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规范(屋面采光顶玻璃安装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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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原规定】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

业主委托原施工单位或其他具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以下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验:

(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安全性鉴定)

现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验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由进行安全鉴定的单位出具鉴定结论。

建筑幕墙是指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相对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通常建筑幕墙由面板(玻璃、铝板、石板、陶瓷板等)和后面的支承结构(铝横梁立柱、钢结构、玻璃肋等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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