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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传秀,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是开封市松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居住在开封市金明区。他于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存放公共存款而被拘留。
法院裁定,王传秀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开封新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新发”),其注册业务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公司成立后,以获得河南新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发”)融资的名义,承诺通过口碑相传的方式,每月从1。5%至1。8%不等的利息。销售员的口头招聘。 ,签署贷款合同,吸收社会上未指定身份的公众的资金,并从河南新发的转移资金中收取利息差。
2014年11月,由于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募集资金的参与者。
截至变更起诉结束为止,共有311名集资参与者举报了该案,合同金额为6459万元。其中,已赎回记者本金522。6万元,已支付记者利息808。7万元。折价后,记者的损失共计5123万元。
掌握王传秀的犯罪事实后,公安部门决定于2016年5月19日提起诉讼,王传秀于同日被拘留。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王传秀犯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告一审判决后,王传秀提出上诉,并表示将尽力挽回筹款参加者的经济损失,然后再返回法院。他希望二审法院能轻判该判决,并判处其缓刑或豁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传秀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擅自从社会上未指定公众处非法吸收资金,严重破坏了财务秩序,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罪行。最初的句子认为事实很清楚,判刑是适当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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