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2020年全面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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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来了!河南省印发关于做好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附解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县(市)人民政府,各省级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做好我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号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

二、房产税按年征收,按季缴纳,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以分期付款。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的产业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有困难,连续三年遭受损失或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损失的;

(3)纳税人年度内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

四、本通知涉及的纳税人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于1987年颁布实施《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11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细则》。2019年8月31日《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确保我省房产税税基的稳定,衔接前后政策依据,保持房产税征管的连续性,省税务局、财政厅起草了《细则》(以下简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并重新规定了《通知》授权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事项。《条例》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和第十届省委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房地产原值的扣除比例。根据《通知》第三条“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10%至30%扣除后的残值计算缴纳。具体扣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中规定我省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30%一次性扣除后的残值计算缴纳。以上规定翻译了我省现行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纳税人最大的抵扣,有效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二)明确困难房产税减免条件。根据《条例》第6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免房产税”,规定我省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

1 .纳税人的产业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有困难,连续三年遭受损失或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而遭受重大损失的;

3.纳税人年内支付职工工资有困难,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

以上规定翻译了我省现行政策,有利于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

(3)明确缴纳房产税的期限。根据《条例》第7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中规定我省房产税按年征收,按年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