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验房(精装房验房要注意哪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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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验房不满意,可以拒绝收房吗?

2013年12月,李先生购买了苏州工业园区一套精装修住宅。2015年6月,李先生依照《商品房(精装修)销售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去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谁知道,呈现在他眼前的精装修房,完全不符合其预期。 “我认为房子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进户门锁安装松动,2、进户门密封条局部脱落……”在园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精装房纠纷案件中,原告李某当庭列举了多达66项的房屋瑕疵,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并予以赔偿。最终,法院未能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诉请。

房屋缺陷多达66处,为什么法院不能支持?原来李在2014年给儿子买了一套精装房做婚房,最近收到开发商通知欣喜地收了房子,才发现他满腔怒火。门把手刚连着手,还没用力一推,锁就摇摇欲坠,屋内大理石开裂,壁纸歪了.李看了一圈,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子根本不符合精装房的标准,当即决定不予收房。经协商,开发商根据李的意见对几处房屋进行了维修和整改,但李仍不满意。李拒绝接受房子,双方都上了法庭。

原告李诉称,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工程规范要求,建筑材料不符合国家规范,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李认为,被告构成逾期交房,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被告开发商辩称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原告主张延期交付,无事实依据。至于房屋质量问题,没有原告所说的那么严重,被告同意继续修复。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依法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列举的瑕疵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不影响居住和使用,不能作为认定房屋逾期交付的理由,不影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可以在完成房屋交付程序后主张保修责任。被告交付房屋时,有合法证明,履行了约定的告知程序,符合交付条件。因为没有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原因,不构成逾期交房。最后,园区法院裁定被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涉案房屋,并裁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修复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5万元,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绝收房的法定理由有以下两种情形: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双方合同中未将精装修的质量作为交付条件之一,交房时存在的瑕疵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房屋主体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被修复的情形。本案开发商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程序,在具备交付条件后,只要不存在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事由,例如大理石地砖开裂、墙纸贴歪、石膏线开裂等此类问题,属于感官瑕疵;并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居住安全的重大质量缺陷,并不会导致商品房的功能丧失,不会导致买房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促进交易、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角度出发,法律规定买房人不能拒绝收房,因逾期收房而导致的损失由买房人自行承担。同时,从实现相关权益和社会资源利用最大化角度出发,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开发商的修复责任,购房人李某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装修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及赔偿因修复造成的损失。( 江福禄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