兄弟姐妹土地合同管理权纠纷案(案例链接)案情:原告赵凤云和被告赵正云是姐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赵凤云的父亲赵星志是一家之主,整个家庭(即赵星志及其妻子,妹妹赵凤云,弟弟赵正云,二弟赵正权,三岁以下)兄弟赵正才)位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穿东镇五代。茶山村第三组承包了田野和荒山。赵凤清的祖父赵宝清和祖母张兆迪在川东乡五里村茶山组第二批土地和荒山上承包了土地。在第二轮签约之前,赵凤云与湖南结婚,祖父赵宝庆和祖母张兆迪相继去世。年初,赵正运,赵正权和赵正才签署了家庭财产协议,并就财产和诸如承包土地,养牛业,房屋和埋葬父母等事项达成了协议。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赵正运,赵正权和赵正才根据上述协议撰写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登记,并分别获得了土地承包证书。在赵正云的合同证书中,承包商的土地管理中没有赵凤云。此外,赵凤云在丈夫的家庭居住了一年后回到了同仁,在第二轮征地之后,他的户口已经移回了原来的村民小组。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赵凤云请求确认,他享有赵正云一半的合同土地经营权。经调查,赵凤云与湖南结婚,在第一轮承包和第二轮续签后搬出了户籍。尽管他已搬回原来的小组,但赵正云的承包家庭中没有赵凤云的家人,也就是说,赵凤云实际上并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未真正获得承包土地管理权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行政部门的解决申请”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赵凤云的起诉。案例2:周长芳与姐姐周长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链接)案件事实:原告周长芳与被告周长珍,周炳林是姐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原始人和被告人的家庭承包了五个人(原始人,被告及其父母)的土地。这一年,原告周长芳被贩运到安徽省,并结婚生子。在这一年,原告离婚并返回原户籍所在地(户籍已移回)。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由于户主(原始父亲和被告父亲)的去世,原始家庭和被告家庭所承包的土地被更改并以被告周长珍的丈夫项宝全的名义注册。由被告人周长Chang及其母亲管理。 。 1988年,两名被告及其母亲就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达成了分配协议。被告人周炳林对部分土地进行耕种管理,剩余土地由被告人周长镇管理。法院认为,原告周长芳声称被告周长珍耕地的经营权属于原告。经调查,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原告周长芳,被告人周长珍,周炳林及其父母,以其父亲周其荣为户主,在塘头镇建强村承包了五口土地。用于运营和管理。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周其荣死了,原来的周其荣家庭的承包土地以承包家庭的名义登记,其丈夫周长珍的丈夫项宝是一家之主。由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是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延续,因此,原来的周其荣家庭的承包家庭成员并没有因为户主的变更而失去成员资格。尽管被告人周长芳在合同期内在安徽省境外结婚,但离婚后他回到了原来的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妇女结婚并没有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离异或丧偶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对于居住或未居住在原居住地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合同约定地点的妇女,签发合同的一方不得根据规定,被告人周长芳因离婚而返回原居住地,应依法在原承包人的家庭中继续享有合同管理权。中国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由家庭承包的,原告周长芳主张,周长珍的丈夫应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享有由周长珍的耕作和经营管理的土地的权利。
2.两种情况的比较两种情况的基本情况相似。首先,这两个案件都是由“已婚妇女”引起的,要求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第二,这两个案例中的“未婚妇女”都参加了第一轮土地承包,而他没有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第三,两种情况下的“已婚妇女”现在都将其户口簿移回了原来的住所。两种情况下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已婚妇女未在新住所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不得承包。退还原来的合同土地;如果该妇女已离婚或丧偶,则仍在原住所中。如果该人居住在居住地或不在原居住地中居住,但未在新居住地获得合同约定的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订约地点。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未实际获得土地承包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困境。在本文涉及的两个案例中,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仅从概念和逻辑上考虑,很难找到适当的法律解决方案。 3.适当的判断方法法学方法学。尽管法律规定本身是确定的和可观察的,但是在法律规定之后,有两件事是看不见的并且相对不准确:一是法律规定上的概念和逻辑,其二是法律规定所反映的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法律。因此,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法律法规本身,第二是与法律法规相关的概念和逻辑,第三是法律法规中体现的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在这三者中,第一是法律规定本身,必须予以执行且不得违反;第二部分(概念和逻辑)和第三部分(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用于解释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不适用,没有解释就不能适用。对于这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本身就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概念和逻辑是研究法律的准则;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是适用法律的核心。裁判方法分类。根据对法律规定的三个层次的关注和适用程度的不同,法律的适用方法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概念法学派,
