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和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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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种类和业务流程

信用证下有与背书有关的三种凭证,分别是汇票,海运提单和保险单。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如何背书这些文件以及谁背书的问题。以下是对谁将认可这三种文件以及认可的目的和作用的简要分析。汇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由出票人出具,受托付款人在看到汇票或汇票时无条件将固定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汇票持有人指定的日期。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签发汇票作为提示付款的金融工具,付款人是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我们知道,汇票的流通是汇票的核心内容,而汇票的流通主要是通过背书实现的。汇票背书应由收款人背书。那么谁将在信用证下认可汇票有以下三种情况。情况1:收款人开具汇票,汇票写成“”,并且收款人无需在指定银行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是汇票的收款人,而受益人认可汇票。情况2:受益人开具汇票,将汇票打成“”,指定银行协商汇票,受益人将汇票下的收款权转让给指定银行,指定银行成为汇票下的汇票。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首先认可汇票以实现代收权的转让,然后指定银行认可汇票。在指定银行处理受益人的谈判的情况下,我们经常会遇到指定银行要求受益人直接将汇票作为“指定银行”的情况,即指定银行作为汇票的收款人交换。目前,只有指定银行需要背书。情况3:受益人发出草稿,并将草稿记为“”。指定银行不协商汇票,但受益人委托指定银行或开票银行收取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首先背书了汇票,但这背书不是可转让背书,而是对托收代书的背书,然后由托收行执行背书以实现托收的行为。实际上,最常见的是第三种情况。这是因为信用证的特性决定了在信用证的结算方法下,几乎所有的汇票都是由受益人通过银行发行的,并提示银行付款给银行付款。 2.海运提单,即海运提单,是根据美国法律和俄罗斯法律作为所有权文件的已注册提单的例外。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货单是指用来证明承运人已经接受或运输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保证承运货物的单据。货物。向提货单中所述的指定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导员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货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构成了承运人的保证交付货物。那么作为货物权证的提单,如何在实践中实现转移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的转移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的:提货单,不转让提货单,签字或空白背书转让。以上三点反映在提单上,主要是由于收货人字段的填写不同。提货单(也称为收货人提货单)在收货人字段中填写“收货人”。该提货单的收货人已经确定,不允许转让。这不利于货物权利的流通,根据美国和俄罗斯的法律,收货人可以提取货物而无需出示提单。开证行通常不接受这种提货单,因此在实践中通常很少见。未命名的提货单(也称为个人提货单)在收货人字段中填入“”或留为空白。无需任何背书程序即可转让此提单。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持有人,持有提单的人可以提货,并方便提货。但是,如果丢失了提单,则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很少使用。指令提货单(也称为讲师提货单)之所以被命名是因为在收货人字段中用“”填充,并且还称为可议价提货单。该提单未指定收货人,并且通过背书转让有利于控制和转让货物权利。因此,它在国际贸易中更常用。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指示提单。 3.保险单首先规定,由于申请人自己在该项目下被保险,被保险人将被写为申请人,而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受益人将在该项目下投保并在保险单下提交。信用证被保险人对保险单据的书写和认可。根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承担赔偿因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在合同实际发生之后。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致残,生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和时限时,他将承担商业保险行为,即支付保险费。
这也是受益人的要求的证明。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加签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将相应转移。规定指出,保险单据应采用信用证要求的格式。如有必要,应得到有权要求索赔的实体的认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单据也是提单等可转让单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同时,保险货物损失后的索偿权自动转移给第三方。背书的目的与提单的背书相同,背书是将单据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作者:原始出处:国家阅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