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税率(土地买卖1000万要交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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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9]第1号

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 309号)为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计税标准按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标准执行,土地等级标准按区、市政府上报并经市政府批准的现行土地等级范围执行

2.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城镇税收标准执行;三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各县(市)税收标准执行;崂山区一、二、三、四级土地按《青岛市区》第二、五、六、七级土地税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的一、二、三级土地按《青岛市区》第四、六、七级土地税标准执行;即墨区一、二、三级土地按“青岛市区”5级、6级、7级税收标准执行,城镇和工矿区土地按“青岛市区城镇和工矿区”税收标准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字[2018]第309号)。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月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8]309号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大企业、大高校:

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促进实体经济优质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2.上述税收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本文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2018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