第三是天马星。比较这三个级别的裁决方法:首先,概念法学派,其解释和适用法律,仅问概念和逻辑,不问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它的不当之处在于法律概念和逻辑是虚拟的,因为法律概念和逻辑可以任意构造和解释。根据一般的理解,概念法学院方法对于初学者来说应该是一种易于使用的方法,但是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因为概念法学院方法还具有重要的功能,即法律和法律的奥秘。法律,以确保法律职业的封闭性和高端社会地位。与传统医学一样,这种方法也偏离了经验科学研究,仅进行话语理论和游戏。这是一种不可靠的方法。第二,天马行空牌,其解释和适用法律仅要求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而不是法律规定本身。其不当之处在于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和以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为借口的法律推定。结果是该法律没有定律,实际上是“春秋越狱”的现代版本,是一种适应“多数人暴政”的方法。第三,公共政策学派,其解释和适用法律既要求法律规定,也要求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它的有效性在于充分体现和执行法律和正义作为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和内部要求。首先,法律和司法作为公共产品,必须反映和执行公共政策选择的一般要求;同时,法律和正义作为特殊的公共产品,必须体现和执行特殊公共产品的特殊要求,即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并严格执行法律的法律要求。 4.本文涉及的争议的法律适用与基本案件有所不同。它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要求保护的权利是否必须在生产和生活中得到保障。在第二起案件中,原告周长芳因为被贩运而没有参加第二轮承包。现在他已经离婚并返回家乡,并将其户口调回原处。他在原始承包家庭中的土地承包权是他生存的基本权利;以及案例1中的原告赵凤云,尽管他已经将户口簿移回了原来的住所,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他所主张的土地承包权必须得到保障,以保证其生产和生活。第二,原始承包商是否仍然存在。在第二种情况下,原告周长芳所在的承包商因原所有者的死亡而以被告周长珍的丈夫项宝全的名义注册。这仅仅是户主名字的改变,也就是说,原始承包商的完整性没有被破坏,并且原始承包商仍然存在。 ;还有一种情况
已与另一个承包商(即祖父赵宝庆的双方承包商)混合在一起,然后分成三个承包商(即赵正云,赵正权和赵正才),也就是说,原始承包商的完整性被打破,原来的承包商家庭不再存在。原告在案例2中主张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已婚妇女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不得收回。原始合同规定的地点;如果该妇女已离婚或丧偶,则她仍在原居住地。对于居住或未居住在原居住地但尚未在新居住地获得合同约定地点的人,签发合同的一方据了解,至少该法律的规定不应被用于鼓励“已婚妇女”重返其家庭。财产,但应避免财产损失。由于婚姻等问题,是“已婚妇女”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种情况,原告周长芳因被贩运没有参加第二轮承包,现在离婚并返回家乡。 ,并已将其户口移回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权是他的基本生存权,这项权利应受到保护。案例1中的原告赵凤云已将其迁居户籍可以追溯到他的原始居住地,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他主张的土地承包权是他的生产和生活的必要保障,并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受法律第30条保护的对象。简而言之,法律的目的不是在法律中产生寄生利益,而是要纠正现有的实际权益。原告在案例2中主张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保护。承包和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无疑是一项公民权利,但它是一项特殊的公民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首先,它具有身份,它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参与承包;第二,它的特殊锻炼方式是按家庭签约。因此,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内部关系属性和政策调整属性。这导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司法调整的范围和程度有限。因此,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未真正获得承包土地管理权而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对于本文涉及的两个案件,法院作出判决的原因是做出不同的判决。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两种情况下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原始承包家庭的完整性是否仍然存在,即原始承包家庭是否仍然存在是不同的。如果原始承包商的完整性没有受到破坏,并且原始承包商仍然存在,则法院将对其进行调整并使其无障碍。它可以直接判断“超婚的妇女”具有承包商的合同权利和管理承包商成员的权利,例如案例2判决;如果原始承包商的诚信受到破坏,并且原始承包商已不存在,则该争端已超出法院司法调整的范围,并且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以下纠纷的审判中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第一条第一款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例如案件一的裁决。简而言之,司法保护对特殊权利制度有相应的限制。五,两种情况下判断方法的核心要点首先,判断方法必须反映公共政策的选择和价值判断的选择。以上两个案件的处理,反映了公共政策学校法适用方法的实质,与概念法学院和天马星法的区别。一是公共政策学校:它不仅遵循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的要求,而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是守法的人。第二,概念法学院:表面上遵循法律规定,但由于其概念和逻辑上的强,最终将走到法律规定的对立面,成为具有机械适用性的人。第三,天马行空牌:只注重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而直接无视法律规定。这是对法律法规的否认和破坏。实际上,这是用个人的好恶或自身利益代替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这是为了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判决的背叛使得适用法律与立法者具有可比性。同时,它专门针对“已婚妇女”土地合同管理权的司法保护。上述两个案件的处理,公共政策的要求和价值判断均反映在以下判断中。首先,法律只保护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实际利益。法律不保护没有实际利益的利益,而只是出于法律规定的字面规定而保护。用简单的语言来说,这意味着法律不是用来制造争执,而是用来保护利益。第二,在保护“已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行使司法权力存在界限。如果争议主要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国家政策的调整等,则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