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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新购住房3年内不得交易!

今天(11月3日),台州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台州市新购买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取得3年不动产产权证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上签署时间为准。市或相关区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交易合同备案和产权证书中注明房屋转让的限制信息。

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房是为了住,不是为了炒”,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资投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浙江省台州市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市区新购买的住房3年内不得交易

市区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取得3年不动产产权证后方可转让。2010年11月3日,浙江省台州市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4日生效的本《通知》,提出实行限售房政策。从实施之日起,市区新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取得3年不动产产权证后方可过户,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上签订时间为准。市或者相关区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交易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房屋转让的限制信息。实施前,购买者已签订购买协议,支付相关款项,并提供有效转账凭证,但交易合同未在网上签订的,不得限制销售。

同时,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预售许可政策,分期申请预售项目。每期预售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期末除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申请预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10日内一次性披露所有准售房屋和每套房屋的备案价格,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新开项目商品房平均备案价格应基本一致。

住宅用地供应方面,要根据商品房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优化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提高城市土地生产力。建立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实行“限定地价、自持竞争(或配套建设)”的出让方式,严格控制地价和底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