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产税(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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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人房产税终于到了!2017年有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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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修订调整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征收对象”和“税率”。
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买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普通住房,变更为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
个人房产税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
【纳税期限为每年10月】
[不付款或被罚款5倍]
【纳税地点为房屋所在地】
【欠税房屋将受到交易限制】
纳税期限
重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开始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从房产权属登记之日的次月开始。税款按年征收,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税务机关将在每年8月31日前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应税住房的所在地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和申报期限。
纳税地点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的纳税人有多个不在同一个地方的应税财产,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税务机关根据身份证号码不在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户籍或营业执照,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逾期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纳税人未申报纳税、未缴纳或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税务机关从纳税人的存款中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欠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交易限制
拖欠房款会受到交易限制。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将对欠税房屋的交易进行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有关行政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控制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试点地区
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安、北碚、渝北、巴南。包括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征收对象
个人拥有的单户商品房、个人新购买的高档住房、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买的一等及以上普通住房。未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和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单户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独立的、与相邻房屋无共同墙体或连接的单户房屋。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近两年达到主城区九个区新建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两倍(含)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房的购买时间以签订购买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的购买时间以房屋权属转移及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
税率
单户商品房和高档住宅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新建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纳税人拥有的单户商品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买的独栋商品房和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按家庭扣除,一个家庭只能为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从购买的第一套应税住房按时间顺序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在暂行办法实施前拥有多套单户商品房,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房屋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同时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不扣除免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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