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比例(履约保证金返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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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一般约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分别保护招标人和发包人的权益,同时约束投标人和承包人履行义务。

关于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期限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同时还规定“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开始计算。”

《实施条例》第26条要求投标人“国内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中划转”。这是防止挂靠、串通投标的措施之一。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文件中的一项实质性商务条款。如果投标人未能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取消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将同期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对中标人的处罚,《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关于履约保证金,《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可视为中标合同的有效条件之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人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赔偿超出部分;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赔偿招标人的损失。”除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或者未按照规定退还同期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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