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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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目前,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正在增加。一些基层法院认为,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法院不能用审判权代替行政权。最近,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兄弟姐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并认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田某日复一日地在曲阳县西部的村庄结婚,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与承包土地结婚。结婚后,他没有被分配到妻子家庭的土地上。他的家人的土地由他的兄弟们耕种。现在由于发展,他起诉哥哥,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还法院。 【审判】曲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判。原告的授权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处陈绍勇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如果承包土地不是在新的居住地取得的,则由承包人不得收回原来的承包土地。”可以看出,女儿结婚后,未在结婚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丧失其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法第6条规定:“男女在承包农村土地时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受合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侵犯获得土地的权利。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和管理权。因此,被告应返回被告的承包地。被告辩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通过当事方之间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首先由行政机关处理。诉讼程序不在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判决】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要求村民委员(镇)人民政府和其他调解办法。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调解失败,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